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者出售專供使用之固定資產免營業稅

為減少執行業務所得者與稽徵機關的爭議,財政部昨(3)日核釋,專營專業性勞務的執行業務者,若有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就可以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就是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所銷售的專業性勞務,則不包括在內。 不過,營業稅法第二條又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必須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若是執行業務所得者,因買賣其非經常買進、賣出的固定資產,到底該用第二條還是第三條的規定施行,常使稽徵機關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有所爭議。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專營專業性勞務的執行業務者,若有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可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以解決各稽徵機關看法不一的問題。 官員指出,此解釋令包括醫師的專業性設備、記帳士的電腦等,今起皆適用,過去尚未確定的案件,或正在行政救濟的案件也可適用。


劉懿慧/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8-05-04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非經常性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台財稅字第1060470446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