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納稅義務人採用試算服務申報後,扣繳單位辦理憑單更正,可免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適用99年度綜合所得稅額試算申報,並依規定辦理確認申報。如嗣後補稅原因是扣繳單位原申報的憑單金額錯誤所致,國稅局只會向納稅義務人補稅,不會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99年度在A公司上班,實際支領薪資所得1,800,000元,但A公司在100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金額為1,500,000元,又甲君符合9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申報並且已按規定辦理確認申報,嗣後A公司發現扣繳申報資料錯誤而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國稅局將僅對A公司處罰,至於甲君之短報薪資所得300,000元只會補徵稅額,不會因A公司辦理所得扣繳憑單之更正,而對甲君短報所得處罰。

該局提醒,如納稅義務人短漏報的所得非屬扣繳憑單資料或其他故意逃漏稅款情事(如分散所得等),即使採用稅額試算服務申報,國稅局仍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補稅送罰。

文山稽徵所 劉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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