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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6日 星期三

祖父母列報孫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須符合規定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時,原則上僅限父母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始可申報減除,但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的「因故」情形之一,而由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者,如符合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的規定,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所規定的「3種不適用情形」,則可以由祖父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前揭的「因故」情形,除「死亡」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3種不適用情形」,係指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的扣除金額(現行為67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孫子乙君的免稅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經該局以幼兒的父母無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的情形之一,不符規定予以剔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之父親長期失業在家,母親收入微薄不穩定,乙君日常生活支出多由甲君負擔,應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云云。案經該局詳加說明無法列報之原因,甲君已撤回復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5歲以下的孫子女者,可檢視是否符合上述「因故」之情事且無前揭「3種不適用情形」,再行列報相關扣除額。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7-06


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2016-06-17:祖父母扶養孫子,有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經常來電詢問,祖父母扶養5歲以下孫子,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000元嗎?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6小目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該局提醒,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只適用於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故祖父母扶養孫子,因非屬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不能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余曜吉 (07)7151511 分機:61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6-17


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2015-04-25:幼兒扣除額隔代扶養不適用

【豐原訊】豐原區林先生來電問:外公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有無幼兒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0年11月9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6小目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依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只適用於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非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沒有幼兒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份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中育有5歲以下子女,無上述情形者,皆可適用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所稅課 陳瑞敏 04-25291040分機2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4-25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2014-01-20: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可否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5歲以下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不得扣除。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服務科 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1/20


2013年3月22日 星期五

2013-03-22:綜合所得稅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家有5歳以下幼兒者的負擔,今(102)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方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則不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例如:甲君與配偶乙君(僅有薪資所得)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歲女兒,其中乙君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稅之適用稅率為12%,而甲君所得計算稅額之適用稅率為30%,因甲君適用稅率大於20%以上,故不得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籲請有類此情形之民眾注意上開規定,避免申報錯誤。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3/22


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2013-01-28:扶養5歲以下子女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桃園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於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以所得淨額100萬元的家庭為例,如果有一位5歲以下幼兒,按綜合所得稅稅率12%計算,報稅時可少繳3,000元;如果有兩位5歲以下幼兒,則可少繳6,000元,將可減輕稅捐負擔。

該局指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呂淑華 03-3396789轉12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8


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2012-11-02:外僑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生育,配合政府政策,101年度起,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增一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凡符合減免規定之居住者納稅義務人,可於辦理結算申報時適用。

該局指出,外僑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於次年度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亦得扣除新臺幣25,000元,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該外僑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有關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所計算之稅額,其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

二、外僑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者(新臺幣6,000,000元)。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若符合上述規定者,可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該項特別扣除額,以享受政府之美意及其所帶來的優惠。

服務科包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1/2


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立法院100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9)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內容如下: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自10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本案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推估,受益家庭戶數約33.9萬戶,可減輕渠等育兒負擔。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