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按尚可用年度計提折舊

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國稅局,其所有之機器設備於數年前已屆耐用年限,但仍繼續使用,如果其間這幾年並未計提折舊,現在想按實際情況續提折舊,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數,重新估算殘值,依照原來該項資產提列折舊之方法計提折舊;而如果耐用年限屆滿後,並未就當時實際仍使用情況接續提列,可就其間應提列年度先予調整補列續提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皮革產銷,90年1月1日取得自動開皮機1部,成本81,000元,預估耐用年數8年、殘值9,000元,採直線法計提折舊。97年12月31日原估列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惟98年度並未計提折舊。99年度開始擬依實際使用情況,就殘值9,000元續提折舊。假設經估算,該項設備應可使用至100年底,殘值為3,000元,也就是原預估耐用年限屆滿後,可繼續使用年數為3年,殘值為3,000元,計算每年折舊為2,000元[=(原留殘值9,000元-重行估列殘值3000元)÷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3年],則甲公司應先就98年度之折舊調整補列2,000元,而99及100年度該項設備可提列之折舊數各為2,000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按成本入帳,依不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就實際情況估列殘值,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提列年度調整補列,不可增列至以後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張瀞文 06-22981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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