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2014-05-05: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應收乙公司債權之呆帳損失,經查甲公司於95年5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即分別於95年7月29日97年4月18日101年8月6日對乙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催繳帳款,因無法送達而列報為101年度呆帳損失。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乙公司於95年5月30日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故依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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