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2012-11-14:海關籲請國人凡以個人名義進口小汽車 僅限供自用不得販賣轉售圖利或流為他用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凡以個人名義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若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始得辦理報關進口,且僅限供自用,進口後不得販賣轉售圖利流為他用,違者依規議處,進口人請注意相關法規,以免受罰。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進口人,申請簽證輸入之特定項目貨品,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故個人進口小汽車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時,該局於輸入許可證上均加註有「限供自用,不得販賣,轉售圖利或流為他用,違者依規議處。」之規定。另貿易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五、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關稅總局表示,日前海關辦理查價或複核行政救濟案件時,屢有進口人以「個人」名義報運進口舊汽車,於進口後隨即轉售該車輛,顯已違反上開相關規定,除已通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法核處外,並就其營利部分,移請國稅局查核其所得稅申報情形及有否短漏報稅費之情事。關稅總局特別籲請進口人注意相關法規,以免觸法,得不償失。對以上規定如有任何疑問,該總局設有諮詢電話02-25505500轉2653、2651分機,歡迎多加利用。

陳金標 (02)25507837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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