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其應收之價款屬被繼承人之遺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尚未領取,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即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核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之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1千2百餘萬元,於死亡後數日始入帳,繼承人疏忽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金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出售海外基金之價款,該筆價款經併入其遺產總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除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漏報受罰。

綜合規劃科 姜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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