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醫院李君來電詢問:本人經營醫院産生之虧損,可否自配偶經營之某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 幼稚園、 托兒所、 托育中心、 私立養護、 療養院(所)亦得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
據此,同屬類別之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且皆經查帳核定者,方可盈虧互抵。故李君所負責醫院所屬執行業務所得與配偶經營護理之家之其他所得類別不同,故不可互抵虧損;此外,縱屬同類別所得,若未設立帳簿以供核實認定損益,亦不能盈虧互抵,例如,納稅義務人經營同屬其他所得之補習班、私立養護中心各乙家,若其一未能依帳載核實認定為虧損,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三民分局 稅務員 洪千雅(07)3829211分機687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1/14
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2012-11-14: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是否適用盈虧互抵?
2009年3月6日 星期五
夫妻或本人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業務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如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經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該局舉例,王君具建築師、技師兩項專業資格並分別成立兩家事務所,其94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中,建築師業務部分,依法設帳並經該局核定虧損60萬元,另技師業務則因未設置帳簿、保存文據,同意依財政部訂頒之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50萬元,王君主張上開兩項業務盈虧互抵。惟依據財政部規定,執行業務者適用盈虧互抵時,須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王君之技師執業所得,係依財政部訂頒標準核定,而非查帳核定,因此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如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查核,即無法適用前揭盈虧互抵之規定,影響個人權益甚鉅,有執業虧損之執行業務者務必留意依據上述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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