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2012-11-29: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於哪些情形下有優惠課稅措施?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度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開始課稅,若課稅方式是屬於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之課稅者,屬於長期持有之股票出售時,有下列兩項優惠:

(1)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者,按交易所得1/2課稅。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股票,自上市、上櫃買賣開始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交易所得1/4課稅。

前述持有期間計算條件不同,個人應加注意以便做有利的規劃。

三民分局 課長 王健昌(07)382-9211分機68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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