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營業稅法第7條第8款及第9款適用零稅率之「貨物」,係指「保稅貨物」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接到營業人詢問電話: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時,何種交易型態可享有零稅率退稅限額?

國稅局答覆,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所銷售之「貨物」如為「保稅貨物」,且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則可適用零稅率;反之,銷售非保稅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核與一般營業人在國內銷售貨物之行為相同,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報繳營業稅。

更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8、9款於今(100)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新增,奉行政院核定自4月1日起施行,其施行細則第7條之1已明定該兩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即保稅貨物。營業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股長 蔡文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1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