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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廠商來電詢問外銷菸酒若未於期限內申請銷案是否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5條、第22條之1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菸酒運銷國外者,免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惟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如因故未能完成出口,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8條規定,除退運回廠者外,產製廠商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該局呼籲,外銷菸酒應注意銷案期限,避免逾期遭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對外銷菸酒相關稅務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10-25


2018年8月30日 星期四

已稅菸酒因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毀銷者,可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酒品出廠,經主管機關抽驗,其添加之防腐劑違反酒類衛生標準,經主管機關辦理劣酒回收銷毀,申請退還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可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銷毁並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已稅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情形時,要注意應先檢附毀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會同銷毀並經核准後,才能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037-320063分機3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8-30


2018年6月27日 星期三

市售泡麵內附之調味米酒包應否課徵菸酒稅?

現代社會凡事講求快速,飲食文化相應發生變化,泡麵已成為日常食品,您是否想過泡麵內附調味米酒包究竟屬調味品或酒品?應否課徵菸酒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泡麵內附調味米酒包,如併同泡麵包裝販售,且做調味使用,是屬於調味性質而非直接飲用的酒精飲料,無需依酒類相關法規進行標示,亦非屬菸酒稅課稅範圍,但仍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標示。舉例說明:甲食品廠向乙酒廠購買桶裝米酒,自行分裝為調味米酒包,作為泡麵調味之用,雖然酒品分裝屬於產製行為,但該調味米酒包是內附泡麵作調味使用,並非直接飲用,非屬酒精飲料,非屬菸酒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上開食品廠將購進桶裝米酒分裝,並不是併同泡麵包裝販售,而是另行獨立出廠販售,該食品廠應依菸酒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至於其所購進之桶裝米酒,則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採購免稅原料,於該獨立分裝之產品出廠時,再課徵菸酒稅,以避免重複課稅。如對法令適用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27


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

國稅局溯源追查突破酒品產製廠商申報不實情事

酒品產製廠商生產酒品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稅,勿心存僥倖逃漏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稅係於出廠時課稅,產製廠商應就出廠數量誠實申報納稅。而國稅局有多種蒐集課稅資料方式,如鎖定會計制度完備、具連鎖規模及重商譽之賣場,運用商品條碼查詢其進貨數量,並就流通在外數量查對產製廠商申報之出廠數量以確認有無逃漏稅情事。該局以溯源追查方式,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加以分析下游零售業者進貨數據,查獲某產製廠商申報不實,並經認諾短漏報出廠數量3萬餘瓶,補徵菸酒稅120萬餘元及裁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如有逃漏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處以1至3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納稅義務人如對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4-10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2017-11-13:酒精成分超過0.5%米酒水要課徵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米酒水要課徵菸酒稅嗎?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此菸酒稅廠商所產製米酒水之酒精成分如超過0.5%,歸屬酒類製品,應課徵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規範之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各項產品。所以米酒水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雖不屬菸酒稅法所規範之酒類製品,惟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係屬其他飲料品範疇,應歸課貨物稅。易言之,係依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是否超過0.5%作為應否課徵酒稅之分界,超過者課以酒稅,未超過者,則課徵飲料品貨物稅。

該局特別提醒菸酒稅廠商,應審慎檢視所產製之各類產品,如欲產製酒精成分未超過0.5%米酒水,記得於產製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以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蔡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3


2017-11-13:已稅菸酒因故退廠整理,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酒品出廠,事後因故退廠整理,因未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未符合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無法退還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等情形時,可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及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已稅菸酒退廠整理可退還菸酒稅情形時,要注意應先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三科 白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3


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2017-11-08:試製酒品雖未出廠仍要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於執行私劣菸酒聯合查緝時發現,轄區內有菸酒產製廠商於試製酒品裝瓶完畢後,因該廠商自覺酒品不甚理想,僅將該批酒品置放於倉庫內並未出廠,卻忘記併入產製當月份產銷月報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因此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菸酒產製廠商於酒品產製完成後,無論是否僅為試製之酒品,均應將當月產製之全部酒品併入產銷月報表,並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產銷月報表等相關書表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該局提醒菸酒稅廠商,應不定期盤點廠內庫存菸酒品數量,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正確產銷數量,以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蔡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08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2014-06-12: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應按「其他酒類」申報菸酒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酒品市場,製酒業者產製之「料理米酒」,應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即使名稱標示為「料理米酒」,亦應依照其使用原料歸類「其他酒類」申報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料理米酒,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20,每公升應徵收菸酒稅9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菸酒稅7元。產製廠商如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的料理米酒,應以「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倘若廠商取巧以「料理米酒」申報,則涉有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至3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廠商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料理米酒(酒精成分19度)」10,000公升出廠,並以「料理米酒」類別申報每公升繳納菸酒稅9元,由於該廠商並非以米類為「料理米酒」之製酒原料,依規定應按「其他酒類」辦理申報,每公升應課徵菸酒稅133元(19度×7元),甲廠商因涉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1,240,000元【124元(133元-9元)×10,000公升】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至3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產製廠商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應按「其他酒類」辦理產品登記申報菸酒稅。為維護廠商權益,請自行檢視已辦理產品登記之酒品是否符合規定,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條例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芳質 04-23051111轉73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6/12


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2013-11-08:已稅之菸酒轉外銷如何辦理退稅?

從事菸酒貿易之王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公司外銷一批國產酒品,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的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其運銷國外者,依菸酒稅法規定是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菸酒稅,惟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菸酒稅在稽徵作業上,並未採用照證管理,退稅手續僅得由「產製廠商」提出申請,一般從事菸酒稅買賣業者,不是菸酒稅產製廠商,如購入已稅菸酒轉供外銷,仍須由菸酒稅產製廠商申請才能退稅。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1/8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2013-09-02:短報酒品出廠量,連補帶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產製廠商出廠之酒品,應於次月15日前繳納菸酒稅,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然而廠商往往藉短漏報出廠數量的方式逃漏稅,國稅局將鎖定大賣場、便利商店的市售酒品,追查有無短漏報出廠數量漏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米酒課稅方式修正後,廠商產製低價米酒誘因已不復存在,產製廠商即轉而產製售價偏高之葡萄酒、高梁酒等酒品,其銷售通路亦由一般傳統雜貨店及市場轉為大賣場、便利商店,藉以提高酒品價格,提升公司知名度、建立品牌。該局最近即鎖定會計制度完備具連鎖規模之大賣場,由最末端零售點之進貨情形層層回溯追查至產製廠商,追查出廠商漏報2萬多公升出廠數量,僅菸酒稅即補罰400餘萬元,後續尚有漏開發票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罰。國稅局表示,廠商銷售酒品予國內經銷商,除非該經銷商會計制度健全,否則廠商很容易藉由短漏開發票,達到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菸酒稅的目的。惟廠商百密一疏的是酒品具品牌專屬性,國稅局可由最末端的零售點循線層層回溯追至產製廠商,並計算出廠商應申報之出廠數量,補獲逃漏稅額。目前該局仍鎖定某些申報異常廠商展開大查稅。

該局特別呼籲,為有效遏止逃漏菸酒稅,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每年皆會訂定查核計畫,產製廠商切勿心存僥倖,如有短漏行為,務必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即需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9/2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2013-07-29:菸酒稅廠商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菸酒出廠應依規定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徵菸酒稅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出廠菸酒,嗣後產製廠商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具菸酒稅法規定相關銷案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國內產製之菸酒,於菸酒出廠時應申報繳納菸酒稅,另外銷及參加展覽之菸酒,可免徵菸酒稅。該局近來發現部分菸酒稅廠商免稅產品出廠後,未依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作業,遭致補稅案件,國稅局特提醒國內菸酒稅產製廠商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菸酒出廠,應依下列規定限期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銷案:

(一)外銷免稅菸酒: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二)免稅展覽之菸酒:應於展覽會結束1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或繳款書證明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該局呼籲,請菸酒稅產製廠商為保障自身權益,如有外銷及參加展覽之免稅菸酒,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於限期內檢具銷案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芳質 04-23051111轉73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7/29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財政部訂定產品名稱標示為小米酒之相關規範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本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或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穀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上述標示規範將自本(101)年7月1日生效,屆時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財政部籲請國內酒業者注意遵守。

員旭潔 02-23228350

相關附件:

    101年3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627750號令

財政部國庫署 2012/3/26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財政部核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規定,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該部近日針對上開92年令發布補充解釋,明定該釋令所稱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之供製藥用未變性酒精,係指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應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其他製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本質上仍屬含酒精之飲料,因此,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符合上開「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規定,故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部分,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既非作為調製「酒」之用,即不符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應免徵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得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檢附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據以適用免稅規定。

倪科長麗心(02)2322-813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2/29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 北區國稅局抽驗市售酒品

(桃園訊)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包括有: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之再製酒類、其他酒類及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等。北區國稅局為防止業者在申請上述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達成逃漏稅的目的,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情形。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是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該局進一步表示,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之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的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税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辦理。

前項查核作業,該局業已通知所屬單位確實執行。該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被處以重罰。

白麗娟 03-3396789分機146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18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菸酒稅廠商因凡那比颱風造成之損失,可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凡那比颱風襲台,豐沛雨量造成南部地區災情頻傳,國稅局提醒本轄菸酒稅廠商,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有遭受損害或滅失致無法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災害損失之報備,俾憑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國稅局特別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存放在倉庫、或運送過程中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凡那比颱風強風豪雨造成損壞、變質無法銷售情形時,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請儘速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審查三科 股長 許金汶(07)7256600分機73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4


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應稅菸酒移運非未稅倉庫者,視同出廠,應報繳菸酒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菸酒稅甲廠商,於95年度產製並未稅出廠「酒精成分12度之紅葡萄酒及白葡萄酒」等酒品計1萬多公升,經法務部調查局及國稅局查獲,除遭補徵菸酒稅100餘萬元,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甲廠商不服,主張系爭葡萄酒於裝瓶裝箱後,發現此批產品已變質為醋,遭委託商退貨而堆置於A倉庫,該產品已不含酒精成分,自無須依菸酒稅法課徵菸酒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菸酒稅法規定,菸酒於出廠時,應先行完稅,甲廠商產製銷售系爭酒品,在酒品上標示其品名、種類及酒精度等資料,顯見甲廠商係以產製酒品為目的,縱使系爭酒品於出廠後發現有變質之情形,亦應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相關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報請核准後,再行辦理退稅之事宜。惟甲廠商產製銷售系爭酒品,出廠時未依規定完稅,復將收回部分之系爭酒品移運至A倉庫,該A倉庫亦未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為未稅倉庫,是系爭酒品既移運出廠,依規定即應報繳菸酒稅。

該局呼籲,轄內菸酒產製廠商如有上述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應儘速補報、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須補繳稅款外,尚須按漏稅額處1至2倍罰鍰,得不償失。

法務二科 林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1


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菸酒稅災害損失報備期限,現已放寬為30日內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6月17日發布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已稅出廠或進口放行後之菸酒遭受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由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對於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之期限,已由災害發生後15日內放寬為30日內。基於便民及衡酌同一災害事實之報備期限宜予一致,財政部因此修正放寬菸酒稅稽徵規則有關災損報備期限規定,以便利納稅義務人申請。

該局提醒廠商,如有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時,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6-2298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15


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各類酒中含添加之物,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之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執行酒品市面稽查時發現某酒莊產製釀造酒市售標示容量與核准產品登記容量不符,該產製廠商,涉嫌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外,還要遭受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出廠之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再製酒類、料理酒等各類酒中含有糧榖類、水果類、蜂蜜、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鹽及其他食品添加物或於製造完成之酒中添加之人蔘、鹿茸、梅果粒、竹炭、奈米黃金等,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內含添加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該局特別呼籲轄內菸酒稅產製廠商產製各類酒品,其課稅容量單位應以含添加物之總容量為基準。產製廠商已核准登記之酒品如有未依前揭基準申報繳納菸酒稅,而以扣除內含添加物後之容量申報繳納菸酒稅,請速洽所屬國稅局辦理產品變更登記並自動補繳應納菸酒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仍應併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程志萍 04-23051111轉73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3/29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逃漏菸酒稅-微罪只罰1萬元

未辦登記即販售菸酒商品,或未保留帳簿憑證,遭稅捐機關裁罰的金額,即日起要「分級了」。財政部已依逃漏情節不同,重新訂定菸酒稅裁罰金額,情節重大者最高裁罰2.5萬元,不僅較現行稅法減罰一半,微罪案件罰款也較以往下降。

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者,依法可處最低1萬元,最高5萬元罰款,但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標準,裁罰金額雖適度調降,但財政部並未審酌違章情節程度不同,一律處以2.5萬元的行為罰款,已對情節輕微的違章案件形成不公平。

財政部考量納稅人逃漏菸減稅捐因程度與情節不同,確實不宜按同一標準處罰,已重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自即日起生效實施。

過去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均按2.5萬元處罰的違章行為,在修正後的裁罰倍數標準中,已改採分級處罰,包括:

一、未依菸酒稅法第9條或第10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其所產製的菸酒尚未出廠者,處1萬元罰鍰; 所產製菸酒若屬未稅出廠者,則處2.5萬元罰款。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若未涉有短漏菸酒稅者,處1萬元罰鍰;所產製的菸酒未稅出廠者,按查獲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包括:同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罰1.5萬元,一年內經第二次查獲,罰2萬元,一年內經第三次及以後各次查獲,處2.5萬元罰鍰。

三、產製廠商未依菸酒稅法第11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處1萬元罰鍰,之後按通知補正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包括:

經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辦理,處1.5萬元罰鍰,經第二次及以後各次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辦理,處2萬元罰鍰。

【2009/12/06 經濟日報】


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籲請民眾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或價格不合理的菸酒產品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維護菸酒產銷秩序,保障消費安全,籲請民眾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或價格不合理的菸酒產品並勇於檢舉。


該局說明,菸品健康福利捐自98年6月1日起調漲,以每包20枝香菸為例,應繳納之菸品健康福利捐由10元調漲為20元,另應繳納菸酒稅11.8元及5%營業稅(不含健康捐),如屬進口菸品尚需課徵進口稅等。換言之,國產香菸每包成本應不低於32元,進口香菸每包成本應不低於35元。民眾於坊間購買之菸品如低於上開價格,很可能是涉嫌逃漏稅捐、來路不明之私劣菸品,對消費者健康將產生危害。


該局提醒消費者,若有發現疑似不良非法菸酒,請勇於提出檢舉(菸酒免付費檢舉專線為0800-867890),共同打擊不法,以維護消費安全,並籲請業者勿產製或販售私菸、私酒,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簡小姐 (02)23113711分機17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