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2012-11-20:某高爾夫球場詢問銷售60萬元之入會權利,但會員可分3次付款(每次付20萬元),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第4條第2項第5款所稱營業人,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依前揭規定,營業人銷售60萬元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雖按每次收取金額20萬元(含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仍須以該金額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2萬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收取之高爾夫球證休閒或餐飲俱樂部會員證等入會費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應於銷售入會權利之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另會員如將向俱樂部或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轉賣給他人,則無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強調,依本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最高可按所漏稅款處3倍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都能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遭高額罰鍰,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高靜惠 03-3396789轉147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1/2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