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將補稅送罰

高雄市李小姐出售股份之事實,卻借用親友名義轉讓其所持有公司之股份,致分散94及95年度之營利所得,嗣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轉正核定李小姐2個年度的營利所得,除補徵綜合所得稅80餘萬元外並處1倍罰鍰,合計160餘萬元,李小姐對罰鍰不服,申請復查。

李小姐主張因考量其擔任公司各往來銀行的連帶保證人,且其本人涉及民事訴訟案件,為避免影響公司營運及造成資金上之傷害,才借用他人名義轉讓其持有公司之股份,其本意並無逃漏稅意圖。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案李小姐出售股份之事實,而借用親友名義轉讓其所持有公司之股份,致公司盈餘分配時,以受利用分散人名義為所得人,而李小姐本身未列報該營利所得,經國稅局轉正核定李小姐2個年度的營利所得,核算結果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所得額有漏報情事,構成逃漏稅結果,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李小姐對裁罰之處分雖不服,循序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李小姐於本案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判決後,即應繳清罰鍰。

國稅局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所得誠實申報,縱因其他個人因素而作規劃,也應於結算申報時列報所得,以供國稅局核實認定,維護本身的權益。

法務二科 股長 陳尤芬(07)7256600分機87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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