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以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小心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如果售價公告現值出賣人又未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之證明文件,該土地之讓售價額與其時價(即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部分,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查獲的案例是甲君於95年度將其名下所有之土地出售與乙君,買賣價款為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1,900餘萬元,涉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情事,國稅局乃按買賣價款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甲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據法院拍賣資料前揭土地之鄰近土地,在交易上,確實有低於公告現值之價值出售情形,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主張之鄰近土地,經查與系爭土地均有相當距離,並非如其所述係鄰近之土地,至於所主張法院拍賣資料,土地拍定年度為98年,而本件買賣發生於95年度,相隔數年,尚不足以反映本件買賣當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因此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售土地之情形,除能提出售價與市價相當之證明文件,否則該土地之讓售價額與其時價差額部分,將會被補徵贈與稅

審查二科 楊稽核 06-229803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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