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無免稅之適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有出售固定資產其他課稅收入之情形,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可免徵營業稅。是以,如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其於銷售固定資產時並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A公司以專營投資證券為業,其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規定得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申報銷售額。該公司於99年9月出售房屋及土地,房屋部分之銷售額2千萬元並不符合免稅規定,但因疏忽未開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計1百萬元罰鍰。A公司雖主張該公司是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申報銷售額之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惟其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自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有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仍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南港稽徵所 溫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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