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3日 星期三

外國公司派駐國內提供勞務員工取得並執行認股權,應依居留天數計算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派駐國內提供勞務之外籍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國內公司發行之認股權證,於取得認股權日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在我國提供勞務者,應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佔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該公司在國內母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則有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佔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稱「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憑證日。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權利執行日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其標的股票以外國貨幣計價者,按執行權利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

服務科外僑股 股長 林美娟 (07)7256600轉810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8/1/23


2008年1月10日 星期四

支票繳稅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頻頻接獲納稅義務人代收稅款處詢問有關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特提出說明。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稅,除所得稅結算申報暫繳申報期間之自行應繳納稅款,得以申報期限內之未到期支票繳納外,其餘均須以即期支票繳納。以支票繳納稅款,


1.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


2.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代收稅款處受理繳稅時,則在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繳納,兌現後生效」戳記。

該局指出,只要在限繳期限內即期支票向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於交換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惟支票若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納稅義務人再以現金補繳時,如已逾繳納期限,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應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第31日起則依各該稅法規定按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合計數,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加徵。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把握稅款繳納期限如期繳稅,以免逾期繳納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徵收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