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2012-11-16:繼承列管農地與他人等值交換並直接登記給小孩,除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還涉及贈與稅之課徵!

納稅義務人將100年間所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101年5月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而該交換土地未登記於自己名下,卻直接登記給小孩,除被國稅局追繳遺產稅,更因直接將土地登記給小孩,遭核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已與免稅之要件不合,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追繳應納稅賦。又交換後土地未登記於自己名下,而直接登記給小孩,更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而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贈與總額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即免課贈與稅,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惟本案納稅義務人未先登記於自己名下,而將該土地交換之登記請求權贈與給小孩,該登記請求權係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不符前款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始得移轉給非繼承人之人,更勿因不諳稅法,逕先安排移轉財產予下一代,否則一旦被查獲後,除將追繳免徵之遺產稅,尚須補徵贈與稅並被科處罰鍰,不可不慎!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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