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2014-05-20:同樓層房屋無按營業或出租面積比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如有部分樓層營業出租使用,可按實際營業出租樓層數比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但同樓層房屋營業出租面積比例課徵特銷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財政部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營業使用或出租,特別准予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但是同樓層房屋如果部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無按比例課徵特銷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100年11月14日訂約銷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之新北市房地,並於100年12月14日向該局所屬板橋分局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萬餘元,嗣經該分局查得陳君僅依該房地營業用面積2坪申報及繳納稅款,未按全部銷售價格繳納特銷稅,乃核定補徵稅額40餘萬元。陳君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應按照供營業使用之面積比例課徵特銷稅,因非屬特銷稅條例所規定之計價課稅方式,與租稅法律原則及該條例立法意旨相悖,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同樓層之房地,雖僅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且無營業或出租面積按比例課稅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須釐清此觀念,避免誤解法令,日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款。

法務二科 許審核員 03-3396789轉16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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