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2014-04-10:高雄市張醫師來電詢問,因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漏報致遭裁罰,荷包瘦很大,究應如何申報方能避免重蹈覆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所得額,但有漏報執行業務收入(包括健保收入掛號費收入部分負擔收入一般收入其他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損失者,即構成違章,除補稅外,另處以罰鍰。

醫療院所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者,其各項收入與費用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全民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係以健保局分列項目參考表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分列項目表註二第2點)加計部分負擔金額(分列項目表第14欄最右邊合計數),健保費用則為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分列項目表註二第1點)乘以0.78;


2、掛號費收入以收入金額之22%計算(即78%為費用率);


3、自費收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則依各科別分別以收入金額60%~55%不等計算(即40%~45%為費用率),


牙醫診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假牙裝置者,須以該項補助收入22%計算(即費用率為78%)。

另該局呼籲業者申報時,務必依上開說明逐項分類詳細填寫,以免造成違章遭處罰鍰。

旗山稽徵所 稅務員 謝明珣(07)6612027 分機:564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