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年節贈送禮券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尾牙、年節腳步的接近,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若為購買現金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禮券為商品禮券現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應於給付該禮券時,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列單申報

內湖稽徵所 葉股長 (02)27928671分機4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30


個人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要辦營業登記課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免辦營業登記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稱「持有1年以上」係指自戶籍遷入日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年,或自戶籍遷入日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年而言;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為限。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除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王秋蘭 03-3396789分機142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2/30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財政部核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規定,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該部近日針對上開92年令發布補充解釋,明定該釋令所稱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之供製藥用未變性酒精,係指供製藥酒用未變性酒精,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未變性酒精,應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其他製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本質上仍屬含酒精之飲料,因此,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符合上開「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規定,故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部分,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既非作為調製「酒」之用,即不符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應免徵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得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檢附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據以適用免稅規定。

倪科長麗心(02)2322-813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2/29


財政部核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規定,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該部近日針對上開92年令發布補充解釋,明定該釋令所稱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之供製藥用未變性酒精,係指供製藥酒用未變性酒精,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未變性酒精,應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其他製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本質上仍屬含酒精之飲料,因此,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符合上開「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規定,故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部分,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既非作為調製「酒」之用,即不符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應免徵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得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檢附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據以適用免稅規定。

倪科長麗心(02)2322-813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2/29


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年關到囉!土地銀行推出的「建國百年TOP菁英一定發發信貸專案」超優貸款利率1.88%起,祝您龍騰虎躍,時來運轉!

臺灣土地銀行自100年元月起,推出靈活周轉、還款輕鬆的「建國百年TOP菁英一定發發」信用貸款專案,深受菁英客群熱烈的支持,為了協助您年關資金需求,本專案持續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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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貸款訊息刊載於土地銀行網站(www.landbank.com.tw),優惠利率額度有限,為免向隅,請儘速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或電洽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9369洽詢辦理。

陳宥君  02-2348378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12/27


售後租回資產其出售之損益為未實現損益,應予遞延分年攤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租金支出

該局日前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以從事附駕駛之遊覽車租賃為業的甲公司,該年度申報出售資產損失120餘萬,經請公司提示資料,查出售車輛均以售後租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辦理租賃,並未依規定將出售資產損失列為未實現出售損失予以遞延,經依合約條件分年攤銷重新計算,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如有融資租賃情事應注意前述規定,以免未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中南稽徵所 陳股長 (02)25433050分機3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27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納稅義務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據實申報,並特別注意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被補稅送罰。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2/27


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可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可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該局舉例,甲機關團體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1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6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50萬元、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500萬元,經計算後支出比例為68.75﹪【(500萬元+50萬元)÷(650萬元+150萬元)】,支出未達收入之70﹪,惟甲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已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所得稅17萬元【(150萬元-50萬元)×稅率17﹪】,故計算支出比例時,如將該已納之所得稅計入支出項下後,99年度支出比例為70.875﹪【(500萬元+50萬元+17萬元)÷(650萬元+150萬元)】,支出已達收入之70%,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因此,甲機關團體於繳納所得稅後,免再擬訂結餘經費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因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所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年度支出比例時可納入支出項下核計。機關團體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股長 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26


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學童近視比例日益增高,至眼科診所求診同時配帶眼鏡情形愈來愈普遍,眼科診所如兼營眼鏡銷售業務者,除醫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銷售眼鏡之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請民眾於眼科診所購買眼鏡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更別忘了租稅教育向下紮根,隨時機會教育,教導小朋友購物應踴躍索取統一發票的觀念。

該局特別呼籲,眼科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張惠蘭 04-23051111轉62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26


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綜合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100年1月20日領取該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4,500,000元及喪葬費3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撫卹金:
(一)本案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另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逹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該筆撫卹金定額免稅之所得金額計算如下:

→免稅所得=(169,000元×15年)+(4,500,000元-169,000元×15年)×1/2

=3,517,500元

(二)領取撫卹金之遺族應就該領取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屬變動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4,500,000元-3,517,500元)×1/2=491,250元。

2.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22


出售新購之第2戶房地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以「換屋」為前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有2戶房地,於出售新房地時申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該新購之房地為前提。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意旨,係政府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僅持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持有期間無營業或出租行為者,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屬於合理常態的移轉,因此予以排除課稅;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換言之,適用該條款後段規定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

該局指出,日前受理甲君陳情,其為父母購置1戶新房地,嗣因父母身體欠佳不忍其獨居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欲出售該房地,申請適用因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排除課稅。但甲君並非因「換屋」之自住需求而購買新房地,與前揭該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不符,如於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該房地,仍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強調,民眾如持有2戶房地,有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在2年內出售新房地,除符合經財政部公告排除課稅之情形外,應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否則如經查獲者,除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3倍以下罰鍰,可謂不得償失。

審查三科 金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22


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出售農地予公司,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持有2年內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農地農用之證明後如出售予公司,可否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4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故所有權人移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之不動產,於國稅局查核時,除出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要提供「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始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此出售農業用地於公司,因無法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故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前揭稅法相關疑義,可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股長 許金汶(07)7256600分機86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2/21


技術授權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

該局說,最近於審核某營利事業代理外商申請適用前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營業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內容,係外商將其專門技術授權該營利事業在約定之地區及一段期間內使用,並訂有保密條款,因而認定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該局指出,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

該局補充說明,本案關鍵在於合約載明授權(license) 且訂有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不論是授權或保密條款均屬於權利金之範圍。該局進一步指出,倘同一份授權技術合約中有包含單純之安裝、維修或試車等非屬保密範圍內之技術服務部分,且已於合約中明確區分技術服務收入及權利金收入者,國稅局將可針對技術服務收入部分核准適用。倘授權技術合約並未明確區分其價款時,則全部會被國稅局否准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與外商簽訂相關合約時,宜注意簽訂之內容,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王復慧 04-23051111轉71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21


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101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即將開辦了請勞工朋友們把握時限,儘速申請!

農曆春節將至,有需要疏解緊急困境的勞工朋友們,不用擔心!讓土地銀行來協助您渡過難關!該行為善盡社會責任,自100年12月23日起開始受理申請101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受理期間及方式如下:

一、網路申請:100年12月23日至101年1月6日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郵遞申請:100年12月23日至101年1月6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臨櫃申請:100年12月23日至101年1月6日止(每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為體恤勞工朋友們的辛苦,該行特提供「網路申請」便捷管道,24小時不打烊,不論寒風、細雨或星期六、日,申貸民眾只要進入該行入口網站/101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專區/申請網頁填妥申請資料,在家即可迅速完成申貸手續,手續簡便快速,留有E-mail網址者,該行會立即回傳受理訊息,讓申貸民眾安心!

受理之後民眾隨時可以上網查詢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貸款資格經核定後立即以E-mail或手機傳送核定結果訊息,屆時您再檢附相關文件親赴申辦分行辦理簽約對保及撥貸手續,一次往返即可快速取得款項,不需再大排長龍浪費您寶貴的時間,再次呼籲勞工朋友們善加利用!土地銀行永遠陪在您身邊!土地銀行關心您!

土銀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02)2314-6633
聯 絡 人:蕭阿娜 02-2348376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12/19


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符合條件者准予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份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它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須具備要件為: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

2.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

3.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支付機票款、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該局呼籲,申報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用,請記得提示大陸公證處核發的公證書及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方可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文山稽徵所 李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16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反應,部分個人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給學生或他人,從事營利行為,但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設立登記,涉嫌違章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營業人出租建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財政部已發布釋令明文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但是,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從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建物如有符合課徵營業稅之標準者,即應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如尚有疑問,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鄭熱心 03-3396789分機123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2/16


中小企業之財務健檢(財務比率分析)及講解

由於多家企業對財務比率分析的實用性,反應熱烈,本所為
擴大服務中小企業,特舉辦下列財務健檢活動:

1.您想知道貴企業之短期即期償債能力是否充足?

2.您想知道貴企業之經營效能究竟好不好?
 (1)貴企業之業務部門的帳款收現速度是否符合企業規定
    收款期限?

 (2)貴企業之產品從購入原料生產至出售之平均銷售速度
    (天數)究竟好不好?

 (3)貴企業運用固定資產之效率究竟好不好?

 (4)貴企業運用資產之效率究竟好不好?

3.您想知道貴企業之獲利能力究竟好不好?
 (1)貴企業股東投資報酬率是否能讓股東滿意?

 (2)貴企業運用資產所獲得之盈餘(資產報酬率)究竟好不好
    ,是否高於借款利率?財務槓桿之運用是否適當?

4.您想知道貴企業之長期償債能力是否充足?

5.您想知道貴企業之資本結構是否健全?
 (1)貴企業之負債比率是否過高

 (2)貴企業之權益(自有資本)比率是否過低

 (3)貴企業之財務槓桿的運用是否過度

6.您想知道貴企業是否有以短期資金去支應長期用途

如果您有以上的需求,請與本所聯繫。

(本文開放直接回應ㄛ!)

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高雄關稅局籲請廠商誠實報運進口貨物,免因申報不實受罰或遭受嚴重損失

高雄關稅局表示,強化事後稽核乃海關關務革新策進作為之一。該局下半年實施事後稽核,查獲多起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涉虛報貨物價值情事,或貨品原申報稅號錯誤,經正確稅號歸列係屬大陸不准進口項目而遭追繳貨價之情形。

高雄關稅局強調,海關自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後,已充分發揮便捷化通關功效。惟在滿足貨物快速通關與便捷之際,為防杜逃漏關稅並加強查緝走私,海關依關稅法第13條規定,對通關放行後之進出口貨物實施事後稽核。上述查獲之偽造、變造報關發票案件,海關除追徵所漏稅費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進口關稅漏稅額2倍之罰鍰,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營業稅漏稅額1.5倍之罰鍰,罰則甚重。又因涉及偽造文書刑責,須依規定將廠商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廠商如對所進口貨物之正確稅號不瞭解,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以保障自身權益,免因稅則申報錯誤,而有前述遭海關追繳貨價之無謂損失。

吳武安 07-5628219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1/12/15


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公司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指定特定人認購者,應課徵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形式上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實質卻藉由其對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其指定之人認購時,若經查得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時,除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且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或雖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惟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距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時,將以受贈人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其自有資金支付之認股金額之差額為贈與金額核課贈與稅

該局查獲一案例:甲公司為一家族企業,全體股東包括父母及甫成年子女2人,97年7月經股東臨時會通過發行新股6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1,000元,惟參與現金增資之股東僅渠等子女2人,每人認股金額3,000萬元,經分析該公司於增資前後之股權結構,父母同時放棄現金增資之機會,使渠等子女持股比率大增;又該公司增資後,每股淨值達3,319元,為面額之3倍有餘,顯見父母放棄認股權實際是將各自擁有之認股權贈與子女,經依實質課稅原則輔導補徵贈與稅計1,20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類此案件其贈與日在100年11月11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還要受罰,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以免漏報受罰。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張美秀 04-23051111轉222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12


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雖經解除出境限制,惟欠稅並不因此註銷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嗣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以限制出境逾5年解除出境限制,卻誤以原欠稅即可置之不理,直到行政執行處對其任職公司發出扣薪之執行命令,方覺錯愕,而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雖規定對欠稅人限制出境之期間逾5年後,應解除出境限制,惟欠稅並不因此註銷。如稅捐稽徵機關已在徵收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納稅義務人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在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的執行期間內,仍可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仍請儘速繳納,勿存僥倖心理,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增加困擾。

周明志 03-3396789分機158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2/12


2011年12月10日 星期六

證券型認購(售)權證履約結算採現金方式之課稅事宜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認購(售)權證的課稅規定為權證履約採現金結算者,改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售出)標的股票者,係屬發行人(持有人)出賣股票之行為,應就所出售之標的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按履約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若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 ,依財政部100年11月16日臺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令釋,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與發行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證券型認購(售)權證履約給付方式不同,適用之稅率亦不同,為避免發生短代徵證券交易稅而受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程志萍 04-23051111轉73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10


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免徵遺產稅之農地應追繳稅款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於承受之日起5年內將該農地出售者,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指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免徵遺產稅,其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移轉等,致喪失租稅獎勵目的,故有5年列管期間之規定。

該局最近查獲1件遺產稅案例,被繼承人於99年2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扣除額,並經核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嗣繼承人於100年9月將該農地出售予第3人,該局乃函請繼承人於限期內回復所有權登記及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遂補報繳該農地之遺產稅400萬餘元。

該局提醒,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承受人應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被追繳應納稅賦。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鄭博仁 04-23051111轉22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9


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生前於重病期間提領存款,小心被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提領存款之情事,而繼承人對該項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1個月內以本人名義陸續自銀行提領其現金計2,000萬元,繼承人未列報於甲君遺產。由於該局向醫院查得被繼承人於前揭提款期間精神意識早已陷入昏迷狀態,且已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如果甲君的子女提領現金,是為支付甲君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該領款用途的相關證明,恐將被併入遺產課稅,除補稅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上開情形,仍應列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以免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陳月娥 04-23051111轉621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7


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了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勞委會已於100年9月6日公告,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將由17,880元調高至18,780元。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在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記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也就是說,自101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8,1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28,170元者,則須按給付額全數扣繳18﹪。

該局再次提醒扣繳義務人,自101年1月1日起,在辦理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了新規定,以免影響所得人的權益。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梁元章(07)7256600分機725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2/7


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100年



101年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26,820(含)以下



28,170(含)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26,820



超過28,170




財政部核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公司98年度與以前年度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於99年度或以後年度始實際發放或執行之課稅規定

公司98年度與以前年度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以下簡稱98年度勞務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認列為薪資支出者,按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以下簡稱98年釋令)規定,其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促產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前開98年釋令明定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爰得否享受投資抵減優惠規定,應以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年度之法律及相關法規為準。如係於99年度或以後年度始實際發放或執行者,考量案關98年度勞務成本本質上有延後實際發放或執行之特性,且仍屬產創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產創研發投抵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項目,與其他適用促產研發投抵辦法規定惟未續予保留於產創研發投抵辦法規範之支出項目(例如:研發用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或建築物之折舊或租金等)尚有不同,為兼顧信賴利益保護及依法行政原則,爰發布解釋令,明定公司98年度勞務成本,其屬公司投入研究與發展活動符合促產條例第6條第2項促產研發投抵辦法規定範圍,且相關勞務成本屬於研究發展單位專責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於99年度或以後年度始實際發放或執行者,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72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財政部提醒,公司98年度勞務成本,屬研究發展單位專責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從事之研究與發展活動,由稽徵機關併同公司費用發生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審查者,嗣後實際發放或執行時,尚無需再依產創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責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複審查認定,以簡化行政作業。

丁科長 碧蓮 (02)2322-7556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2/7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後,因帳務處理錯誤須將前期損益影響數調整期初保留盈餘者,其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含短漏報所得)而調整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營利事業於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而稅額扣抵比率之公式為: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又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時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

營利事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上開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嗣因帳務處理錯誤而須調整前期損益,依商業會計法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應以該錯誤對損益之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至於發現帳務錯誤前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既已於分配日依法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自無須重新計算,以資簡化。惟該前期損益調整金額,仍應正確反映,使營利事業於下次分配盈餘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正確金額。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年3月1日發現其97年度稅後純益少計100萬元,故應於100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加計前述前期損益調整100萬元。100年12月1日分配股利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計算公式之分母即依加計調整發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為準。至於甲公司於98年、99年間分配股利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則無需就該少計100萬元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

陳科長 柏誠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2/7


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個人對101年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租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中華民國總統立法委員選舉即將到來,民眾若想對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參選人表態支持,而透過捐贈競選經費予參選人或政黨、政治團體時,在稅法上可享受列舉扣除之租稅優惠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二、個人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三、申報列舉扣除時,應檢附擬參選人開立依監察院頒訂之格式,載明捐贈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捐贈金額擬參選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專戶許可文號擬參選公職名稱,並經擬參選人簽章之捐贈收據。

四、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五、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之政治獻金,所以未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情事者、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等個人的捐贈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政治獻金捐贈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A君於100年10月1日捐贈競選經費予總統候選人甲共計8萬元,另A君之配偶B君於100年11月15日捐贈競選經費予政黨乙共計15萬元,100年度A、B君二人無列報扶養親屬且全戶綜合所得總額為130萬元,則依上開規定,該申報戶在列舉捐贈競選經費金額上可享受之租稅優惠及限額計算如下:A君對甲參選人本年度捐贈競選經費總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之限額,惟該申報戶100年度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共計23萬元,雖未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130萬元×20%=26萬元),惟其金額已超過20萬元,故100年度可申報扣除之捐贈金額為2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時,應詳細瞭解政治獻金法關於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收據,以維自身的權益。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6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性質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併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支付屬於交際性質的餐費禮品餽贈支出日益普遍,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其他費用列支。

中區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於其他費用中,經查核為該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餐敘年節禮品餽贈等支出,因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額,而將部分金額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限額核算,依規定予以轉正後將超限部分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稽核科 張素蓮 04-23051111轉620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6


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核定所得額為虧損者,仍應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通報當年度受有一筆保險理賠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證明資料發現,該筆保險理賠收入係因遭受火災而取得之保險賠償,該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相關損失公司已申報,惟保險理賠收入1,000,000元並未申報,乃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240,000元(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李美智 04-23051111轉712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4


同時享有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抵減金額以當年度應納稅額之50%為限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同時享有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其當年度抵減總金額應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為限。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有關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有所不同,公司在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後,同時有前揭二種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該如何計算投資抵減稅額呢?

該局說明,公司如有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鑑於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稅額僅限於當年度抵減,不可延用以後年度;為保障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享有之租稅減免權益,財政部已核釋,公司於抵減99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如仍有應納稅額尚未抵減時,以稽徵機關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核定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又考量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係延續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因此,計算抵減稅額,自應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為限,但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最後年度抵減稅額不在此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程素芬 04-23051111分機717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4


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訂合約有關權利義務歸屬、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予以查明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即使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理委員會簽訂之契約上載明收取服務費屬代墊性質,而實質上管理員係由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及監督,該公司自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款項,為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支付管理員之報酬應列報為薪資費用並辦理扣免繳申報。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管理維護契約,承攬乙社區大樓管理保全服務,由甲公司派遣管理員至乙社區從事大樓管理服務之業務,其管理維護合約雖訂定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員之薪資、勞保、健保、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係「代為墊付」,但實質上管理員係由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及監督,支付薪水列報為薪資費用並辦理扣免繳申報,則其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應係甲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所取得代價,並非代收代付,應依法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經營大樓管理服務業務之營業人,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造成逃漏而受罰。

審查四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1


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將補稅送罰

高雄市李小姐出售股份之事實,卻借用親友名義轉讓其所持有公司之股份,致分散94及95年度之營利所得,嗣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轉正核定李小姐2個年度的營利所得,除補徵綜合所得稅80餘萬元外並處1倍罰鍰,合計160餘萬元,李小姐對罰鍰不服,申請復查。

李小姐主張因考量其擔任公司各往來銀行的連帶保證人,且其本人涉及民事訴訟案件,為避免影響公司營運及造成資金上之傷害,才借用他人名義轉讓其持有公司之股份,其本意並無逃漏稅意圖。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案李小姐出售股份之事實,而借用親友名義轉讓其所持有公司之股份,致公司盈餘分配時,以受利用分散人名義為所得人,而李小姐本身未列報該營利所得,經國稅局轉正核定李小姐2個年度的營利所得,核算結果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所得額有漏報情事,構成逃漏稅結果,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李小姐對裁罰之處分雖不服,循序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李小姐於本案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判決後,即應繳清罰鍰。

國稅局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所得誠實申報,縱因其他個人因素而作規劃,也應於結算申報時列報所得,以供國稅局核實認定,維護本身的權益。

法務二科 股長 陳尤芬(07)7256600分機87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30


被繼承人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5年6 月28 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 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保險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 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即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民眾在投保持,應詳加詢問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是否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人壽保險,且應指定受益人,以維自身權益。

郭姿君 03-3396789分機144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30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桃園訊)外籍人士李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為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後遺有財產,如繼承人分配不均,是否有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關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訂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惟該局呼籲民眾,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課稅遺產淨額協議分割,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稅。但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繳納稅款且繼承財產繳納稅款者且未向他繼承人求償,則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故應就該筆繳納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郭姿君 03-3396789分機144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30


財政部核釋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開立與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免納印花稅

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由門市所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俗稱小白單),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及團體陸續委託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由門市開立繳款對帳單(俗稱小白單)並交付與消費者。前項各種繳款對帳單,係提供消費者繳款證明,具對帳性質,該部爰核釋是類繳款對帳單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翁科長 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1/30


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再回贈後出售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指出,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完成移轉登記後,他方的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嗣後未滿2年就將該房地出售,且並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就要課徵特銷稅。不過,財政部於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換言之,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完成移轉登記後,本來他方的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但是,該他方又將房地回贈予其配偶,則回贈配偶後出售,其持有期間的計算,可以加計原贈與配偶前所持有的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乙為夫妻,甲將98年8月1日取得的房地於100年6月1日贈與給乙,而乙於100年9月1日再回贈予甲並完成移轉登記,如果甲於100年10月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該房地出售給丙,因為依照上開法令規定持有期間要從100年9月1日起算至訂約出售之日100年10月1日,計有1個月,再加計原贈與前98年8月1日至100年6月1日甲持有之期間,計有1年又10個月,兩者合計持有期間為1年11個月,屬於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若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就要課徵特銷稅。上述舉例,如果甲誤以為持有期間可從原持有之起日98年8月1日算至訂約出售之日100年10月1日,已經超過2年,因而未報繳特銷稅,如經查獲就會被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繳特銷稅,以免漏報特銷稅遭補稅處罰;如對特銷稅的課徵有疑問,請向原所有權人戶籍(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確認。

信義分局 陳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30


納稅人在89年1月27日以前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 嗣後逕行移轉登記子女名下者仍應補繳贈與稅

納稅人蘇君於88年12月間出資經由法院標購農地乙筆,以自耕農張君名義投標及登記,其後於98年間將該筆農地逕行移轉予蘇君子女名下,雖仍作農業使用者,但無免稅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審核土地鉅額移轉案件時,發現蘇君88年12月標購農地時,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需具備自耕農身分方得標買土地,乃由其出資並以自耕農張君名義投標及登記,89年1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放寬未具農民身分者可購買農地,乃將登記在張君名下之農地以「買賣」名義,於98年間登記至蘇君子女名下,並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地贈與符合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且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案蘇君自始並未持有農地,其贈與標的為「土地返還請求權」而非「農地」,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蘇君出資標購以張君名義登記,蘇君僅生對該土地得隨時請求張君返還之權利,是蘇君將土地返還請求權直接讓與其子女,構成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第9款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未申報財產屬贈與人於中華民國89年1月27日以前,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於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且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免予處罰

國稅局呼籲,若有出資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之農地,應先請求返還農地,將該筆農地移轉至本人名下,再移轉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且繼續作農業使用者,方可免稅,否則被補徵贈與稅,得不償失。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30


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無免稅之適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有出售固定資產其他課稅收入之情形,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可免徵營業稅。是以,如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其於銷售固定資產時並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A公司以專營投資證券為業,其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規定得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申報銷售額。該公司於99年9月出售房屋及土地,房屋部分之銷售額2千萬元並不符合免稅規定,但因疏忽未開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計1百萬元罰鍰。A公司雖主張該公司是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申報銷售額之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惟其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自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有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仍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南港稽徵所 溫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30


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出售不同時點取得之房地,以總價簽訂銷售契約時,應如何填載房地時價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在其內。

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雖以總價計算,仍應主動劃分房屋土地之銷售價格,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參考原始取得價格、最近市場銷售價格及其他資料,決定本次銷售房屋及土地之價格,據以申報課稅。

例如甲君於100年8月31日以房地總價簽訂銷售契約,出售原始取得登記日分別為99年11月26日之房屋、98年12月23日之坐落基地(土地),可參照上述規定,劃分房屋及土地之銷售價格,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李秋萍 03-3396789分機148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29


所有權人原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與所有權人,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原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嗣出售該不動產時,其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即非屬該條例課徵範圍。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如前述,若所有權人於97年11月30日以買賣登記取得之不動產,於99年7月1日辦理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所有權人之兄)名下,以所有權人為受益人,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管理處分。嗣於100年5月1日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所有權人後再出售,有關其持有期間究應如何計算,恐生爭議。準此,財政部作出核示,有關上開行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其起算日應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即97年11月30日)為準。

馮郁琇 03-3396789分機162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29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屬被投資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轉讓,投資損失金額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有前揭原因事實致投資公司可能產生損失者,被投資事業非經清算程序,無從核認其剩餘財產多寡,以計算投資公司轉投資之盈虧與數額,故法定以被投資事業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投資損失認定時點

該局呼籲,投資公司可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結算表冊等文件,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盧慧芬 04-23051111轉71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1/28


保稅區營業人購買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簽署文字要修正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修訂,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表示,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所進一步指出,上開交易統一發票扣抵聯原簽署文字「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已經不適用了,請保稅區營業人適時修正,讓銷貨人所檢附之零稅率證明文件能符合規定。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洪婉菁 7151511轉618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28


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臺中訊)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的格子商店營運風潮漸轉型走精品風格、手創風格或跳蚤市場的微型百貨公司型態。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展售商品,並提供人員代為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之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相關稅捐注意事項如下:

承租人部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如未達者,得暫免申辦。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惟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併計其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出租人部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店家,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如經核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其進銷項憑證認定之,銷項憑證為:1.收取租金時應開立予承租人之統一發票2.受託代銷貨物時應開立予消費者之統一發票;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如承租人為應申辦營業登記者,承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查定課徵)交付出租人;惟如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1/27


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中區國稅局創新推出「帳證底稿就近送、案件洽談就近辦」便民服務措施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係由分局、稽徵所自行查核所轄普通申報案件,總局審查一科查核轄內全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由於該局轄區幅員遼闊,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受查營利事業或會計師可能因地處距離該局辦公處所較遠,致送帳簿憑證、工作底稿或到局案件洽談時,須耗費人員舟車往返時間、出差旅費成本及影響工作時效,該局為節省納稅義務人洽公時間及成本,乃創新推出貼心、便捷的服務措施-「帳證底稿就近送、案件洽談就近辦」。

該局說明:該項便民服務措施實施後,轄內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受查營利事業或會計師可自行選擇將帳簿憑證、工作底稿就近送(或寄送)至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該局審查一科將定期派員取回;另外,案件查核過程中如需派員說明案情,亦可聯繫該科查審人員至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受理洽談,不再只限於至總局辦理了。

該局進一步指出,受查營利事業或會計師亦可選擇於案件查核完竣後,將帳簿憑證或工作底稿送至其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再就近領回;或可採貨到付款方式由該局代為寄還帳簿憑證或工作底稿,不須再為了領回帳證底稿而來回奔波。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便民服務措施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姚雅菁 04-23051111轉716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1/22


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因而產生之交易損失,亦不得主張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財產交易損失1仟6佰餘萬元,經查該金額係因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減除原取得之土地成本不足之數,該公司僅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惟未將該金額於損益表101欄位之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項下調整減除,致同額減少課稅所得額1仟6佰餘萬元,乃遭調整補稅4佰餘萬元。

該局再度呼籲,土地被政府徵收,雖非屬出售,依財政部86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861895998號函釋,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領取之補償費及加發四成之獎勵金免納所得稅,相對地,其損失亦不得扣除。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規定,以免遭受剔除補稅。

綜合規劃科 姜科長 06-2223111轉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2


離婚協議以外之給付,應課贈與稅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之約定,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陳女年約30歲,歷年來薪資所得僅數十萬元,但99年度卻結購鉅額外匯一千餘萬元,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追查陳女帳戶98年間有 2,000萬元之現金存入,約談陳女表示該資金係97年底離婚時前夫張君所給的贍養費,依稅法規定贍養費免稅,並提供離婚協議書佐證。惟該局發現其結購外匯之資金來源雖為贍養費,但98年底陳女尚有購入1,500萬元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價金係由張君所支付,惟離婚協議書並無相關約定,陳女表示離婚當時張君曾口頭承諾若其經營之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將另給付一筆資金予陳女購屋,以供陳女及其二名子女居住,該筆資金應屬贍養費之性質亦應免稅,惟因陳女與張君並無法證明係屬離婚時之約定給付,且該不動產買賣合約為陳女所簽訂,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無償為他人承擔債務,其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就張君贈與陳女之1,500萬元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其他補償,應於離婚協議書載明清楚條件及金額,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無法證明屬離婚約定的給付,則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審查三科 張詠晴 06-22981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5


參:財政部91/04/24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有應納稅款卻未如期繳納情形者,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若有應納稅款而未繳,將不列為擴大書審案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結算稅額時,依規定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另外該局提醒選擇擴大書審報稅的獨資、合夥組織,自98年度起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者,則不適用擴大書審報稅的規定。因為配合稅政簡化政策,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仍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避免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每年一定要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清稅款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陳曉菁(07)7151511分機61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25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如果經營商品買賣業務,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出,尚無須支付委外加工費,不過,如其因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者,所列報的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證明與業務有關,才能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家經營螺絲、螺帽買賣業務的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委外加工費數十萬元,甲公司雖已取得發票,亦提出說明係因應客戶所需產品規格而委外加工,不過,甲公司一直未能進一步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說明,以致無法證明委外加工之支出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為前提,因此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王永富 06-229802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4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已按權責發生制認列之收入,不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外調整減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財務上已按權責發生制認列保險理賠收入1億餘元,惟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帳外調整減列,因前開保險理賠收入已同額帳列期末應收款,且相關損失亦於當年度全額認列,經依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調增該公司其他收入1億餘元及應納稅額3千餘萬元,已由公司繳納應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亦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該公司主張因保險理賠收入係屬預估性質尚未實際發生,故於帳外調整減列,俟實際收取保險公司理賠收入時再予以加計收入,而相關損失業已實現,故結算申報時並未調整減列,惟查該公司於年度決算時,已就前開保險理賠收入估計之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帳列98年度「其他應收款-應收保險理賠款」項下,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估計之收入自帳外調整減列,顯與法令規定不符,且亦違反相同所得期間內成本、收入配合原則,乃調整增加該公司當年度之其他收入1億餘元。

該局提醒,公司帳載認列之收入,如於年度決算時已帳列應收帳款,自屬已確定之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是否已於權責發生年度認列為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

審查一科 楊美美 06-229802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3


以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小心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如果售價公告現值出賣人又未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之證明文件,該土地之讓售價額與其時價(即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部分,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查獲的案例是甲君於95年度將其名下所有之土地出售與乙君,買賣價款為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1,900餘萬元,涉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情事,國稅局乃按買賣價款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甲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據法院拍賣資料前揭土地之鄰近土地,在交易上,確實有低於公告現值之價值出售情形,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主張之鄰近土地,經查與系爭土地均有相當距離,並非如其所述係鄰近之土地,至於所主張法院拍賣資料,土地拍定年度為98年,而本件買賣發生於95年度,相隔數年,尚不足以反映本件買賣當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因此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售土地之情形,除能提出售價與市價相當之證明文件,否則該土地之讓售價額與其時價差額部分,將會被補徵贈與稅

審查二科 楊稽核 06-229803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3


指數型權證履約之證券交易稅計算及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投資人發行人對於指數型權證履約證券交易稅計算及繳納較不熟悉,特別就有關指數型權證履約證券交易稅計算及繳納方式加以說明,以釐清疑義,避免發行人誤繳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8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126470號令意旨,指數型權證之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即指數型權證之持有人申請履約時,僅須對持有人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代徵證券交易稅,尚無須對發行人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如有指數型權證之發行人誤計算繳納該發行人證券交易稅者,得按月表列溢繳稅額,並檢附案關交易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退。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23


捐贈遺產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地方稅務局及地政機關詢問,繼承人受遺贈人已取得稽徵機關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於辦理捐贈財產移轉時,是否需再申報贈與稅,取具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至第3款第20條第1款至第3款,均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及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團法人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贈與總額免課徵遺產稅贈與稅。其差異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受遺贈人被繼承人之遺願或繼承人受遺贈人自願捐贈遺產時,取得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倘納稅義務人自願捐贈其自有的財產時,則應申報贈與稅,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因此,已取得國稅局發給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繼承人不用另案再申報贈與稅,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依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即可向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捐贈財產之移轉事宜。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5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之遺願,將其名下坐落臺南市土地1筆,捐贈給國立○○大學,經國稅局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繼承人於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對於是否應另行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指出,受遺贈人繼承人於已取得稽徵機關發給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免再依遺產及贈與稅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取具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但應把握辦理產權移轉期限,捐贈之財產為不動產者,應於取得證明書的1年內;倘捐贈的財產為動產則為3個月內,應向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捐贈財產之移轉,以免逾期未辦妥移轉事宜,遭加計利息補徵稅款。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23


臺灣土地銀行配合辦理100年11月豪雨災害各項紓困貸款

本(100)年11月8日起受鋒面及東北季風影響,引發局部地區豪雨發生,造成部分地區房屋及農作物嚴重受損,臺灣土地銀行為協助受災戶早日復建,配合辦理下列各項紓困貸款,受災戶取具相關受災證明後,可就近向土地銀行當地營業單位洽辦:

一、農漁業災害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農漁業災害貸款要點」有關規定辦理紓困貸款,每戶貸款餘額最高600萬元,貸款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二、房屋受損紓困貸款
(一)依該行訂頒之「天然災區房屋重建、整修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重建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整修貸款額度最高50萬元,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二)依該行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合資訂頒之「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要點」規定辦理,額度最高200萬元,本貸款以支用於災區民眾住宅重建或修繕等支出項目,其中並得以20萬元為限,購置日常生活必需配備,包括自用之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等,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三、企業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每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得分次申貸,貸款利率按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土地銀行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客服專線:(02)2314-6633
郭碧玲 02-2348335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11/23


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銷售房屋開立發票,計算房地比例之房屋款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另加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迭有營業人詢問有關出售房地時,房屋款開立發票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所改變,應如何計算才合法,並詢問於銷售房地時,房屋款部分明明已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並開立統一發票,為何國稅局還要補稅?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補徵稅款之原因係營業人於核算房地比例時,未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乘以1.05)計算,為消弭徵納雙方間對此計算方式之爭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發布後,已明文增訂其計算公式,俾資依循。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其所有之不動產(房屋及土地)以總價2,500萬元銷售予乙,交易當年度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800萬元,則開立發票時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價格計算方式如下:25,000,000×(4,000,000×1.05)÷〔(4,000,000×1.05)+8,000,000〕=8,606,557元,此時甲公司關於房屋款部分之發票應開立金額即為8,606,557元;倘甲公司於計算房地比例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未乘以1.05方式計算,則其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價格將會計算為8,333,333元,以致發票開立金額偏低,此時甲公司將遭國稅局予以補徵差額13,011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於計算房屋銷售價格時,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乘以1.05)計算,以免因房屋款之發票開立金額偏低遭受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中正分局 黃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22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贈與標的為「土地返還請求權」無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將借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之土地權利讓與他人,使之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如未申報,除補繳贈與稅額外,並依未申報贈與稅規定進行處罰。

該局查獲甲君於97年間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1筆土地,並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為隱名),嗣99年間乙君以贈與方式將全部土地移轉予配偶丙君名下,再經由丙君以贈與方式將甲君借名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其子A君,使A君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經該局核定贈與淨額為20,800,000元,贈與稅額為2,080,000元,該局除了向甲君追繳贈與稅額外,並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2,080,000元。甲君主張該土地為農業用地,其為土地之真正權利人,只是以子A君之名義取回,屬於農地之贈與,且仍繼續作農業使用,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經該局審查,本件甲君藉由借名登記之方式無償讓與登記移轉請求權予其子A君,使之無償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尚非甲君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再為移轉登記予其子A君,故本件贈與其子之標的應為土地返還請求權,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指出,此類案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應申報贈與稅,民眾在從事贈與行為時,應妥為考量以維權益。

法務二科 巫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17


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無法一次繳清時,得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李先生來電詢問,他因欠繳綜合所得稅1,200萬元,臺南行政執行處通知將拍賣其名下不動產,為避免不動產被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意繳清欠稅,但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可否辦理分期繳納

國稅局說明,納稅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時,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所以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如符合上述規定欲申請分期繳納時,可向行政執行處提出。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為李先生欠繳金額達1,000萬元,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可分2至60期,如分60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在執行期間內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國稅局最後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要儘速繳納,因為逾期繳納案件,會被按各度年1月1日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核准分期後,如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直接就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徵收科 楊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18


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 北區國稅局抽驗市售酒品

(桃園訊)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包括有: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之再製酒類、其他酒類及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等。北區國稅局為防止業者在申請上述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達成逃漏稅的目的,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情形。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是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該局進一步表示,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之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的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税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辦理。

前項查核作業,該局業已通知所屬單位確實執行。該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被處以重罰。

白麗娟 03-3396789分機146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18


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 北區國稅局抽驗市售酒品

(桃園訊)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包括有: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之再製酒類、其他酒類及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等。北區國稅局為防止業者在申請上述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達成逃漏稅的目的,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情形。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是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該局進一步表示,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之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的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税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辦理。

前項查核作業,該局業已通知所屬單位確實執行。該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被處以重罰。

白麗娟 03-3396789分機146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18


辦理所得稅扣繳,需依規定「扣」、「繳」、「填」、「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給付應扣繳所得時,如僅扣繳部分所得,其餘所得未依規定扣繳,而已扣繳稅款之所得又未依限據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則該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將會分別受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應扣未扣及第2款規定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罰鍰處分。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第114條第1款前段及第2款前段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

該局查獲有一扣繳義務人甲君於其公司9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給付租金1,000,000元時,雖已扣繳稅款100,000元,惟未依限於98年1月底前據實申報給付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國稅局限期責令補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20,000元。另該公司於97年2月1日至8月31日給付租金1,750,000元,惟未依同法第 88條規定扣取稅款及第92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計短漏扣繳稅額175,000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應扣未扣稅款175,000元處 0.5倍罰鍰。經向該局申請復查,主張有一事兩罰之情,該局以兩者係依據不同法令規定就不同違章事實處罰,並無一事重複處罰情事,乃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所得稅扣繳,除依規定「扣」、「繳」外,仍需依限按實「填」、「報」。雖給付同一類所得,有部分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及部分所得應扣繳稅款而未扣繳情形者,國稅局仍將依不同違章事實,依據不同法令規定分別處罰。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18


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收取租金應依收付實現制原則申報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個人出租土地,未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收取之押金設算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得漏報而遭受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一案例,張三將名下土地出租予A公司,約定除每年租金1,200萬元、固定押金1,000萬元外,每5年給付變動押金(金額相當於4年租金總和,可攤轉入未來4年租金),A公司於99年給付張三7,000萬元,並開立同額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99年租金1,200萬元,固定押金1,000 萬元,變動押金4,800萬元),張三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僅列報該筆租賃所得1,200萬元及固定押金設算之租金83,000元(99年度係按年息0.83﹪利率計算),張三主張差額之變動押金4,800萬元應為100年度至103年度各年度之租金收入,惟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該變動押金應屬一次給付多年之租金,應歸課張三受領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並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民眾將房屋、土地等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均屬於出租租賃物而取得之對價,都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案例中土地租賃契約約定之固定押金,依性質而言即為一般所稱之押金,為租賃契約之擔保,於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將租賃物返還,確認其租賃物之功能、狀況及產生或使用之費用均已結清後,出租人方能將押金返還承租人,租賃契約雖係由雙方依自由原則訂定,惟綜合所得稅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乃以個人所得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即所謂收付實現制,凡已收取現金或替代現金之報償均為核課對象,本案所有權人主張所收取之變動押金應分屬各該年度租金收入分年計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即違反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及累進稅率制度。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若對法令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時,應向稽徵機關及扣繳單位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辦理所得稅申報,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者,易致短漏報所得,經稽徵機關核有過失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17


臺灣存託憑證之稅捐課徵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投資人取得臺灣存託憑證之收益,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臺灣存託憑證(TDR)係指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委託我國境內之存託銀行,發行表彰存放於國外保管銀行所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利的一種憑證,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及發行,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持有存託憑證的投資人即等於投資外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局指出,持有臺灣存託憑證之個人投資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上開外國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自99年度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課徵基本所得稅額;而轉讓臺灣存託憑證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以存託憑證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惟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免予課徵,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臺灣存託憑證保管銀行代為領取發行公司就財產所為之所有現金股利及其他現金分配,應在扣除由投資人負擔之費用(如手續費、匯費等)或稅款後,將淨額支付予存託機構,並將淨額、毛額及稅款等資訊通知存託機構,惟個人投資人仍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5點規定,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計算個人之海外股利所得。

該局以持有人張三取得國外A發行公司委託國內C存託銀行發給之配息為例,說明如下:

A公司配發原股現金股利HKD 8,910,000元,國外手續費HKD 10,000元(新臺幣結匯匯率3.986),存託費為1﹪,匯費共計NTD 370元。

1.國外B保管機構匯入之新臺幣金額

=(HKD 8,910,000元-HKD10,000)×3.986

=NTD 35,475,400元

2.股務代理代發金額予投資人金額計算如下:

=(結匯新臺幣金額NTD35,475,400元-存託費NTD 354,754元-匯費NTD 370元)

=NTD 35,120,276元

依上開規定,張三取自臺灣存託憑證(TDR)配發之金額,雖為已扣除自行負擔之手續費、匯費等項目後之淨額,但仍應將投資臺灣存託憑證(TDR)原始所配發之現金股利NTD 35,515,260元(HKD 8,910,000元×匯率3.986)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籲請注意,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如取得外國公司委託之存託銀行配發之現金股利,應依所得稅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事宜,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17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核釋有關證券型認購(售)權證履約給付採現金結算方式之課稅事宜

財政部表示,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係屬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與發行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證券型認購(售)權證履約給付採現金結算方式者之課稅方式,依該部86年7月31日台財稅第861909311號函釋,係屬認購(售)權證「標的股票」之交易,應對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持有人)依標的股票之履約價格按3‰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及對認購(售)權證持有人(發行人)依標的股票之市場價格按3‰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該函釋係依前該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年7月24日(86)臺財證(五)第04022號公告,認屬標的證券之交易所為解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權證市場發展考量,於100年10月4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00039960號令變更見解,規定非由國內外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如採取以現金結算為履約給付方式,係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並同時廢止前開該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年公告。

財政部指出,鑒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前開該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年公告,是以,前開該部86年函釋有重新解釋之必要,經參照上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令釋意旨,重新規範證券型認購(售)權證履約給付採現金結算方式之課稅方式,並廢止86年7月31日台財稅第861909311號函及該部賦稅署87年1月5日台稅二發第871923108號函釋,以資周延。

翁科長 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1/16


高雄市路竹區王先生來電詢問,其101年1月將領取年終獎金6萬元,是否會先被公司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時值歲末,明(101)年1月即將辦理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因此再次提醒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部分條文已經修正,自100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也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現行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

對於王先生所領取的年終獎金,因非為每月給付之薪資,且低於68,501元,所以不會先被扣繳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呼籲扣繳義務人注意已調降的扣繳率及調高的起扣標準,以免溢扣繳員工稅款。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高素娟(07)6260123分機542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