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2012-11-14:注意!營利事業發生災損導致帳簿憑證滅失需報請稽徵機關勘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多件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導致帳簿憑證滅失,因未依稅法規定的期限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雖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但因無法提出帳簿憑證,又無法提出帳簿憑證確實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滅失之證明,遭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

該局特別說明,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義務;如未提示,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須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若不符合上述規定,致未能提示帳簿、文據,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對納稅義務人相對不利。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導致帳簿憑證滅失,切記應於稅法規定的期限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始能於稽徵機關查核當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依該營利事業前三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平均數核定所得額,此舉相較於未報備而逕以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更為有利,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輕忽。

法務一科 審核員 陳怡伶(07)725-6600分機75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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