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2012-11-24:營利事業將保險提前解約而領回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因此企業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企業如因故退保提前將保險解約,所領回的保險解約金,應列報為當年度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該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規定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投保後,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而領回的解約金,如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如受益人為員工及其家屬,因解約金係屬保險費返還的性質,由於解約前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負擔,故員工或家屬取得解約金收入應列為個人其他所得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提前解約之保險,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需額外負擔罰鍰。

審查一科 周審核 06-22980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1/24


編者註:受益人為員工及其家屬每人每月保險費超過新台幣二千元部分已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解約前之保險費雖由營利事業負擔,但取得解約金收入又列為個人其他所得,似乎有重複課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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