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日 星期四

加盟店之加盟主及員工培訓支出不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一定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條第四項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有關公司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適用上開獎勵之範圍,以投資抵減辦法所明定者為限。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人才培訓支出係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並於同條第三項列舉前述第一項得適用投資抵減之各項訓練活動費用範圍

該局最近於查核某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為七百五十萬元,其中二百五十萬元部分屬對於加盟店加盟主其所有員工之相關教育訓練活動,經查該加盟主係屬受託經營,且僅單純提供勞務服務,又該加盟主為經營該店所需之人力,須由加盟主名義自行聘僱並負擔該薪資費用,非屬本案公司員工。據此,該加盟店之加盟主其員工,既非屬該公司之「受僱員工」,而對於加盟店之加盟主及其員工之人才培訓支出,核與投資抵減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案經剔除補稅二百五十萬元。

該局籲請公司申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務必遵守法令之規定,以免事後被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