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 星期三

市售泡麵內附之調味米酒包應否課徵菸酒稅?

現代社會凡事講求快速,飲食文化相應發生變化,泡麵已成為日常食品,您是否想過泡麵內附調味米酒包究竟屬調味品或酒品?應否課徵菸酒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泡麵內附調味米酒包,如併同泡麵包裝販售,且做調味使用,是屬於調味性質而非直接飲用的酒精飲料,無需依酒類相關法規進行標示,亦非屬菸酒稅課稅範圍,但仍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標示。舉例說明:甲食品廠向乙酒廠購買桶裝米酒,自行分裝為調味米酒包,作為泡麵調味之用,雖然酒品分裝屬於產製行為,但該調味米酒包是內附泡麵作調味使用,並非直接飲用,非屬酒精飲料,非屬菸酒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上開食品廠將購進桶裝米酒分裝,並不是併同泡麵包裝販售,而是另行獨立出廠販售,該食品廠應依菸酒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至於其所購進之桶裝米酒,則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採購免稅原料,於該獨立分裝之產品出廠時,再課徵菸酒稅,以避免重複課稅。如對法令適用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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