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如何併計基本所得額課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低稅負制開始實施至今,營利事業多已知道買賣有價證券等所產生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有關此類所得之計算方式,常為營利事業會計人員所誤解,該局特別針對申報時易遭忽略細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下:

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係為淨額之觀念:公司當年度所有買賣證券(期貨)交易結果,將利得與損失互抵後,如為正數(即出售證券、期貨產生增益時),則填入結算申報書損益表第40欄「出售資產增益」,並同時於第99欄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而該數值即為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數額。

二、前5年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扣除:95年以後發生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係自發生年度之次年起5年內,從同款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餘額若為負數者,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以零計,而非自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減除。

三、應注意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若營利事業係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尚須注意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並注意是否應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邱玉琴 03-3396789 分機136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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