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2012-11-14: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是否適用盈虧互抵?

某醫院李君來電詢問:本人經營醫院産生之虧損,可否自配偶經營之某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得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

據此,同屬類別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且皆經查帳核定者,方可盈虧互抵。故李君所負責醫院所屬執行業務所得與配偶經營護理之家之其他所得類別不同,故不可互抵虧損;此外,縱屬同類別所得,若未設立帳簿以供核實認定損益,亦不能盈虧互抵,例如,納稅義務人經營同屬其他所得之補習班、私立養護中心各乙家,若其一未能依帳載核實認定為虧損,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三民分局 稅務員 洪千雅(07)3829211分機687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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