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但拋棄繼承權者,不得扣除。
該局近一步表示:如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例如:鄭君101年10月30日死亡,遺有3名子女及6名孫子女皆已滿20歲,依照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故3名子女為繼承人,可扣除金額為135萬元(每人45萬元),若3名子女皆拋棄繼承,由次親等6名孫子女繼承,可扣除金額仍為135萬元(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審查二科 股長 郭金鶯(07)7256600分機72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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