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因而產生之交易損失,亦不得主張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財產交易損失1仟6佰餘萬元,經查該金額係因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減除原取得之土地成本不足之數,該公司僅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惟未將該金額於損益表101欄位之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項下調整減除,致同額減少課稅所得額1仟6佰餘萬元,乃遭調整補稅4佰餘萬元。

該局再度呼籲,土地被政府徵收,雖非屬出售,依財政部86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861895998號函釋,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領取之補償費及加發四成之獎勵金免納所得稅,相對地,其損失亦不得扣除。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規定,以免遭受剔除補稅。

綜合規劃科 姜科長 06-2223111轉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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