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因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者如於申報期限內補報免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倘具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惟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確因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致有短漏報情事,且能於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者,可予免罰。

該局最近查獲1件遺產稅申報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繼承人乙君隨即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嗣經國稅局發現漏報2筆上市公司股票,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該局遂輔導繼承人於6個月申報期限內查對補報,繼承人亦於該申報期限內辦理補報,遂免受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後,納稅義務人應儘早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資料並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或短漏報財產而被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鄭博仁 04-23051111 轉22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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