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公司的研發權利金報對了嗎?

為了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促進產業創新,提升國際競爭力,公司的研發支出如果符合規定,即可享受租稅優惠。其中專供研究發展使用的權利金支出是公司經常列報的項目,但是,往往因為沒注意到相關細節規定而遭剔除,南區國稅局指出2項容易出錯的情形,提醒公司自行檢視。

首先,公司如有支付給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且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但又列報在研發投抵支出項目,那就不對了!因為符合免納所得稅的權利金,是以引進國外已開發完成,能供生產使用、提高產量或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之技術為準,依照立法意旨,給予免稅優惠,是因為使用該項權利能立即直接有助於我國整體產業技術提升,如果公司是用於研發,即不符合立即直接提升產業技術的要旨。因此,公司必須決定,是要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還是要自己申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因為這兩項租稅優惠目的不同,不能同時適用。

其次,公司容易誤將已支付的權利金全部列報為當期支出,沒有按使用期間攤折認列,尤其在期末簽約時影響更大,該局最近查到轄內某家公司,97年度列報了7百萬餘元研發權利金支出,經審核相關合約書,發現這些權利使用期間只有1年,合約生效使用日期都在年底,當年度可列報攤折金額僅58萬餘元,餘6百多萬元應轉列下期。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已經申請免納所得稅的權利金不能再列報為研發投資抵減支出,而且要記得依專利權合約計價方式,按期攤折認列費用,小小細節影響大,公司千萬不要疏忽了!

稽核科姜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6/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