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2012-11-27:企業提供獎品供尾牙抽獎,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許多企業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準備許多獎品 供尾牙抽獎之用,種類五花八門,從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旅遊住宿券等等,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之貨物,


1.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2.至於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按營業稅法規定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視為銷售貨物之情形,應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抵的扣抵聯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出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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