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財政部放寬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之條件及取消申請記帳門檻限制,減輕外銷廠商資金積壓負擔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設計採進、銷項稅額差額計徵營業稅額,進口貨物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營業人可於繳納當期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於外銷時申報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為簡化外銷營業人進口貨物先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後再向國稅局申請退稅之手續,減輕外銷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財政部李部長於今(100)年6月間指示由張政務次長督導賦稅署、關政司及關稅總局等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並邀請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舉辦座談會,從節省徵納雙方稽徵成本及報稅依從成本之角度檢討徵收程序,研議徵納雙贏的簡化方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多數以現金繳納,但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外銷廠商,且過去 2、3或4年平均外銷實績或沖退稅金額年在一定金額以上,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而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者,進口應繳納之營業稅可依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凡經向海關申請核准自行具結記帳資格者,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進口時先行記帳無須繳納營業稅,外銷時由海關沖銷營業稅,實施以來成效良好。

上述「進口記帳出口沖銷」之簡便措施,對經營外銷業務營業人而言,將免除先徵稅、後退稅之徵退作業,亦可提升資金運用效能。為使更多營業人受惠,財政部於今年10月6日公告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部分條文,除現行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外,放寬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僅兼營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亦可申辦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另取消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達一百萬以上之記帳門檻限制,以提高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之意願。此項措施配合海關電腦系統之修正,將於101年1月1日起施行,並自即日起開始受理。

財政部最後表示,放寬進口原料營業稅申請自行具結記帳之資格,並取消整份報單完稅價格之記帳門檻限制,將可減輕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增加資金之運用,提升競爭力。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發函輔導符合申請資格之營業人,得向海關申請適用,該部並提醒上開營業人如僅兼營投資業務但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於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後,也可以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適用。

翁培祐、何兆謙 (02) 23228133、23228459
財政部關政司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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