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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2013-01-08: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欲扣抵行政處分罰鍰的要件須為同一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前項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其經法院命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納稅義務人如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主張將已支付的金額扣抵行政處分的罰鍰時,須該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規定的行為係屬同一行為。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未辦營業登記,於96年4月至97年7月間非法經營油品販售,銷售額合計3,000餘萬元,該局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400餘萬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經法院判決並命向公庫繳交20萬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應該予以扣除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的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國稅局係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的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的行為態樣,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縱然甲君已依該判決向公庫支付20萬元,亦無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予以扣除20萬元的餘地,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提醒,類此案件,如經檢視該行為的內容,係屬同一行為時,可向行政機關主張依行政罰法規定扣抵,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8


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誤將應稅開立為免稅並據以申報銷售額者應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說明,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之行為,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之規定,又營業人因上開行為而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如同時觸犯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基於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造成觸犯同法第51條第7款漏稅之結果,又處罰種類均為行政罰鍰,應有上開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該部爰發布釋令明定該等情事應擇一從重處罰,並依兩者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無庸併罰。

財政部賦稅署 2010/5/12


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又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應分別處行政罰及刑事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又虛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將營業人之負責人移送偵辦幫助逃漏稅刑責,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者屬行為罰,以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為構成要件,同法第43條規定之刑事罰,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構成要件,二者之構成要件、處罰目的各異,又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尚非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之一部,亦非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之方法,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1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二者非屬同一行為,尚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收執,切勿漏開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