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就銷售額與稅額含計超過50元之交易彙開發票在檢舉及調查前已報繳者免罰

高雄市苓雅區王先生問:其於100年1至4月間銷售貨物,已申請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惟於100年5月經調查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其已於100年6月30日及同年8月31日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銷售額在案,是否會因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會計制度健全且符合規定條件之營業人得於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若未申請經核准者,仍應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而上述所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經調查查獲後王先生始補開並補報,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

另該局表示,營業人就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超過新臺幣50元之交易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給予買受人銷售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該營業人如於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彙總開立並報繳營業稅,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法務科 稅務員 廖瓊正 (07)7256600分機755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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