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2012-11-29: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時其成本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的股票股利,之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投資乙公司股票2,000股每股35元,99年度獲配股票股利500股,99年底出售乙公司股票700股每股40元,其證券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1.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處理

出售價款=700股*40元=28,000元

每股平均成本=(2000股*35元+500股*面額10元)/(2000股+500股)=30元

出售股票成本=700股*30元=21,000元

證券交易所得=28,000元-21,000元=7,000元(此部分應併入基本所得額)

2.未分配盈餘部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出售價款=700股*40元=28,000元

每股平均成本=(2000股*35元)/(2000股+500股)=28元

出售股票成本=700股*28元=19,600元

證券交易所得=28,000元-19,600元=8,4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以後出售時,應注意其有價證券成本之計算,以免計算錯誤而影響權益。

大同稽徵所 李股長 (02)25853833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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