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臺灣存託憑證之稅捐課徵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投資人取得臺灣存託憑證之收益,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臺灣存託憑證(TDR)係指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委託我國境內之存託銀行,發行表彰存放於國外保管銀行所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利的一種憑證,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及發行,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持有存託憑證的投資人即等於投資外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局指出,持有臺灣存託憑證之個人投資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上開外國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自99年度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課徵基本所得稅額;而轉讓臺灣存託憑證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以存託憑證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惟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免予課徵,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臺灣存託憑證保管銀行代為領取發行公司就財產所為之所有現金股利及其他現金分配,應在扣除由投資人負擔之費用(如手續費、匯費等)或稅款後,將淨額支付予存託機構,並將淨額、毛額及稅款等資訊通知存託機構,惟個人投資人仍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5點規定,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計算個人之海外股利所得。

該局以持有人張三取得國外A發行公司委託國內C存託銀行發給之配息為例,說明如下:

A公司配發原股現金股利HKD 8,910,000元,國外手續費HKD 10,000元(新臺幣結匯匯率3.986),存託費為1﹪,匯費共計NTD 370元。

1.國外B保管機構匯入之新臺幣金額

=(HKD 8,910,000元-HKD10,000)×3.986

=NTD 35,475,400元

2.股務代理代發金額予投資人金額計算如下:

=(結匯新臺幣金額NTD35,475,400元-存託費NTD 354,754元-匯費NTD 370元)

=NTD 35,120,276元

依上開規定,張三取自臺灣存託憑證(TDR)配發之金額,雖為已扣除自行負擔之手續費、匯費等項目後之淨額,但仍應將投資臺灣存託憑證(TDR)原始所配發之現金股利NTD 35,515,260元(HKD 8,910,000元×匯率3.986)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籲請注意,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如取得外國公司委託之存託銀行配發之現金股利,應依所得稅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事宜,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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