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訂定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

為避免不同租稅管轄區對同一跨境經濟活動所得重複課稅,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下稱所得稅協定)範本,由締約雙方本於平等互惠,訂定合宜減免稅措施消除雙重課稅,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為預防及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衍生爭議,所得稅協定範本定有「相互協議之程序」條文,適用協定之人如認為締約一方或雙方之行為,對其發生或將發生不符合所得稅協定規定之課稅,不論有無依其國內法提起行政救濟,得申請雙方主管機關商議解決,維護權益。


為確保各租稅管轄區落實相互協議程序,OECD 104年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4「提升爭議解決機制之效率」成果報告,提出「合理善意執行相互協議與及時解決」、「確保行政程序促進爭議之預防與及時解決」及「確保納稅義務人於符合協定規範下申請相互協議」3項最低標準,以利「及時、有效及效率方式解決租稅協定爭議」;OECD 105年發布4項21款同儕檢視標準,敦促各國落實上開行動計畫最低標準。


財政部表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32個所得稅協定,均參採所得稅協定範本納入「相互協議之程序」條文,於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0條及第31條)定有原則性規定,為建立我國標準化相互協議作業程序,俾符合國際檢視標準,財政部洽商國際稅法學者、相關公會、商會、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意見,107年6月25日訂定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適用範圍(第2點):申請人認為我國、締約他方或締約雙方之行為,對其發生或將發生不符合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之課稅,例如雙重居住者最終居住者身分判定、常設機構認定及其營業利潤歸屬產生之重複課稅、所得稅協定減免規定適用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無差別待遇爭議、消除雙重課稅規定適用爭議、其他所得稅協定適用或解釋產生之重複課稅及未能依所得稅協定消除之重複課稅爭議。


、申請要件(第4點)
(一)適用之人:原則為具我國、締約他方或雙方居住者身分之人。


(二)適用租稅:原則以所得稅為限。


(三)適用期間:原則為適用之所得稅協定生效期間稅務案件。


、申請期限(第5點):申請人原則於接獲課稅通知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


、處理程序(第8點及第9點):為提升爭議解決效率,我國主管機關審核相互協議程序申請案件符合適用所得稅協定要件者,將轉請該管稽徵機關審核是否得由我方單方解決;無法單方解決者,我國主管機關將洽締約他方進行相互協議程序。如屬移轉訂價案件,我國主管機關將授權該管稽徵機關與締約他方進行相互協議程序。


、預先訂價協議案件(第10點):跨境企業就受控交易申請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為國際間常見相互協議程序案件之一,依本作業要點規定,受控交易參與人應同時分別向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相互協議程序及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為擴大相互協議決議效益,依所得稅協定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有關預先訂價協議要件,經申請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達成決議者,得申請援用於符合條件之其他年度。


、決議之執行(第13點):相互協議程序案件達成決議有我國應配合執行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於達成決議之日起90日內執行,但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未定有執行決議排除國內法期間相關規定者,應於國內法規定期間內執行。


、相互協議程序終了事由(第14點):一方或雙方主管機關認為爭議已解決(如任一方提供消除重複課稅機制、申請人撤回申請)、有無法進行相互協議程序之事由或申請人未盡協力義務者,我國主管機關得通知締約他方主管機關程序終了。


財政部說明,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財政部將持續遵循所得稅協定規定,依本作業要點受理、審核及執行相互協議程序案件,致力解決跨境所得稅雙重課稅問題,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產生之爭議,俾符合國際標準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本作業要點上載於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可連結該網站「財政法規/財政主管法規系統/行政規則」網頁查詢。


鐘科長素華 (02)2322-8183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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