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2012-11-20:有限公司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縱經濟部廢止登記,其全體股東仍為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頃有民眾接獲限制出境通知後,向財政部主張,其並非公司負責人,僅為公司股東,不應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云云。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的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就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有限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依照公司法規定應該進行清算程序,除非公司章程明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清算人並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否則應以全體股東法定清算人,倘公司其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稽徵機關除將滯納稅捐案件移送執行外,並將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籲請:有限公司解散或廢止時,應該進行清算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清算人,應請全體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以辦理各項清、決算事宜,以避免全體股東因公司欠稅遭限制出境,影響各股東的權益。

徵收科 蘇貞宜 03-3396789轉158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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