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2014-04-29:海關籲請進口人應誠實申報貨物產地並正確標示 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貿易法相關規定,進口貨品除襪子毛巾紡織品寢具瓷磚鞋品6項貨品,於進口時應標示原產地外,其他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產地,但如有標示則不得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否則,如被海關查獲,除依貿易法規定議處外,並依刑法規定移送法辦。

關務署表示,海關自102年至103年3月底止,查獲進口貨物產地標示不實,移送檢調機關偵辦案件共有79案,其中62案係涉及產地標示不實,如貨上標示有「Made in Taiwan」、「產地:台灣」、「Made in R.O.C.」或「台灣製造」等字樣,明顯違反前述規定;11案進口貨物標示有臺灣廠商名稱及地址,但未標示有「進口商」字樣,有誤導民眾貨物產地為臺灣之嫌疑;其餘6案中有2案部分貨品印有「台灣精品」、臺灣地名之製品,1案部分貨物同時標示「Made in China」及「Made in Korea」2種產地字樣,另2案貨物為中國大陸產製,卻標示為「北海道產」、及北美洲加拿大地區地址;最後1案係出口布料委託中國大陸加工成衣案件,成衣進口時申報產地為臺灣,經海關更正產地為中國大陸,涉及虛報產地。

該署進一步表示,進出口商品產地標示不實涉及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罪,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海關呼籲進出口廠商應誠實申報貨物產地,並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避免以身試法。

陳毅貞(02)25505500分機2542
財政部關務署 2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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