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2014-05-07:海關將修法放寬以個人名義進口救災車輛贈與消防機關得享有免稅優惠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目前私人或企業捐贈進口消防機關用之「救災車輛」,例如消防警備車災情勘查車救災指揮車…等,即使是消防機關委託進口,依據現行關稅法規與租稅法律主義,仍不可減免關稅。

關務署表示,依據財政部93年1月14日台財關字第0920078217號函規定:「按關稅指對國外貨品所課徵之進口稅,其減免係以貨物進口時之狀態是否符合特定減免稅之條件而定。」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增註13也規定:「消防機關輸入歸屬本章之救災車輛及歸屬本章及各章之救火、救生、救災裝備,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是以,按現行法制,進口消防車輛得以免稅之要件,其租稅主體(即納稅義務人)必須是「消防機關」;通關時,租稅客體必須是已改裝完成之「救災車輛」,如果是一般尚未改裝的車輛,仍然不能享有免稅之優惠。

現行通關實務上,常發生以個人名義進口救災車輛贈與消防機關的案件,且進口時該車輛並未改裝完成「救災車輛」,經核與上述增註規定不符,不得適用免稅之情形,常造成商民紛爭與不解。該署考量以個人名義進口救災車輛贈與消防機關,性質上係為促進公共安全及社會利益,乃研議修正稅則第87章增註13,放寬以個人名義進口救災車輛贈與消防機關,得適用免稅優惠。日前該署已函請內政部就上述修正草案予以評估中。

該署進一步表示,在修法完成前,現行進口救災車輛免稅之規定是進口人必須是「消防機關」、進口車輛必須是改裝完成之「救災車輛」;該署除提醒捐贈者注意相關規定外,也已函請內政部消防署對捐贈者加強說明與輔導。

許世明(02)25505500分機1028
財政部關務署 2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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