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2014-05-14: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而以其支付予建設公司之土地及房屋款,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甲公司已陸續支付土地款15,370,000元及房屋款4,350,000元予乙建設公司,嗣甲公司在房地產權未過戶前,將系爭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丙君,約定讓渡價格包括甲公司支付予乙建設公司款項19,720,000元(15,370,000元+4,350,000元)及讓渡差價500,000元,合計20,220,000元,並開立3紙統一發票分別為出售免稅土地15,370,000元、出售房屋4,350,000元(含稅)及讓渡差價500,000元。經該局查獲,認定甲公司轉讓其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與丙君時,將應稅銷售額14,638,095元(15,370,000元÷1.05)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731,905元,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額731,905元,並處罰鍰365,952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所收取的價款,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本案為例應開立20,220,000÷1.05=19,257,143元之統一發票),否則將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應多加留意。

法務一科黃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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