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2014-04-30: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持有滿3年之優惠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舉例說明。

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為320萬元、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所得分別為160萬元、80萬元及40萬元、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
1.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320萬元(A)。

2.再計算「當年度」出售1.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160萬元+80萬元+40萬元=280萬元(B)。

3.合併1.及2.後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550萬元(C)。

4.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

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優惠以A之半數為限,全部證券交易所得(即C)超出A之部分,全額計入:320萬元*1/2+(550萬元-320萬元)=390萬元。

該局提醒,如對於前揭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 轉 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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