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2014-05-23: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專用之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業經核定,請符合申請資格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華僑外國投資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證券及辦理結匯時,依規定均應填妥「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 (以下簡稱一般表格),向所屬國稅局辦理登記,惟考量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內外籍員工未入境,僅能賣出公司持股,尚須各自辦理身分驗證委託他人代理申報納稅,實務運作造成困擾,財政部於日前公布「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 (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專用)」 (以下簡稱專用表格),相關表格適用對象為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的有價證券持有人。所謂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8日金管八字第0970044016號令,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資格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者。


該局指出,上開專用表格規定之代理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代理人應出具資格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具行為能力,年所得在新臺幣壹百萬元以上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為法人,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組織,且依法得經營代理業務。


二、代理人應取得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管理人其代表人委託契約書,並經當地我國使領館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機構簽證;前揭管理人其代表人須切結已取得全體委託人個別之授權。


三、申辦時須檢附全體委託人名冊,申請核准後須於每年1月底前出具前一年度12月31日之最新全體委託人名冊。全體委託人名冊應揭露委託人之姓名、西元出生年月日、國籍、性別、護照號碼、國外地址及剩餘股數計算明細。


四、此項申請請向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或設籍地址所屬國稅局辦理。


該局呼籲,此專用代理書已放寬相關代理資格及縮短認證流程,較一般代理書表辦理程序方便許多,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自行斟酌選擇以專戶名義 (專用表格) 或個人名義 (一般表格) 辦理委託申報納稅代理事宜。相關表格已置於該局網站 (網址:www.ntbt.gov.tw) 首頁「外僑服務→常用書表→華僑或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專用)」項下,請多加利用。


服務科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5/23


2014-05-23:欲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尚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購屋借款當年度所支付該借款的單據正本


四、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30萬元,因本人及其配偶當年度未辦竣戶籍登記,經該局否准認列其扣除額,並補徵稅額7萬餘元。甲君對上開核定不服,復查主張其子乙君於該址設籍,應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惟查乙君並非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之扶養親屬,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籲請民眾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法務二科黃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23


2014-05-23:帳簿憑證縱遭扣押,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對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不服,縱因公司之帳簿憑證遭司法機關扣押無法自行提出供稽徵機關查核,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

某營利事業於收到稽徵機關之核定通知書繳款書後,法定期間(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申請復查,主張其帳簿憑證因被其他公司案件牽連而遭司法機關扣押無法提出供稽徵機關查核,係屬不可抗力之遲誤等語,經稽徵機關以其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予以駁回,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之帳簿憑證如遭司法機關扣押無法自行提出供稽徵機關查核,仍非不得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並以公司名義或請求以機關名義司法機關調借或影印相關資料。從而公司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注意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林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23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2014-05-20:同樓層房屋無按營業或出租面積比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如有部分樓層營業出租使用,可按實際營業出租樓層數比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但同樓層房屋營業出租面積比例課徵特銷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財政部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營業使用或出租,特別准予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但是同樓層房屋如果部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無按比例課徵特銷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100年11月14日訂約銷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之新北市房地,並於100年12月14日向該局所屬板橋分局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萬餘元,嗣經該分局查得陳君僅依該房地營業用面積2坪申報及繳納稅款,未按全部銷售價格繳納特銷稅,乃核定補徵稅額40餘萬元。陳君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應按照供營業使用之面積比例課徵特銷稅,因非屬特銷稅條例所規定之計價課稅方式,與租稅法律原則及該條例立法意旨相悖,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同樓層之房地,雖僅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且無營業或出租面積按比例課稅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須釐清此觀念,避免誤解法令,日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款。

法務二科 許審核員 03-3396789轉16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20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2014-05-16: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簡化營業登記好便利

(臺中訊)自動販賣機是工商社會邁向生活科技化自動化不可或缺之設備,銷售之商品琳瑯滿目,包含飲料泡麵零食香菸其他雜貨等,然稽徵作業上以自動販賣機銷售商品之業者應否辦理營業,常引發爭議。財政部爰於103年4月2日修正發布營業登記規則,明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但其販賣機放置處所免申請營業登記,以簡政便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業人販賣機放置處所多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如要求營業人於該放置處所均須逐一申請營業登記,對營業人及稽徵機關將造成管理上之不便,乃放寬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但販賣機放置處所如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則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稽徵實務作業需要及營業人盡協力義務,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販賣機放置處所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營業台數等明細資料;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也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報備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高兆 (02)23051111轉7518
http://www.ntbca.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5/16


2014-05-16: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予他人取得之收入,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第6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營業人依土地容積移轉相關辦法規定,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他人取得之收入,視同「權利移轉」,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某祭祀公業雖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將該可建築容積部分銷售與建設公司,就該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祭祀公業如除該項收入外,並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可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或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收入之情形,倘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除應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審查四科沈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5/16


2014-05-16:中區國稅局將加強查核執行醫療美容及植牙業務之醫院或診所,業者請誠實填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為新興熱門行業,收費不低,業務收入多屬非健保給付及非扣繳所得範圍之自費項目,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不法逃漏稅捐,將針對轄內(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五縣市)執行醫療美容及植牙業務之醫院或診所,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該局表示,鑒於醫療美容及植牙商機龐大,收費高昂且非健保給付項目,業者多隱匿該部分業務收入漏未申報。為遏止逃漏,將針對轄內執行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加以選案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應誠實申報,如有短漏報醫療美容及植牙業務收入,請自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更正並補繳稅款,可適用免罰之規定。否則一經查獲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並將另處罰鍰。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蕭百純(04)23051111轉224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5/16


2014-05-16: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房地因故解約,已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退還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其日前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並已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故欲解除該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可否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端視契約解除之時點及原因,


1.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2.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還要檢視契約解除原因為何?


A.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


B.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想退還前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先自我審視不動產買賣契約解除之原因及時點,才能正確申辦退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16


2014-05-16:利用個人帳戶隱匿銷售額,徒勞無功!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近期查獲營業人利用股東帳戶隱匿銷售額,經補稅處罰近億元

該分局說,近期查獲轄內某公司於銷售貨物與客戶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為隱匿銷售額,將收取之貨款存入公司股東個人外圍帳戶。國稅局發現後積極展開追查,經蒐證銷貨等內部資料發現該公司竟長期透過30幾名股東親朋好友員工帳戶收付公司貨款,企圖減輕稅負閃躲國稅局查核,經查獲未開立發票逃漏銷售額多達6億餘元,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高達上億元

該分局指出,稽徵機關已透過多重管道蒐集課稅資料,也配合檢警調單位共同蒐證打擊不法,一旦查得其資金動向,會同時揪出上、下游產銷廠商相互勾串之漏進漏銷行為〔附表〕,營業人有心不法逃漏稅,將無所遁形;若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長期隱匿銷售額不法逃漏稅,除可追討7年核課期逃漏的稅額外,也會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故意逃漏稅捐、同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的罪責。

該分局特別籲請營業人以誠實納稅為安,一經查獲逃漏稅,不但損及個人名譽,經年賺取利潤會因漏稅罰而大失荷包,亦恐繩之罪責,反得不償失。同時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分局銷售稅課 許孟書 04-7274325轉3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5/16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2014-05-15: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學籍在學年度內有效者,民眾可檢附就學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並附上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及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列報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學籍之認定,以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為主,民眾可至相關網站(網址: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 查詢學校名單,若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亦可檢具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國稅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適用,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額,在限額內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則不能申報扣除。

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15


2014-05-15:開對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其他營業人時,依相關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以「二聯式」替代「三聯式」發票之開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其應給與而未給與他人憑證,仍應處以銷售額5%之罰鍰,最高處罰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該局說明,轄內甲營業人係乙電器公司之雲嘉南地區經銷商,其交易對象多為雲嘉南地區之電器買賣商號,但甲營業人銷售貨物予其他營業人時,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發票,其雖於事後擇期調整開立得免填買受人名稱之「二聯式」發票,惟其應給與而未給與他人憑證,仍被裁處銷售額5%之罰鍰。甲營業人雖表示,銷貨時均對買受人提示「如欲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請事先告知營業人資訊,俾供開立發票作業」,已善盡注意義務,並無過失,況其根本無從區分買受人究係「營業人」抑或「個人」,是無從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發票。惟查其交易對象是與其長期交易且採支票、月結交易模式之營業人,其未依規定於銷貨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實際交易對象,卻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非其收款對象,即構成「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罰構成要件,並不因其有張貼告示而免其責任。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營業人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發票,雖於銷售時或事後以「二聯式」替代「三聯式」統一發票之開立,惟其「應給與而未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並未因其開立「二聯式」發票而矯正,仍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要件,不可不慎!

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15


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2014-05-14: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而以其支付予建設公司之土地及房屋款,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甲公司已陸續支付土地款15,370,000元及房屋款4,350,000元予乙建設公司,嗣甲公司在房地產權未過戶前,將系爭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丙君,約定讓渡價格包括甲公司支付予乙建設公司款項19,720,000元(15,370,000元+4,350,000元)及讓渡差價500,000元,合計20,220,000元,並開立3紙統一發票分別為出售免稅土地15,370,000元、出售房屋4,350,000元(含稅)及讓渡差價500,000元。經該局查獲,認定甲公司轉讓其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與丙君時,將應稅銷售額14,638,095元(15,370,000元÷1.05)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731,905元,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額731,905元,並處罰鍰365,952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所收取的價款,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本案為例應開立20,220,000÷1.05=19,257,143元之統一發票),否則將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應多加留意。

法務一科黃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5/14


2014-05-14:海關提醒民眾網購進口中國大陸產製鞋靴產品應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財政部於101年12月13日以台財關字第10105538220號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5年反傾銷稅,課徵期限至106年12月12日止,應課徵反傾銷稅之貨物範圍包括:紳士鞋、女高跟鞋、馬靴、童鞋、涼鞋、休閒鞋等6大類。

關務署表示,鞋靴產品因屬大眾化之民生用品,在民眾消費方式漸趨多元之下,向國外網站購買機會大增。該署提醒民眾,若向國外網站購買中國大陸產製之鞋靴產品,除實體貨物於進口時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稅外,如超過免稅限額,所購之鞋靴產品須繳納關稅反傾銷稅

該署進一步表示,有關上述財政部課徵鞋靴反傾銷稅公告,可至該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焦點主題/反傾銷措施/公告事項)查閱或下載。

連玉萍(02)25505500分機1003
財政部關務署 2014/5/14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2014-05-13:進口郵包關稅完稅價格逾3000元,按完稅價格全額計算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配合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8條規定修正,並自103年5月2日起施行。爾後,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就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5%之徵收率計算營業稅額

國稅局說明,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7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應依相關規定徵收1.關稅2.貨物稅3.營業稅4.菸酒稅、5.菸品健康福利捐、6.特種貨物及勞務稅7.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前項免徵稅款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

國稅局又說,進口郵包之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營業稅額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額菸酒稅額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依5%徵收率計算之。

國稅局提醒,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修正前規定,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超出規定之免稅限額者,就超出部分,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修正後規定則是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逾規定之免稅限額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請民眾留意該項規定修正前後不一樣之處。

審查四科 股長 張宇凡(07)7256600分機73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5/13


2014-05-13:檢舉虛報薪資事證明確,事後撤回檢舉,國稅局是否還會繼續究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查調下載個人所得資料時,若發現薪資給付單位金額不符,懷疑被虛報薪資時,應先向開立扣繳憑單的單位查證後,確定有被虛報時再提出檢舉。扣繳單位應確實開立扣繳憑單,如涉及虛報屬實,縱使私下檢舉人和解,基於租稅公平正義,國稅局仍將繼續依法究辦。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接獲民眾檢舉虛報薪資案,隨後又撤案,徒增作業困擾。探究撤案原因,多係因檢舉人從事非固定性工作臨時工,接洽人多為工頭,不清楚其受僱對象之營利事業名稱,或不明瞭薪資給付方式,於接到扣繳憑單後,未經查證即向該局提出檢舉,經查詢之後,始知為自己疏忽即撤回檢舉。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懷疑自己被虛報薪資時,請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實有被虛報之情事,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在他單位工作證明領取薪資資料在學服役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可避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強調,民眾提出檢舉時,如檢舉內容具體、事證明確或經調查確有虛報情事者,嗣後即使檢舉人申請撤案,該局仍會繼續依法辦理,並不因撤案即停止處理。營利事業應據實申報職工之薪資,不要為了貪圖一時利益,而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許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13


2014年5月9日 星期五

2014-05-09: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買賣不動產時,雙方於買賣契約書內約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由買方負擔,是否賣方即不須負擔該項稅捐?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買賣不動產時,雙方於買賣契約書內約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由買方負擔,是否賣方即不須負擔該項稅捐?

該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特銷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故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特銷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特銷稅款,如經確認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確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出售持有期間未達一年之不動產,買賣價格為100萬元且約定特銷稅由買方支付,此時特銷稅銷售價格應為115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5%),稅額應為17.25萬元,如誤以100萬元申報銷售價格,將涉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另須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罰,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

審查三科 崔股長 03-3396789轉1471
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9


2014-05-09: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應歸課於實際所得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函釋令規定,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A君以B君名義登記為負責醫師申請私立醫療機構開業,並聘僱B君執行醫療業務,因A君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聘僱B君所成立醫療機構而獲致所得,即非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又因該所得亦非屬同條第1項第1類至第9類之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同條項第10類規定,核認為其他所得,另B君為受僱執業醫師,所具領非屬執行業務所得,並經核認所得為薪資所得。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負責醫師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並聘僱他人執行醫療業務而獲致之所得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因漏稅而遭受處罰。

審查三科 白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9


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2014-05-08:第三人勿輕忽扣押命令之法定效力,以免執行法院對其自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臺中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倘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如第三人不於前揭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稽徵機關),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納稅人甲君服務於第三人某葬儀公司,領有薪資卻漏未辦理綜所稅申報,經該所核定補繳稅款,經合法送達後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向第三人即某葬儀公司核發扣押命令,請其在甲君每月應領薪資債權1/3範圍內予以扣押,第三人置之不理,經該所多次催繳,甲君始繳納部分稅款,惟第三人始終未依扣押命令扣取甲君薪資,嗣經查詢甲君投保資料,甲君竟已退保,顯有幫助甲君逃避執行企圖,該所遂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以維護租稅權益之徵起。

該所進而說明,第三人切勿配合欠稅人要求,延遲或不為扣押,日後欠稅人雖離職,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仍可依法向執行法院對第三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以維企業形象及良好聲譽。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大智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蔡秀娟 04-22612821 分機5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5/8


2014-05-08: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帶看費用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近來有媒體報導各地區交易頻繁之大廈向看房民眾或帶看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並轉大廈管理委員會基金。

因該等帶看費屬於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外銷售勞務之收入,該所籲請各管委會如有對外收取帶看費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如有漏稅情形,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 04-22612821轉3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5/8


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2014-05-07: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需符合三要件


1.該條例施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


2.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年金保險


3.受益人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民眾如領有符合前揭要件之保險給付,記得要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近來發現轄內張君在101年度領有人壽保險滿期給付9,589,000元,經查係張君的兒子在95年間投保六年期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為張君配偶,滿期受益人為張君,但張君在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該局乃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除6,000,000元後按20%計算補稅717,800元並處以1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是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 分機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7


2014-05-07:海關將修法放寬以個人名義進口救災車輛贈與消防機關得享有免稅優惠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目前私人或企業捐贈進口消防機關用之「救災車輛」,例如消防警備車災情勘查車救災指揮車…等,即使是消防機關委託進口,依據現行關稅法規與租稅法律主義,仍不可減免關稅。

關務署表示,依據財政部93年1月14日台財關字第0920078217號函規定:「按關稅指對國外貨品所課徵之進口稅,其減免係以貨物進口時之狀態是否符合特定減免稅之條件而定。」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增註13也規定:「消防機關輸入歸屬本章之救災車輛及歸屬本章及各章之救火、救生、救災裝備,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是以,按現行法制,進口消防車輛得以免稅之要件,其租稅主體(即納稅義務人)必須是「消防機關」;通關時,租稅客體必須是已改裝完成之「救災車輛」,如果是一般尚未改裝的車輛,仍然不能享有免稅之優惠。

現行通關實務上,常發生以個人名義進口救災車輛贈與消防機關的案件,且進口時該車輛並未改裝完成「救災車輛」,經核與上述增註規定不符,不得適用免稅之情形,常造成商民紛爭與不解。該署考量以個人名義進口救災車輛贈與消防機關,性質上係為促進公共安全及社會利益,乃研議修正稅則第87章增註13,放寬以個人名義進口救災車輛贈與消防機關,得適用免稅優惠。日前該署已函請內政部就上述修正草案予以評估中。

該署進一步表示,在修法完成前,現行進口救災車輛免稅之規定是進口人必須是「消防機關」、進口車輛必須是改裝完成之「救災車輛」;該署除提醒捐贈者注意相關規定外,也已函請內政部消防署對捐贈者加強說明與輔導。

許世明(02)25505500分機1028
財政部關務署 2014/5/7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2014-05-06:醫藥費保險公司僅部分理賠,而未退還收據,如何申報列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鳳山區蘇小姐來電詢問,醫藥費未獲保險公司全額理賠,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收據正本時,該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醫藥費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除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因此,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給付理賠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鳳山分局 助理員 莊慧玲(07)7404001 分機:583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5/6


2014-05-06:辦理綜所稅申報後,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更正事項,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等情形,仍可辦理更正申報。該局就申報期間內之更正方式說明如下:

一、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於103年6月3日晚上12時前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正確申報資料,但如果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號」登錄傳送者,同1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

二、原採用二維條碼申報者:可重新於登錄基本資料頁面勾選更正申報,登錄前次申報日期,並列印正確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三、原採用稅額試算回復確認者:應另行填寫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稅額試算檔案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四、原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者:應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原來申報日期收件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在申報期限(即103年6月3日)之後才辦理更正申報,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須補繳稅款則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至於繳稅方式僅限於填寫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

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9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6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2014-05-05: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應收乙公司債權之呆帳損失,經查甲公司於95年5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即分別於95年7月29日97年4月18日101年8月6日對乙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催繳帳款,因無法送達而列報為101年度呆帳損失。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乙公司於95年5月30日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故依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5


2014-05-05:拿到不實發票抵稅,不只補稅還要被罰 得不償失

(臺中訊)營業人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依法取得」,除要補徵營業稅外還要處罰

有部分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僅要求供應廠商提供統一發票,並未察看是否確為實際供應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致使部分不肖供應商認有機可乘,而交付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該等不肖之供應商已涉及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侵蝕國家稅收並觸犯稅捐稽徵法刑法,連帶使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亦因違反稅法規定一併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是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進項稅額為營業人計算實際應納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故進項稅額是否真實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在稽徵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此類案件,營業人大多主張有進貨事實,且該項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不應對其處罰;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除經查明


1.確有進貨事實及


2.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


3.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始免予處罰,否則仍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之要件者,可免予處罰。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涉及前揭違反法令情事,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亦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對於前述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何幸蓉(04)23051111轉75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5/5


2014-05-05:民眾出售預售屋及紅單交易之獲利,請記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遏止投資客炒作紅單歪風,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預售屋預先購買權利(俗稱紅單交易)買賣資料,民眾若出售預售屋紅單交易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將獲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紅單交易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個人若有買賣紅單預售屋者,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均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該項所得。

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有買賣紅單預售屋獲利,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若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免予處罰。

稅務資訊科 股長 莊珮蓉(07)7256600 分機:79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5/5


2014-05-05: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應保存交易文件以供查核,以免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之證明等相關文件,非屬代理商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而且為必需者,如無法提示仲介商之仲介事實文據,證明確有仲介事實支付該佣金之必要,該筆佣金支出將否准認列。

該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2仟300萬元,惟其匯出佣金之受款人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不一致,亦無法提示仲介商仲介事實相關文據,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取得及保存與佣金支出相關之契約原始憑證匯付款項居間仲介往來事實資料,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汪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5


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2014-05-02:首次採用IFRS之企業看過來~今年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課稅須知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及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業自102年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處理帳務,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未分配盈餘課稅應如何申報,對於採用IFRS之企業而言,今年報稅將面臨新的挑戰。

為了讓企業能快速及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課稅應如何處理,重點整理如下: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首次採用IFRS之當年度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因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102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三)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者,無須減除其所含可扣抵稅額,至該淨減少數由營利事業自行選定沖抵盈餘所屬年度,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

(四)首次採用IFRS,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轉入保留盈餘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無須減除可扣抵稅額。

二、未分配盈餘課稅

自102會計年度開始採用IFRS之企業,其101年度之財務報表係以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編制,並據以分配盈餘,因此今年5月申報101年度未分配盈餘仍以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之損益表本期淨利為基礎,計算方式不變。至於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調整數係於102年1月1日入帳,故不會列入101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同樣地,首次採用IFRS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並非由101年度盈餘所提列,亦不得自未分配盈餘稅後純益中減除。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首次採用IFRS者應依上開規定,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及未分配盈餘之申報,以順利完成報稅工作。

審查一科 李審核員 06-229802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2


2014-05-0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及配合相關法規修正與稽徵實務作業需要,財政部研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報請行政院審查並經該院核定自今(2)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6條之4)

二、配合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之廢止及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之訂定發布,修正進口郵包營業稅額之計算。(修正條文第28條)

三、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之規定,修正營業人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修正條文第29條)

四、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財政部103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令核定買方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刪除有關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得作為進項稅額憑證及將營業稅繳款書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47條)。

財政部表示,欲查詢本次修正內容之民眾,可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查詢。

李科長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4/5/2


2014-05-02:掌握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報稅Easy Go!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今(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利用網路申報完稅,省時又方便。

為使營利事業充分瞭解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以前年度內容之差異,該局臚列修訂重點如下 :
一、 配合法令修訂部分:
(一) 配合102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扣除額由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徵收率由10%調升至12%,以及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持有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等規定,修訂結算申報書第2頁「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差額」計算公式。

(二) 配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修訂結算申報書第2頁「國際金融(證券)業務分行(分公司)免稅所得」之計算公式及明細表等相關文字。

(三) 配合財政部101年8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令規定,公司將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按股東持股比例發給現金應作為股東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結算申報書第13頁「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增列資本公積發給現金欄位,並再細分不具出資額性質(股利)及具出資額性質(非股利)二項。

(四) 配合財政部102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10100207921號書函規定,結算申報書第14頁增列102年4月1日前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每次核定應退金額在新臺幣200元以下之稅額,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時並填報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23欄「其他經財政部核定項目」。

二、 簡化申報書部分:
(一) 考量結算申報書封面已有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簽章,且封面加註其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刪除結算申報書第3頁、第14頁及第16頁「經理人」及「主辦會計」蓋章欄位。

(二) 為避免結算申報書封面「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等文字,造成擴張簽證會計師責任之疑慮,將此段文字修訂為「營利事業於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並於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2頁、第14頁及第16頁增訂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三) 基於簡政便民,稽徵機關運用內部資料可查得暫繳及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申請適用免稅規定之相關資料,刪除結算申報書應檢附暫繳申報書、暫繳稅額繳款書等字樣、結算申報書第5頁及機關團體申報書第8頁之「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適用免稅規定明細表」。

(四) 配合營利事業現行帳務處理,結算申報書第8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之「本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及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明細表」增訂「1月初帳面餘額×1/2」及「12月底帳面餘額×1/2」欄位,以利營利事業依分類帳之各月底帳面餘額填報。

(五) 結算申報書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之基本資料增訂營利事業勾選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000萬元,或其他不符合揭露標準第1點規定者,免再填報第18頁其他欄位、第19頁至21頁。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正確填載並如期申報及繳清稅款,以免違反所得稅法第71規定,致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