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 北區國稅局抽驗市售酒品

(桃園訊)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包括有: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之再製酒類、其他酒類及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等。北區國稅局為防止業者在申請上述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達成逃漏稅的目的,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情形。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是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該局進一步表示,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之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的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税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辦理。

前項查核作業,該局業已通知所屬單位確實執行。該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被處以重罰。

白麗娟 03-3396789分機146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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