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2012-11-20:民眾因換屋需要,將持有不到2年之自用住宅出售,但係先買新屋後賣舊屋,以致出售時持有2間房屋,可否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已施行一年多,民眾對擁有2間房屋因換屋需賣1屋,是否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仍有疑問。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第1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原房地仍符合前述規定,則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因「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仍須以「換屋」為前提,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審查三科 高靜惠 03-3396789轉147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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