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民眾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如其與營業人間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者,營業人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據民眾反映,於購買菸品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合計金額為零,引發該張發票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若有上開情形或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無商品買賣之交易行為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若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請不得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高素娟(07)6260123分機546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6/28


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營業人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事宜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該局最近查獲營業人以個人消費取得之百貨公司、大型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要求該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換開為三聯式統一發票,而換開後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記載之銷售品名、數量與收回作廢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並不相同,甚至有將不同信用卡持有人所消費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換開成同一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的情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營業人將原始銷貨開立給個人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作廢,另應客戶要求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之廠商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廠商有直接逃漏稅違章行為外,該營業人本身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應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百貨公司、量販店應買受人要求,將發票開立予非實際交易對象而受罰,財政部特別訂定「如何避免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至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注意事宜」,其內容如下: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統一發票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邱于欣 04-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6/27


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

財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0年4月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自100年6月22日起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其修正理由係考量郵政機構與快遞業者承攬貨物出口之業務屬性類似,相關稅務協力義務允應一致,為簡化徵納雙方核認是類外銷貨物出口程序,爰參照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第2項第6款及第19條有關離岸價格5萬元以下之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之規定修正,俾資公允。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23


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財政部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如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分配股東之股利為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以大量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藉以獲取不當租稅利益之行為,將受一定之規範,即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利息支出超過一定標準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表示,近年來我國國際化程度漸高,為使我國所得稅制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前開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損及政府稅收,影響租稅公平,該部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第3項授權規定,研擬「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草案,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後,於本(22)日發布實施,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前述查核辦法共8條,規定重點如下:

一、參酌國際間普遍採行之避風港法則比率(safe harbors),訂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標準為3:1,並明定超過該比率標準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計算公式,相關案例計算說明詳附件一。

二、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明定應納入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之範圍。另為簡化稅務行政及兼顧營利事業借入資金之實務狀況,以期合理課稅,亦規定不納入關係人負債之情形,包括營利事業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所稱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之關係人負債,營利事業之利息支出應予資本化或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之利息相對應之負債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負債。

三、為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計算及稽徵機關查核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明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並備妥及保存相關文據。另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揭露負擔,訂有免揭露之範圍。

財政部強調,前開查核辦法係以具有租稅規避行為之營利事業為規範對象,營利事業符合前述不納入關係人負債之標準或條件者,即可免將該等負債之利息列入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範圍。整體而言,受影響之營利事業應屬有限。

財政部說明,前開查核辦法發布後,將儘速研訂各種不納入關係人負債之適用標準或認定條件及揭露規定格式,以利遵循。營利事業於明(101)年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其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應自行依前開查核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該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並利該制度之施行。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二、三。

相關附件:  



陳科長柏誠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22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營所稅未繳納,勿分配給股東扣抵!

近年來景氣好轉,營利事業收入及獲利均大幅成長,遂有股利或盈餘得分配予股東,共享利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提醒營利事業,平時即應留意各項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發放股利或盈餘時,才能將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正確的稅額扣抵比率分配給股東,以抵繳個人股東之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87或以後年度我國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如果是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該局進一步說明,結算自繳及暫繳稅款計入時點雖有不同,但前提必須均已繳納,如果稅款尚未繳納,千萬不能提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否則將會虛增帳戶金額,而造成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被查獲時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除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外,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果該營利事業有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之情形者,稽徵機關則會向股東或社員追繳該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予股東或社員扣抵之可扣抵稅額。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7年度盈餘分配基準日訂為98年6月30日,截至分配日止,公司雖已如期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暫繳申報,惟並未繳納該等稅款,其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誤將尚未繳納之結算及暫繳稅額,計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導致稅額扣抵比率誤計算為32.68%,正確之稅額扣抵比率僅0.17%。至於超額分配之稅額,除責令補繳外,並加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繳納各項應納稅款,應依規定日期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才能正確地分配可扣抵稅額。營利事業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雖然會先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然一旦營利事業有歇業等無法補繳的情形,還是會向股東追繳,千萬別心存僥倖。

審查一科 莊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6/17


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如何併計基本所得額課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低稅負制開始實施至今,營利事業多已知道買賣有價證券等所產生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有關此類所得之計算方式,常為營利事業會計人員所誤解,該局特別針對申報時易遭忽略細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下:

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係為淨額之觀念:公司當年度所有買賣證券(期貨)交易結果,將利得與損失互抵後,如為正數(即出售證券、期貨產生增益時),則填入結算申報書損益表第40欄「出售資產增益」,並同時於第99欄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而該數值即為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數額。

二、前5年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扣除:95年以後發生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係自發生年度之次年起5年內,從同款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餘額若為負數者,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以零計,而非自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減除。

三、應注意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若營利事業係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尚須注意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並注意是否應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邱玉琴 03-3396789 分機136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6/16


勞保稽查-瞄準高薪低報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勞保局宣布啟動「安薪加保」專案,即日起至年底,執行勞保實施60年來最大規模稽查行動,針對新設公司、高薪低報及薪資異常等可能對象,預計清查2.3萬家企業,違法者將開罰保費差額的四倍。

勞保局5月比對財稅資料,調查勞保投保薪資,結果顯示有3.8萬個事業單位投保不實,11.5萬名勞工投保薪資不符,勞保局已自本月起逕行調高投保薪資,預計每年可幫勞保基金多進帳3,300萬元。

隨著暑假求職及打工旺季到來,勞保局昨(15)日宣布啟動「安薪加保」專案,已鎖定特定對象,包括


1.新設立已僱用員工但尚未加保、


2.員工平均薪資低於同業平均薪資,和


3.慣性高薪低報、


經勞保局連續調整投保薪資等情事的事業單位,嚴查重罰。

據了解,勞保局預計清查2萬3,000家企業,已鎖定稽查對象,包括新登記稅籍資料的企業5,000家、歷年多次查到高薪低報的企業8,000家,以及薪資與同業差距過大的企業1萬家。

勞保局提醒,勞保是在職保險,沒有「試用期不用加保」的規定,無論雙方是否約定試用,上班第一天就是僱用員工,當天就要辦理加保手續。

小型商號、公司常誤解五人以下是勞保的自願投保對象,可以不幫員工加勞保,甚至刻意規避辦理參加就保的義務,使受僱勞工沒有獲得應有保障。

勞保局強調,只要僱用員工一人,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2011/06/16 經濟日報】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又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

該局說明,隨著數位化科技發展,現行出版品多以電子書刊型態發行,並以提供網路下載取代紙本方式販售,手機及網路下載取得或以電子郵件線上閱讀已逐漸成為趨勢,科技的進步不僅使獲取知識及資訊變得方便,更有助於環境保護的落實。

該局指出,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因應時代發展,提供多元閱讀方式,同步利用網路提供與紙本雜誌相同之資訊供讀者利用,以利知識的學習與傳播,具有提升國民文化及教育水準之功能,且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原係由實體交易衍生發展而來,其課(免)稅基準原則亦應與實體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一致之標準,故是類電子雜誌亦可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俾符課稅公平,並使稅法規定不致與時代脫節。

中南稽徵所 宮股長 (02)25433050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6/13


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因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者如於申報期限內補報免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倘具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惟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確因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致有短漏報情事,且能於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者,可予免罰。

該局最近查獲1件遺產稅申報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繼承人乙君隨即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嗣經國稅局發現漏報2筆上市公司股票,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該局遂輔導繼承人於6個月申報期限內查對補報,繼承人亦於該申報期限內辦理補報,遂免受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後,納稅義務人應儘早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資料並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或短漏報財產而被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鄭博仁 04-23051111 轉22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6/9


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為解決營利事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下簡稱ICA)之爭議,財政部於今(9)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6款第2項第6款規定,核釋營利事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得於繳納日計入ICA餘額,並劃一ICA處理方式,以合理反應ICA餘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按ICA之記載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66條之3第66條之4規定之各該日期(期初、計入及減除日期)填載正確金額,以正確反應ICA。倘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之情形,該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於發生超額分配年度時,自ICA餘額中減除,以反應各時點正確之ICA餘額。嗣依法補繳該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稅款,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6款第2項第6款規定,於繳納日計入ICA餘額,以合理反應ICA餘額。

財政部舉例說明如下,營利事業得計入ICA餘額為100元,惟因税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致實際分配金額85元大於應分配80元,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5元,其ICA之處理方式如附表。

財政部表示,鑑於營利事業補繳之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非屬營利事業階段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法尚不得計入ICA,惟鑑於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意旨,係為簡化稅務行政,爰規定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扣抵之情形,由該營利事業負補繳之義務,免從股東端更正追補稅額;又考量兩稅合一制係為消除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重複課稅之情形,營利事業既已填補該超額分配之稅額,似宜准其計入ICA,以免影響未來股東之抵稅權。營利事業於本令發布日起補繳該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另營利事業於本令發布日前補繳該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如於本令發布日起尚未核課確定者,亦可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相關附件:

    附表.doc

陳科長 柏誠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9


財政部100.06.09台財稅字第10000061340號



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始可作為欠稅擔保!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欠稅擔保,該土地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始符合法規所訂易於變價之核准要件。

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盧君之陳情,其因遺產稅補徵案件不服該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因繳納現金有困難,無法繳納半數稅款,為免遭移送強制執行,於是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訴願擔保,惟該地未經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因此遭到否准。

該局說明,提供擔保之目的係在納稅義務人不繳納稅捐時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故為確保稅捐之徵起,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易於變價及保管之規定,而所謂易於變價則應衡酌其市場性及處分難易性,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市場性小難於處分,原則上不得做為欠稅之擔保,惟如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縣市政府已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可在短期內處分變現,轉換現金以解繳公庫供政府所用,符合易於變價之條件,故可作為欠稅擔保;反之,如未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則不得作為欠稅擔保。

因本案尚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有關抵繳之規定,該局乃建議盧君改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方式,繳納復查決定之半數稅額,始免除遭移送強制執行之處分。

徵收科 鄭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6/9


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行政院今(8)日同意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

行政院今(8)日發函財政部,同意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維租稅公平。

前於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惟近年來,此一優惠措施屢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經該部檢討應予取消,爰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因此,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再適用10‰之優惠稅率;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蘇科長 鈞堅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8


99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期間截止後,如何補報所得或更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網際網路結算申報已於100年5月31日截止受理,納稅義務人於網路申報期間截止後,始發現所得漏報或填報錯誤,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網路申報期間截止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時,應改以人工方式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網路補報(更正)案件」字樣暨原網路上傳申報之檔案編號,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若計算結果有應補稅額者,應立即主動辦理補繳稅款作業。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訊科 陳仲仁 04-23051111轉520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6/8


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以遺產中適用遺產稅減徵規定之財產抵繳時,減徵部分無須併同抵繳

財政部今(7)日核釋,被繼承人之遺產因遺產稅減徵規定而扣除部分價值後課稅者,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之價值,應屬未扣除部分,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以其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為準;至扣除部分,應無須併同抵繳。

財政部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華僑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及遺產中水源特定區土地等,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2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等規定就該財產扣除一定百分比後計稅,故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之價值,應屬未扣除部分之價值,如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部分抵繳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應以其核課價值計算抵繳價值。至扣除部分,其扣除利益仍歸納稅義務人所有,應無須併同整筆財產抵繳移轉為國有。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土地,為其死亡前6年繼承自父親之遺產,若該筆土地價值為100萬元,經依法扣除其持分80%後計稅,則其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20萬元,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核課部分(即持分之20%)抵繳時,其抵繳價值即為20萬元,至於其餘原扣除之持分80%部分,仍歸納稅義務人所有,無須併同抵繳。

陳科長思元 (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7


遺產項目自我檢查表方便又實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儘速完成納稅手續,以利早日辦理繼承登記事宜,特別研擬「遺產項目自我檢查表」,置放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上,供民眾自行下載使用。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常因不知被繼承人所遺的財產內容及其相關減免遺產稅之規定,於申報並取得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或繳清遺產稅後,才發現原來遺產中尚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只要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即可以減免遺產稅……等案例。為協助民眾早日完成遺產稅繳納程序,特別彙整編製「遺產項目自我檢查表」,以利民眾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逐項檢視,並採用逐項勾選的方式,以避免漏未主張而影響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於檢視「遺產項目自我檢查表」後,應自行影印留存一份,將原稿連同遺產稅申報書送交國稅局,如有相關追加主張項目或對已主張事項有疑義時,依項次序號與該局承辦人連絡即可,既簡單又方便。

該局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早日完成報稅手續,請民眾多多利用。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6/7


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公司的研發權利金報對了嗎?

為了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促進產業創新,提升國際競爭力,公司的研發支出如果符合規定,即可享受租稅優惠。其中專供研究發展使用的權利金支出是公司經常列報的項目,但是,往往因為沒注意到相關細節規定而遭剔除,南區國稅局指出2項容易出錯的情形,提醒公司自行檢視。

首先,公司如有支付給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且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但又列報在研發投抵支出項目,那就不對了!因為符合免納所得稅的權利金,是以引進國外已開發完成,能供生產使用、提高產量或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之技術為準,依照立法意旨,給予免稅優惠,是因為使用該項權利能立即直接有助於我國整體產業技術提升,如果公司是用於研發,即不符合立即直接提升產業技術的要旨。因此,公司必須決定,是要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還是要自己申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因為這兩項租稅優惠目的不同,不能同時適用。

其次,公司容易誤將已支付的權利金全部列報為當期支出,沒有按使用期間攤折認列,尤其在期末簽約時影響更大,該局最近查到轄內某家公司,97年度列報了7百萬餘元研發權利金支出,經審核相關合約書,發現這些權利使用期間只有1年,合約生效使用日期都在年底,當年度可列報攤折金額僅58萬餘元,餘6百多萬元應轉列下期。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已經申請免納所得稅的權利金不能再列報為研發投資抵減支出,而且要記得依專利權合約計價方式,按期攤折認列費用,小小細節影響大,公司千萬不要疏忽了!

稽核科姜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6/3


納稅義務人銷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房屋、土地者,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即不動產原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按持有期間長短分級課徵,1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逾1年至2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 ;超過2年移轉者,則無須課徵。納稅義務人(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 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選單,選擇「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進入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選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自行繳款),登錄相關欄項資料,用一般A4白色影印紙列印出條碼化繳款書,即可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2年以內房地移轉,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逃漏稅情事,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張金枝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6/3


輔導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及特種勞務之營業人達一定金額時應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或申報

(桃園訊) 為因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北區國稅局已開始寄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Q & A 手冊予轄內可能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及銷售高額消費勞務之營業人參考,並進行輔導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產製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者(產製小客車、遊艇及飛機達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保育類動物及家具類產品達50萬元),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另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之營業人,應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為輔導轄內可能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及銷售高額消費勞務之營業人辦理廠商登記或申報,該局已蒐集農委會交通部台灣區遊艇家具公會等資料,以及挑檔產出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相關行業且具規模之營業人清冊,同時,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已開始進行輔導,並寄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Q & A 手冊,期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營業人能更一步瞭解並遵守新稅目之規定。

審查三科 白麗娟 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6/3


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租稅申報或減免相關事宜說明

財政部表示,國內最近發生「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造成業者生產產品無法銷售、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部分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下降等情事,該部已要求各地區國稅局提供必要稅務諮詢服務及相關協助,對於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而遭受損失或銷售額確有下降之營業人,稽徵機關就其提出之稅捐減免申請案件,將提供最大協助並覈實認定。

財政部說明,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如有商品銷毀退貨等情形,可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貨物稅部分:

飲料品為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之一,已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如經查明受到塑化劑污染,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本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得檢具原完稅照並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如產製廠商最近1年度沒有欠稅或違章紀錄,而且申請銷毀貨物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1%者,可以簡化作業,不用派員監毀

二、營業稅部分: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以在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則該筆銷貨退回之稅額,會自動從營業人當期應納稅額中減除。

(二)如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而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而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一)營利事業已銷售之商品含有塑化劑遭退回,可依銷貨退回處理。至於應取具之憑證,內銷部分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取具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之憑證(如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銷部分可取具海關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

(二)營利事業購進上開商品,可依上開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向銷貨廠商辦理進貨退出。

(三)營利事業無法退回含有塑化劑商品或取自他人退回之商品無法銷售,必須報廢部分,可以依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另外,業者反映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導致銷售額減少,希望減少營業稅額部分,財政部也一併說明,由於我國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如營業人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為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應納稅額。另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致影響銷售額,可向所在地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減免當季營業稅查定稅額。至一般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如受到上開事件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減少,其未銷售部分,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無需報繳營業稅,則營業人當期之應納稅額就會自動減少,稅負也會隨之減輕。同時,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採稅額扣抵法,營業人雖未將貨物銷售出去,相關進項稅額仍可提出申報扣抵,不會影響營業人實質租稅負擔。

最後,財政部表示,稽徵機關將本為民服務精神,協助相關營業人妥慎處理本事件所面臨稅務問題,該部更籲請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可就近與所在地國稅局聯繫或提出相關租稅減免申請,國稅局將提供必要協助及覈實認定。

陳科長進雄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3


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租稅申報或減免相關事宜說明

財政部表示,國內最近發生「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造成業者生產產品無法銷售、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部分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下降等情事,該部已要求各地區國稅局提供必要稅務諮詢服務及相關協助,對於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而遭受損失或銷售額確有下降之營業人,稽徵機關就其提出之稅捐減免申請案件,將提供最大協助並覈實認定。

財政部說明,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如有商品銷毀退貨等情形,可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貨物稅部分:

飲料品為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之一,已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如經查明受到塑化劑污染,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本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得檢具原完稅照並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如產製廠商最近1年度沒有欠稅或違章紀錄,而且申請銷毀貨物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1%者,可以簡化作業,不用派員監毀

二、營業稅部分: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以在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則該筆銷貨退回之稅額,會自動從營業人當期應納稅額中減除。

(二)如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而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而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一)營利事業已銷售之商品含有塑化劑遭退回,可依銷貨退回處理。至於應取具之憑證,內銷部分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取具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之憑證(如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銷部分可取具海關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

(二)營利事業購進上開商品,可依上開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向銷貨廠商辦理進貨退出。

(三)營利事業無法退回含有塑化劑商品或取自他人退回之商品無法銷售,必須報廢部分,可以依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另外,業者反映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導致銷售額減少,希望減少營業稅額部分,財政部也一併說明,由於我國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如營業人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為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應納稅額。另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致影響銷售額,可向所在地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減免當季營業稅查定稅額。至一般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如受到上開事件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減少,其未銷售部分,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無需報繳營業稅,則營業人當期之應納稅額就會自動減少,稅負也會隨之減輕。同時,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採稅額扣抵法,營業人雖未將貨物銷售出去,相關進項稅額仍可提出申報扣抵,不會影響營業人實質租稅負擔。

最後,財政部表示,稽徵機關將本為民服務精神,協助相關營業人妥慎處理本事件所面臨稅務問題,該部更籲請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可就近與所在地國稅局聯繫或提出相關租稅減免申請,國稅局將提供必要協助及覈實認定。

陳科長進雄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3


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辦理盤損之報備申請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以會計師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調查

該局表示,商品盤損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經查明屬實者,始准予認定;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某鋼鐵批發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商品盤損金額高達8百餘萬元。該公司僅檢附員工自行盤點存貨之紀錄供核,而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另該公司雖主張其採會計制度健全,且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惟經查公司所提示進銷貨交易相關傳票所示,其進貨時借記「進貨」、貸記「應付帳款」,銷貨時其成本不記帳,與永續盤存制之帳務處理原則不符;且其買賣商品為條鋼及鋼料等,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列報要件不符,遂予剔除補稅。

有關商品盤損之報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網路申請: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頁箋→點選「申請商品、原物料盤損之報備」後,填寫電子表單後傳送。


二、自前揭網站下載申請表單或逕至國稅局各地區分局或稽徵所索取表單,填妥後以傳真方式郵寄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

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商品盤損之報備申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錢妙秋 04-23051111轉717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6/2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為釐清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得否列報折舊費用或其他損失課稅疑義,財政部於6月1日核釋,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51條第54條復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公司95年1月1日取得房屋1棟,成本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預估殘值100,000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房屋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99年度仍應就該房屋計提折舊額90,000元,並依房屋係供生產或辦公使用,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該解釋令之發布可釐清閒置資產列報折舊費用疑義,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陳科長柏誠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2


財政部100.06.01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



納稅義務人採用試算服務申報後,扣繳單位辦理憑單更正,可免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適用99年度綜合所得稅額試算申報,並依規定辦理確認申報。如嗣後補稅原因是扣繳單位原申報的憑單金額錯誤所致,國稅局只會向納稅義務人補稅,不會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99年度在A公司上班,實際支領薪資所得1,800,000元,但A公司在100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金額為1,500,000元,又甲君符合9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申報並且已按規定辦理確認申報,嗣後A公司發現扣繳申報資料錯誤而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國稅局將僅對A公司處罰,至於甲君之短報薪資所得300,000元只會補徵稅額,不會因A公司辦理所得扣繳憑單之更正,而對甲君短報所得處罰。

該局提醒,如納稅義務人短漏報的所得非屬扣繳憑單資料或其他故意逃漏稅款情事(如分散所得等),即使採用稅額試算服務申報,國稅局仍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補稅送罰。

文山稽徵所 劉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6/2


產製達一定金額以上特種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先辦理廠商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本(100)年6月1日施行,如有產製達一定金額以上特種貨物之廠商,請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廠商登記

該局說明,產製銷售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或產製銷售價格達50萬元以上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以及家具等廠商,依規定均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廠商登記;當月出廠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廠商登記除依規定格式填寫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外,並請檢附廠商登記表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等送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屆期仍未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廠商如有產製達規定金額以上之特種貨物,請於產製前先申請廠商登記,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 分機 17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6/2


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採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得免送申報書表及附件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利事業來電查詢採用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如須檢送期末存貨明細表或財產目錄等相關資料時,得否免送申報書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等書表。

國稅局說明:期末存貨明細表財產目錄分別屬申報書第5、11頁應加附之明細表,不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附件之規定,仍應於6月30日前檢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申報案件(含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採用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下列3項規定,得免送申報書表,

一、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八(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附註九(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

三、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

其餘申報案件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等書面文件或掃描成文件檔之附件光碟,應於6月30日前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方能完成整個申報程序。

資料科 稅務員 林筠珍(07)7256600分機86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6/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移轉規定說明

(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近來接到許多民眾詢問有關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移轉之課稅問題,因此特別就相關法令規定提出說明。

該局表示,除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列為排除課稅情形外,如果不動產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銷售,無論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作工廠使用)為何,均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不考慮買賣的盈虧狀況,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持有期間之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0年1月1日辦竣不動產登記,100年12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為1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本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所以銷售訂約日6月1日(含)以後者,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日前已出售之不動產,因為銷售時本條例尚未施行,且本條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無須補徵稅款。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房屋市場及維護租稅公平,稅課收入依該條例第24條規定,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想要更進一步瞭解該條例之相關資訊,歡迎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查詢。

審查三科 黃鴻麟 04-23051111轉73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6/1


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時應如何辦理申報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納稅義務人(即不動產原所有權人)銷售上揭不動產時,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例如:不動產所有權人戶籍地為新北市板橋區,銷售座落於高雄市前鎮區之房屋,應向板橋分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與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主管稽徵機關為不動產坐落地之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方稅務局不同。

李秋萍 03-3396789分機148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