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核定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發布「稽徵機關核算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均與98年度標準相同。僅配合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自99年12月25日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修正附註二文字,明訂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地區案件之99年度收入標準仍按改制前計算,以資合理及簡化。

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均與98年度標準相同。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相關規定及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上開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稽徵機關核算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如附件。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2/31


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10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開辦了!

臺灣土地銀行為善盡社會責任,自100年元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由於元旦假期適逢星期六、日,該行為讓客戶有更便捷之申請管道,增設「網路申請」方式,申貸民眾可先至該行入口網站/10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專區/申請網頁填妥申請資料,在家即可完成申貸手續,該行將即時以E-mail回傳受理訊息,民眾亦可上網查詢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手續簡便。有意願申辦貸款的勞工朋友們請善加利用。另該行為使勞工朋友們早日取得貸款款項,將加快撥款速度,讓民眾提早準備過好年!

受理期間
一、網路申請:100年1月1日至100年1月14日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郵遞申請:100年1月1日至100年1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臨櫃申請:100年1月3日至100年1月14日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管道(請擇一辦理)
一、 網路申請:自該行網站/10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專區/申請網頁,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俟勞保局核定通過後檢齊下列文件,親向申請分行辦理撥貸事宜。

二、 郵遞申請:自該行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後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該行全省各分行,俟核定通過後檢齊下列文件,親向申請分行辦理撥貸事宜。

三、 臨櫃申請:自該行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後檢齊下列文件,親向申請分行提出申請。

申辦應備文件
一、 印章、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 尚未於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2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

三、 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委託親屬辦理:

(一) 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二)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三) 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

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查詢
申請人可於該行網站/10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專區/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土地銀行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客服專線:(02)2314-663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12/30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無需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表示,邇來國內機關團體陸續向該部洽詢營利事業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問題。該部經審慎研析後,於99年12月24日核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加強課稅資料之蒐集,以利掌握稅源。考量同業工會人民團體依法收取之會費係為維持會務之正常運作,其所得性質,類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之收入,且依該部84年9月8日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規定,團體如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尚無耗費徵納雙方人力及成本,針對此類團體蒐集課稅資料之需要,爰規定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時,無需依上開規定申報免扣繳憑單,以資簡化。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2/29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捐贈得否列為其事務所之費用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列為捐贈費用,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至有關執行業務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依財政部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釋,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9


被繼承人遺有繼母者,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父母扣除額

(桃園訊)王老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兒子於日前過世,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得否就其繼母列報父母扣除額1,110,000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0,000元。本案王老先生續絃所娶之妻,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1款規定,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並無父母扣除額規定之適用,因此,本案僅列報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之繼母,則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9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因經濟型態改變,國人信託行為日趨盛行,常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不諳法規致其自身權益受損,以下就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國稅部分應負擔的義務,提供相關法令依據供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參考:

一、設置帳簿詳實記載及取得憑證: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實紀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及取據合法憑證。

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分別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上1年度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

三、詳實轉開所得憑單予受益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分別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予受益人。

四、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3及第4項規定,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同法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依同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計算或分配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8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之1 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託人實際分配信託利益,並依同法第89條之1第4項規定辦理扣繳時,其受益人如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及免稅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並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之免扣繳證明者,受託人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五、納稅義務


(一)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4項及第3條之4第3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及所得發生年度依同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計算之所得,於次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以扣繳率20﹪申報納稅。


(二)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4項規定,委託人為個人之他益信託,應以委託人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但委託人有行蹤不明或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本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營業稅: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 920451148號函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28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因任職公司提敘薪級而一次補發之以往年度薪資,應於給付年度一併申報繳稅

有關個人取自任職公司一次補發提敘薪級之以往年度薪資所得,究應分別依各該所屬年度課稅,或併同公司給付年度課稅,因攸關民眾權益,有釐清之必要。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於量能課稅,採收付實現原則,故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7號解釋闡明有案。因此,個人取自任職公司一次補發提敘薪級之以往年度薪資所得,依稅法相關規定,應於公司給付年度一併申報繳納所得稅;換言之,經任職公司追溯補發以往各年度之薪資差額部分,應併同實際受領年度申報繳稅,而非將該薪資差額分別歸課各該所屬年度計算之。

該局另表示,財政部雖曾就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之情形,認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俾稽徵機關補徵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惟此係因獲准復職後,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故不宜於取得年度一次按全額課稅,與因薪級提敘案追溯生效,而追溯補發薪資差額之情形有別,兩者原因不同,自不宜混淆。

曾有行政救濟案例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減除因提敘薪級一次補發之以往年度薪資所得差額,經稽徵機關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併給付年度核定其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及上訴審亦遭駁回並告確定。

因此,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民眾若遇有此類薪資所得,應特別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科 稅務員 周靜資(07)725-6600分機753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27


財政部99.12.22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100.1.1實施)

財政部99.12.22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100.1.1實施)


一、薪資所得:


  (一)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分之五


  (三)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
      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一)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獎金、津貼、補助
      …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
      給付總額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五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
      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者之起扣標準(100年為68,500元)者,免予扣繳。


三、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99年



100年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25,920(含)以下



26,820(含)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25,920



超過26,820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 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該局進一步表示: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曾鏘璂 04-23051111轉620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23


商業登記4-配合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依戶政機關提供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29930號

主旨:配合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依戶政機關提供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

公告事項:

一、因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商業負責人、合夥人、經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等地址,依「新北市_ 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臺中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臺南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高雄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於「商業登記資訊系統」以資訊系統為轉檔作業,「商工登記資料公示資料」以整編後之門牌為登記事項之公示,日後商業申請變更登記時,於核准函說明已為調整。

二、因現持之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繼續有效使用。是以,改制後直轄市民眾可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申請商業登記,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以改制後之地址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 99/12/23


商業登記3-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26850號

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第十八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經濟部商業司 99/12/23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地,於列管期間內移轉部分持分者,就移轉部分追繳稅款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經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者,可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遺產稅款。

該局指出,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繼承人如已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則個別繼承人移轉持分農地,不論係自行出售經法院拍賣,如能提示有效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仍屬有效之分管契約,均僅就移轉之部分追繳遺產稅;繼承人如尚未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而就公同共有之農地移轉部分持分者,亦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1


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8年1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98年1月20日領取該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 撫卹金:本案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逹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3,000,000元-〔(169,000元×15年)+(3,000,000元-169,000元×15年)×1/2〕}×1/2=116,250元

2. 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21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未辦結算申報者經核定繳清稅款,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桃園訊)八德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日前收到97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繳款書,亦如期繳清稅款,請問是否還可以辦理增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之扶養親屬,國稅局將重核其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


因此陳小姐應儘快到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話應儘快到所轄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防止漏報受罰。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0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0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6,82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稅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0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6,82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稅
 


相關附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20


公司以庫藏股票獎酬員工者,其庫藏股折價應列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庫藏股獎酬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庫藏股履約者,其庫藏股之折價應列為認列薪資費用既得期間屆滿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自97年1月1日起,無論公司採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庫藏股獎酬員工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等方式獎勵員工,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為公司之薪資支出。其中採庫藏股獎酬員工者,如係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將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於員工認購年度(如合約有約定既得條件如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則以既得期間屆滿年度)
列為該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4款第3目規定,公司庫藏股票交易溢價作為資本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前,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但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除放寬此一規定外,公司得於給與日(須經董事會決議者為董事會決議日)依選擇權評價模式計算勞務成本,列為勞務成本費用,而該選擇權評價模式包括選擇權履約價格、標的股票之現時價格等六大因素,是故轉讓價格(即選擇權履約價格)越低,選擇權價值越高,所得認列之勞務成本費用越大,基於衡平原則,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勞務成本費用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7年度買回庫藏股800萬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11元,並於98年度經股東會決議,由董事會宣告以每股8元低價轉讓庫藏股500萬股予員工,該低價轉讓員工之認股權採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之每單位公平價值為12元,實際執行股數為400萬股。依前揭規定應按每股折價3元(11元-8元)乘以實際執行股數400萬股計算折價總額即1,200萬元(3元×400萬股),列為98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或履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將庫藏股折價列報收入課稅,以資適法。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20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被繼承人所遺三七五租約土地,申報遺產時,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該分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於死亡時如訂有三七五租約,其土地價值之計算,按公告現值核減三分之一。也就是按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申報時應提示土地登記謄本供核;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條第1項第6款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課 劉雪美 (04)25291040轉1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16


營業人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報繳的銷項稅額不能申請退還

【中縣訊】豐原市○○有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貨物後,應收的貨款無法收回,原已經申報繳納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事後雖貨款無法收回致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成立,故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72年7月5日台財稅第34641號函釋,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已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另依據財政部80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00171253號函釋,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遂逕行取回貨物之行為,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無銷貨退回規定之適用。是該公司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之情形,自不能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縣分局 第三課 稅務員 林俐汝 04-25291040轉3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16


個人如從事僱工承包工程及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從事僱工承包工程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是否涉嫌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某營利事業並非直接僱用該所得人,而係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工頭承攬,由工頭僱用所得人,完工後,因該名工頭並未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憑證領取工程款,於是該名工頭即以其所僱用之工人,編製薪資印領清冊及影印各工人之身分證影本交付發包的營利事業,憑以製作扣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薪資費用。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提供原料,委託承包人加工,如該承包人係個人僱工承包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名工頭承攬工程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規定,除補稅外,並應依法裁處罰鍰。而該營利事業因發包工程對外交易應取得外來憑證而未依規定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應以實際交易金額處5﹪罰鍰。

該局呼籲,營造公司切記應取得合法憑證,勿僅以薪資清冊來充抵費用而觸犯稅法之規定。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6


身心障礙者參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的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參與依法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可免納所得稅。至於身心障礙者參與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為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之照顧與訓練,以教導其製作麵包餐盒手工藝品等方式,使身心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維持其身心功能,並陶冶、豐富其生活,類此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其功能界定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休閒活動等,並非以「就業」及「生產」為目的,且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間並無勞僱關係,該等機構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並肯定其學習表現,按其學習成果核發之獎勵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其與雇主間具有勞雇關係,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其因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6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申請新版投資抵減-留意期限

財政部指出,新版企業研發投資抵減優惠,今(99)年首度適用,申請期限範圍與舊制完全不同,採用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企業,研發支出申請抵稅時限為明(100)年2月至6月間,逾期申請者,將影響抵稅優惠。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底屆滿落日後,已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企業研發支出只有在符合高度前瞻性、開創性、風險性與外溢性等要件,其與研發活動相關的支出,才可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研發支出抵減率為15%,但當年度可抵減上限不超過應納所得稅的30%,超額部分不得保留在往後年度繼續抵減。舉例來說,A公司今年研發支出為500萬元,其中75萬元(500萬元×15%)可抵減營所稅,但若A公司今年度營所稅稅額只有100萬元,就只能抵減30萬元(100 萬元×30%),剩下的45萬元不能抵減,也無法留到以後年度扣抵。

配合新版研發支出抵稅優惠,財政部已與經濟部共同發布公司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研發支出可適用範圍及申請程序,均與已經屆滿落日的促產條例不同。

財部指出,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事實,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基本資格。

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新版研發投抵優惠,99年度申請期限即為100年2月至6月間。

財政部提醒企業,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填報資料如有疏漏,應在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再受理。

【2010/12/14 經濟日報】


子媳於年度中成年,仍得列為扶養親屬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子於上年度滿20歲並於同年結婚,今年應徵入伍服役,其媳本年度始屆滿20歲,在辦理上年度及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否申報其子、媳為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按規定減除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 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陳先生之子上年度中始屆滿20歲,上年度得由其列報為扶養親屬,惟本年度已超過20歲且非屬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不符合前述規定,不得列報為本年度扶養親屬。至其媳部分,若查明確實於本年度始屆滿20歲,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者,得依財政部69年7月5日台財稅第35388號函規定列報為上年度本年度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14


已申請投資抵減之生產設備不得再適用研發投抵

由於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節稅效益高,不少公司積極投資於供研發用之機器設備,更有公司為了適用較高的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30%),將原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生產設備,申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南區國稅局表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機器設備,係指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者,而購置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係指在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之設備,二者獎勵範圍及投資抵減率均不相同,不能互相挪用。

該局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機器設備近2000萬元,已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該公司主張購置該設備時原擬供生產用,所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函,惟實際用途係專供研發單位使用,故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但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原已依「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在交貨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合法憑證及付款證明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證明函,可知機器設備用途應已確定;公司如變更用途,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撤銷)核准,且依公司提供該年度研究計畫及各項研究紀錄或報告,均無法證明該設備確供研發單位使用,乃核定剔除該筆研發設備支出,改以原申請核准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之抵減率7%核認可抵減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已取得投資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之設備,應用於生產或提供勞務,不能與研發適用投資抵減互相挪用,如確實係因研發而購置之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原投資抵減證明,不可逕以抵減稅率7%的自動化設備申報適用抵減稅率30%之研發投抵之設備支出。

審一科 黃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14


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當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且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年3月1日仍繼續使用99年1至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錯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至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更正聲明:本局99年11月16日刊登之標題「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新聞稿一文中,原文「……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年1至2月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更正為「……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至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

中南稽徵所 傅股長 (02)25433050分機1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4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客戶支票跳票-發票可附證明作廢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以出租辦公使用影印機等機器設備為業,日前因客戶開立支票跳票無法兌現,原已開立發票報繳的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經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開立支票無法兌現,與銷貨退回性質不同,原已繳納營業稅不得退還,惟貴公司經營租賃業務收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貴公司收取租金如收受支票,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收受支票無法兌現,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貴公司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時再行開立。

【2010/12/13 經濟日報】


公司登記9-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兩合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共六式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30790號

主旨: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兩合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共六式

依據:本部99年11月9日研商第2次「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修正草案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修正後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兩合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之登記表至10041日起不再使用。

相關附件:upload991213.zip

經濟部商業司 99/12/13


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員工推薦進修-學費補助可免稅

臺南市鄭小姐來電詢問:員工取得公司推薦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學分費學費補助,可否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政府機關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獎學金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報酬,無免納所得稅的適用。因此,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如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

【2010/12/09 經濟日報】


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民國100年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列印方式

財政部表示,自民國100年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於列印日期時,如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或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財政部說明,目前營業人使用市售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年份之列印有採西元或民國方式2種,採民國方式者又分為2位數及3位數,採西元方式者又分為2 位數及4位數。由於民國100年,有部分營業人使用採民國方式列印日期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為免影響營業人權益,該部爰規定如營業人現行使用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或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收銀機統一發票頁首已印有「中華民國100年○-○月」,可供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或非營業人之買受人進行兌獎時知悉每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上開列印日期方式係屬因應營業人因短期內無法購置新型收銀機所採行之方案,財政部呼籲,自100年起,營業人如有汰換或購置收銀機需求時,所更換之收銀機應具備列印3位數民國年份或4位數西元年份之功能。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2/8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規避個人最低稅負,查獲將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一案例,發現陳姓納稅義務人於96年度利用員工9人名義,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逃漏個人基本稅額,全案核定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餘元,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依該條例規定將其交易所得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如有短漏報稅額,自96年1月1日起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該局進一步指出,陳姓納稅人在96年間,估算買賣未上市櫃之A公司股票,約可獲取差價利益3,600萬餘元,依該條例規定,應繳納基本稅額,陳姓納稅人為逃漏該項稅負,利用員工9人名義買賣A公司股票,取巧分散證券交易所得,使每個受利用人頭之股票交易所得都在600萬元的免稅額度以下,規避個人基本稅額,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餘元,查獲後除依法補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切勿投機利用600萬元之免稅額度,借用他人名義買賣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規避應課徵之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簡翠玉 04-23051111轉22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7


黃金投資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黃金價格迭創新高,許多民眾紛紛詢問個人投資買賣黃金,其相關課稅規定?

國稅局說明,依黃金投資交易標的不同,其課稅方式各異:

一、實體黃金(如黃金條塊、飾金):個人賣出持有的實體黃金,應由購入之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交所得人,以成交金額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黃金存摺: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計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三、黃金基金:國內基金之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惟現今市場上黃金基金多數為境外基金,其交易所得屬海外所得,合計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黃金選擇權: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黃金期貨、選擇權合約,僅課徵期貨交易稅,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在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之獲利屬海外所得,合計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莊鎮魁(07)715-1511分機616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7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您所領的保險佣金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於查核轄區某家保險經紀人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帳列佣金支出1,581餘萬元,該公司表示未替旗下保險業務員投保及提供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惟經調閱相關帳證,發現公司除無償提供通訊處場地設備供業務員使用,還支應制服教育訓練等雜支費用,並授權各通訊處主管,以零用金核付各業務員自有機動車輛之汽油費相關通行費用,已與「自負盈虧」要件不符,因此改按「薪資所得」重新計課各保險業務員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公司注意,保險業務員依雙方訂定之承攬契約書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合於執行業務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其所得即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屬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所給付佣金應依「薪資所得」填開扣免繳憑單。

該局並表示,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另相關業者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由專業稅務人員提供更詳盡的解說服務。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6


提存於法院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應併計遺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政府徵收,迄死亡時尚未領取提存於地方法院提存所之徵收補償地價,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如其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即死亡,該項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雖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惟依民法規定,該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屬於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該應繼承部分之補償地價已屬其繼承人財產,仍應於繼承人死亡時列入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所有臺北市數筆土地,因對徵收補償事項有異議,拒絕領取約3千餘萬元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經土地所轄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237條規定,將徵收補償地價3千餘萬元提存於法院,甲君迄死亡時仍未前往法院領取,其繼承人疏忽漏報此項財產,經查獲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及罰鍰,嗣後甲君繼承人之一乙君又死亡,乙君之繼承人仍未申報乙君再轉繼承之該項財產,惟因乙君死亡之時間距甲君死亡之時間不滿5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先行瞭解應否申報遺產稅,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6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於股票交付日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政府為獎勵公司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之1條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按面額列入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面額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列入綜合所得稅基本稅額歸課,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故有關員工以紅利轉增資所取得之股票,應回歸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歸課所得人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股票交付日」之市價,全數列報為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歸課當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稅。所稱「股票交付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另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納稅人,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故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取得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應於股票交付日所屬年度,按其股票交付日市價,應全數列報當年度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2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土地銀行配合辦理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並提供各項優惠利率專案,幫您輕鬆成家!

土地銀行自即日起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該行獲配額度達400億元,為所有金融機構之冠,本項優惠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500萬元,期限最長30年,含寬限期3年,目前優惠利率為前2年1.5%、第3年起1.8%,歡迎20至45歲,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自用住宅之青年朋友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及建物謄本等文件逕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辦理。

土地銀行為十足公股銀行,配合政府政策一向不遺餘力,原配合辦理之「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優惠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期限最長20年,前2年免付利息,第3年起依借款人條件分三類,現行利率分別為0.622%、1.197%及2.055%。

土地銀行亦配合辦理「內政部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購置住宅優惠額度最高新臺幣220萬元,期限最長20年,修繕住宅優惠額度最高新臺幣80萬元,期限最長15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借款人條件分二類,現行利率僅為0.622%及1.197%。

土地銀行為提供青年朋友更貼心及完整服務,各項貸款超過優惠額度部分另可搭配該行軍公教築巢優利貸、菁英房屋貸款專案、優質房貸促銷方案、優利遞減型房貸等各項優惠利率專案,相關申貸資格歡迎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土銀網站:www.landbank.com.tw服務專線:0800-089-369)洽詢。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11/29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今年三合一選舉,相關的競選活動已如火如荼的展開,有關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於綜合所得稅如何列報扣除,成為最近納稅義務人最常詢問的問題。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時,得扣除之限額,以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有特別規定,如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係自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10年縣(市)長及議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9年11月27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9年4月25日至99年 11月26日止;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係自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10年里長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9年11月27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9年8月25日至99年11月26日止。

本局呼籲,欲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瞭解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並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收據且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前鎮稽徵所 股長 柳秀英(07)7151511分機61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29


納稅義務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直接以成交價格的20﹪計算申報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實際成本資料從高核定其所得額,因而有短漏報所得的事實,是否會受到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若未依法申報該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但已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才可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如果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高,則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人民有依法誠實申報納稅的義務,如有短漏報有價證券所得的事實,稽徵機關會視個案情節就納稅義務人不舉證相關成本費用,是否具備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免予處罰的要件,以認定應否依法論罰。例如明知且保有原始取得成本憑證的所得人,因故意、過失隱匿實際較低的成本費用,直接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申報所得額,造成逃漏稅捐的情形,仍應依法論罰,以維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租稅公平」的立法目的。

法務科 稅務員 徐宜畇 分機754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29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其配偶其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該類股票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作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股東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所取得之緩課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應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所得稅,依據財政部87年9月3日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釋,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

該局並舉例,市民某君於 95年度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其面額及所含可扣抵稅額共計2,207餘萬元,其配偶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除核定補繳本稅487 萬餘元外,並遭處罰鍰97萬餘元。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緩課股票,應注意將該股票之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併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受罰。

法務科 股長 黃載德(07)7256600分機756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29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借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收入並藉減增資手法沖抵,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某營利事業連續3年均辦理減、增資程序,以彌補虧損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漏報銷貨收入3億餘元,經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近6,000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某案件,A公司常年處於虧損狀態,而以辦理「減資」方式沖銷,負責人甲君卻持續貸予大筆資金給公司維持日常營運,帳載公司股東往來,再以辦理「債權轉增資」方式將甲君之債權轉換成公司股份,致甲君股份不斷膨脹。因甲君並無相當資力,經深入查核甲君之資金來源,發現其銀行存款帳戶往來交易頻繁,有經常性以每筆不等且有尾數之小額票據款項密集存入,符合公司之營業型態,另查存入票據發票人之付款用途,查得票據發票人皆為A公司之下游客戶,回函均稱該等票據係向A公司購買材料且未取得進項憑證,案經負責人甲君到局坦承公司歷年來借用自己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金額計3億元,同意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近6,000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短漏開發票並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帳戶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倘經查獲則補稅並處罰鍰。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 (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魏銘賜 04-23051111轉223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6


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至於廢機動車輛車主取得回收獎勵金,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釋,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毋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該筆獎勵金為處分廢車收入之一,應併同處分廢車其他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損益,併計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6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生前,在世界各地的未償債務、稅款,可否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到桃園林先生電話詢問,其父親長期旅居國外,日前過世,繼承人申報父親的遺產稅時,是否可將父親在國外欠銀行的百萬債務、應繳的所得稅、喪葬費等,全都列報為扣除項目。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各款所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如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未償債務及喪葬費用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審二科 簡淑靜 分機:142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5


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為兼營應稅、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99年7月向國外購買專利權 200萬元,其7-8月應稅銷售額600萬元(稅額3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則應於9月15日前申報7-8月營業稅時,按不得扣抵比率33﹪ 〔免稅銷售額300萬元÷(應稅銷售額60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33.33﹪,因小數點以下不計,以33﹪計算〕計算應納稅額,是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33,000元(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200萬元×稅率5﹪×不得扣抵比率33﹪),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333,000元(當期銷項稅額30萬元+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33,000元)。若甲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購買國外勞務部分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401申報書購買國外勞務欄(74欄)填入給付金額即可。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本稅外,處1至10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堯民 (04)23051111轉753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5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零存整付分年贈與者,要分年申報贈與稅

(桃園訊) 老張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採每年存入195萬元之6年期零存整付定期存款,於到期後其子女可領回1,200萬元,究應以期滿之可領回金額於期初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抑應以分年存入之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及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將財產贈與他人,有關贈與財產總值之認定,自應以贈與行為發生之年度為準,而不能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時點,應以每年存入時贈與行為發生日,以每年存入之金額為贈與金額,依前揭規定申報贈與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二科 李博立 分機:165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4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結婚新人照過來,如何節稅報乎你哉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99年度結婚的新人,明年5月報稅可以選擇合併分開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不論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均可列報扶養配偶一方之父母,但記得要附上戶口名簿影本供稽徵機關審核。

該局同時提醒您,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生效力。

法務二科 林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23


掌上明珠出嫁千萬元嫁妝免課贈與稅

年關將近及明年適逢建國100年,將掀起一波結婚熱潮,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子女成家時財力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祝福對對佳偶百年好合,同時宣導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

一般社會習俗,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財產,以作為子女成家之基本資財,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父母可分別計算),如果要多給,依法就要課稅,有人不禁要問,那最多也只有200萬元免稅,怎麼會有千萬免稅的事情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對於前揭條項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100萬元免稅,常與同法第22條規定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混淆,其實該二項免稅優惠是分別計算,可以並存的,而且如果子女在歲末年初時結婚,免稅額度更可發揮,達到千萬元的金額。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李先生寶貝女兒預定在100年元旦結婚,則李先生夫婦在99年年底可先各贈與220萬元,結婚時再各贈與220萬元及婚嫁不計入總額各100萬元,所以夫妻給女兒的嫁妝總金額1,080萬元均可以免課徵贈與稅。

又該局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23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虛列捐贈扣除額處1倍之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取得不實捐贈收據憑證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案件,其捐贈金額浮報部分除補稅外,並按虛列捐贈扣除額所逃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指出,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購買不實淨值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虛列捐贈扣除額,縱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稽徵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另依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函釋規定,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單位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始得依法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民眾勿聽信他人鼓吹或存僥倖心理購買不實捐贈憑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法二科 宋玉萍 分機:167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2


營業人開立及取得憑證之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開立當期填具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至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若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而次期仍未申報者,於申報扣抵當期則應敘明理由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即為當期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含有銷項稅額,若被查獲未於開立當期申報者,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短漏報銷售額者,應於被查獲或被檢舉前自行向其所轄國稅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漏繳稅額,才可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統一發票所載之營業稅額,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言,係依規定收取之營業稅額(即銷項稅額),而就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言,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即進項稅額)。


營業人若有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因未造成漏稅,可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惟相對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者,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即發生漏稅,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因此,營業人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注意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法一科 陳美秀 分機:160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2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二親等內之不動產買賣應檢附之基本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將不動產出售予子女,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如須申報贈與,又應檢附文件為何?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如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將房地出售予子女,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申報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彙整說明如下:

一、贈與稅申報書(第1頁及第4頁之納稅義務人簽章部分請務必簽章)

二、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三、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影本、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及房屋契稅稅單影本。

四、買賣移轉契約書(私契)影本或資金收付分析表。

五、出賣人存摺影本、承買人存摺影本、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如係貸款取得,請檢附償債能力證明。

六、委任他人代辦時請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不在國內者,請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收件時應補附之基本資料,提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如嗣後查核尚有應補資料,該局將會另行通知補正。

該局提醒,目前各分局、稽徵所均有設置贈與稅收件櫃台,民眾可就近到各分局、稽徵所辦理。

審查二科 康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3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18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免罰規定認定疑義

財政部表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上開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

財政部說明,減免處罰標準係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同條第1項規定,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內容商號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如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等情事,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惟考量該張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者,因其影響稅額僅50元,情節輕微,爰減免處罰標準中明定對每張所載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惟所載銷售額究應以實際銷售額或誤植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因乏明確規範,該部爰發布釋令,俾資遵循。舉例而言,據國稅局查報,有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618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649元),誤植為952,999元(含稅後開立之金額為1,000,649元),該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已逾百萬元,如以正確銷售額作為認定可否免罰標準,顯逾公平,爰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錯誤銷售額952,999元作為是否符合上開免罰規定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揭案件營業人因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有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情事而無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之適用者,應依該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618元為罰鍰計算基準。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1/17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須課贈與稅喔!

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要將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是否跟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即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贈與稅的。以本案為例,李先生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因為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上揭規定,仍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租稅規劃時,除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同時要注意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17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下一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補報補繳營業稅並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該局表示,營業稅相關法令對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和「誤用前期發票」的規定並不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年3月1日仍繼續使用99年1至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錯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年1至2月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中南稽徵所 傅股長 (02)25433050分機1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11/16


注意:本新聞已於 2010/12/14 更正


公同共有自宅稅 遷籍就沒有優惠

適用自用住宅土地,若屬公同共有時,財政部規定,共有人只要任何一人遷出戶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據民法第827條及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共有物。

財政部指出,公同共有土地的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直系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

【2010/11/16 經濟日報】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個人合建分屋相關的營業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的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地主僅出售土地或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外,原則上係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的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依財政部84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41624289號函釋規定,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設公司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釋規定,因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及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

二、地主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如何課稅?依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除其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可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甲建設公司合建房屋,非以A君為起造人且甲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則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開立統一發票,完工後土地時價2,000,000元,A君分得5間房屋時價1,500,000元,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故A君應開立2,000,000元的收據給甲建設公司,甲建設公司則應開出銷售額及營業稅合計2,100,000元的二聯式統一發票給A君。另因A君係非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合建房屋時,可以其實際銷售地之地址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發票給買受人並申報營業稅。

該局呼籲,地主提供個人的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及出售分得之房屋,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受罰。

中南稽徵所 傅股長 (02)25433050分機1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15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經濟部與財政部共同訂定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高附加價值之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提升技術能力,以因應國際競爭環境,並透過研究發展之外部效益及產業關聯效果,帶動整體產業升級及經濟成長,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明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最高以該稅額之30%為限。依據前開條文第2項授權規定,財政部配合經濟部共同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9年11月8日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

財政部表示,我國依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結論,進行所得稅制整體改革,已構建一輕稅簡政並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雖延續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措施,惟其適用範圍及申請程序均有不同。擇要說明如下:

一、適用產業之普遍性: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以科學方法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活動,其態樣包括研究發展單位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亦即,公司投入研究發展符合前開定義及態樣者,均可依法申請適用,各產業(包括服務業)均可同享租稅獎勵之效益。

二、嚴謹訂定適用範圍,僅納入高度創新研究發展活動:

因應全球化與國際化潮流,多數企業為本身競爭力考量,均已自發性積極投入研究與發展活動。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即係希望經由前開稅率大幅調降節省企業之所得稅,將資金保留予企業自由運用,提升企業資金運用效率,企業可於依從成本最小及運用效益最大之情況下,投入研究發展活動。公司為維持本身競爭力或為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所進行之一般性或基礎性研究發展支出,已可運用前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之政府補助款支應其資金需求,故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僅限於符合高度「前瞻性」、「開創性」、「風險性」與「外溢性」之研究發展活動支出,始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三、行政機關橫向專業分工之審查機制:

考量各產業研究發展活動之多樣化及專業性,研發事實之認定具備高度專業性,為澈底改善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公司與稽徵機關對於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不一衍生爭議及稅負不確定情形,以符合各界期待並落實政府獎勵政策之美意,本辦法明定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負責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及公司與國外業者共同研發專案認定之申請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之審查,藉由行政機關間橫向專業分工,共同協助產業創新發展,並期政府租稅獎勵資源運用具有效率。

財政部特別呼籲,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次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財政部將於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及網路申報軟體提醒公司注意上開申請期限之規定,以利新制度順利推動。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1/10


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網路交易成避稅天堂,國稅局進行查核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理網路交易銷售查核案件,查獲營業人除網路交易外,並發現尚有透過電話訂貨後宅配到貨之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查獲短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近年來網路交易日益普及加上匿名性高,營業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逃漏稅捐情事層出不窮,更有業者借由分散網路交易帳號,以規避國稅局之查緝。

該局轄內某衣館有實體店面並架設網站銷售服裝、飾品等,國稅局透過蒐集網拍業者資料,並實際上網站了解該商號交易模式,發現其送貨方式為宅配貨到付款超商取貨先行匯款後收貨,收款方式則可線上刷卡匯款入指定帳戶代收貨款。為查核營業人有無涉及逃漏稅捐情事,國稅局運用多方資料,如:營業人電子商務合作契約宅配服務紀錄付款紀錄等,發現營業人實際銷售額與申報之銷售額有懸殊之差距,逃漏稅捐屬實,造成國庫之損失。

夲案某衣館已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100萬元並處罰鍰100萬元,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覈實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處罰而因小失大。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姜慧霖 02-82275168轉30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9


2010年11月8日 星期一

營業登記12-公司行號因縣市合併而營業地址更動者 免辦理變更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業人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而財政部88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81915006號函規定,營業人因戶政機關門牌整編發生營業地址異動之案件,得由稽徵機關逕依戶政機關通報之資料釐正營業稅稅籍,免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惟應通知營業人辦理更正其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證件。

本次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分別合併為直轄市,國稅局亦將配合戶政單位通報資料自行統一轉檔釐正營業人之營業地址,位於臺南縣及高雄縣的公司行號無須前往稽徵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屆時該局將另行通知轄內營業人攜帶更正後的統一發票專用章前來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8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怠於催討應收款項,將設算利息,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的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2,500餘萬元。國稅局以甲公司怠於向A君催討應收股票款1億5千4百餘萬元,致未能償還向銀行所借款項,另方面尚須承擔鉅額的利息支出,乃就該筆應收股票款,按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設算利息175萬餘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甲公司主張已積極依法對A君進行追索,該筆應收股票款早已成為呆帳,不應再設算利息,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雖曾在90年間對A君進行催收,並提出存證信函作證,但該份存證信函所記載的地址,是訴外人乙公司的營業地址,並非A君的住居所,難認該存證信函已發生催收效力,從而即難認前開應收股票款得自91年間起視為呆帳損失。至於甲公司雖另於93年及95年間對A君的住居所發出存證信函,但充其量只能認為甲公司在93年以後才合法行使催收行為,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另補充說明,當數筆利率不同的借入款項,無法查明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國稅局將按加權平均法求出的平均借利率核算利息,請營利事業注意。

法務一科 簡稽核 06-229806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5


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研發認證測試單位為營利事業,該測試費用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委託他人進行測驗,受測單位需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機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機構研究為限,其支出之認證測試費始可適用投資抵減。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其所屬研究機構

該局查核某電腦製造公司97年度列報研究發展支出認證測試費用2千餘萬元,其委託測試單位分別為國內、外營利事業,與上揭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測試單位不符,乃剔除該等測試費用,補徵稅額6百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付認證測試費用,應注意測試單位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4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幼稚園增安親班-教師薪水要扣繳

新營市李先生問:聽聞幼稚園教職員薪資為免稅所得,若於課後增開才藝及安親課輔等課程,另聘教師授課所給付薪資是否也為免稅,應否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台南縣分局答覆:依法立案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惟另行增設才藝、安親班教師薪資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故托兒所、幼稚園於正常課程中聘請的音樂、美勞等才藝老師,其薪資所得係屬前揭法條規定免稅所得。惟托兒所、幼稚園若於課後增開才藝或安親班,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則非屬前揭法條規範的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2010/11/03 經濟日報】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後,子女旋即售於第三人,並將所取得售地款向贈與人購買建地,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建地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除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0910456306號令例示三種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態樣--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應稅財產外,該局又查獲另一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的態樣--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旋即由子女售於第三人,將所取得售地款再向贈與人購買建地的迂迴贈與行為。

該局最近查獲納稅人於98年6月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其子女旋即於同年8月以3,57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將所得價金於同年9月再向其父購買建地,其前後相距不過3個月,交易時間接續縝密,且建地買受人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受贈人完全相同,經過上開交易後,贈與人僅取得其應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售地款3,570萬元,其子女未支付任何價金,卻取得公告現值3,570萬元之建地,此種透過取巧迂迴安排以達規避稅負之目的甚明,經本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實質,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該局特別提醒,勿取巧逃漏,有類此迂迴贈與行為,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尚應加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3


內政部99年度住宅補貼專案貸款開始受理申貸,土地銀行提供各項優惠利率專案,幫您輕鬆成家!

土地銀行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貸「內政部99年度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購置住宅優惠額度最高新臺幣 220萬元,期限最長20年,修繕住宅優惠額度最高新臺幣80萬元,期限最長15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借款人條件分二類,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減)碼計算,現行利率僅為0.622%及1.197%。

土地銀行亦配合政府辦理「內政部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優惠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期限最長20年,前2年免付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即前兩年不會有任何負擔,第3年起依借款人條件分三類,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減)碼計算,現行利率分別為0.622%、1.197%及2.055%。

歡迎已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核定戶攜帶縣(市)政府核發之利息補貼證明、身分證、印章、土地及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房屋稅單影本)等文件逕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辦理。

土地銀行為提供更貼心及完整服務,購置住宅貸款超過優惠貸款額度部分,該行提供軍公教築巢優利貸、菁英房屋貸款專案、優質房貸促銷方案及優利遞減型房貸等各項優惠利率專案,相關申貸資格歡迎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土銀網站:www.landbank.com.tw服務專線:0800-089-369)洽詢。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11/3


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近日針對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發布計徵營業稅之相關解釋令。

財政部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就其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因其參與分配而分得款項時,不良債權將因而減少或消滅,故其參與分配所得金額應屬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所收回之金額,該公司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課徵營業稅。資產管理公司如除聲明參與分配外,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且以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則應以抵押物之拍定價格作為處分不良債權之收回金額,就該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嗣後資產管理公司銷售抵押物時,尚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如附件圖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稅係就銷售行為之銷售額課稅,不論其損益,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抵押物,與嗣後出售抵押物,應分屬「處分不良債權」及「銷售抵押物」2個銷售行為,應按兩交易階段計徵營業稅。實務上資產管理公司雖有於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前,即先行覓妥買主並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事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價格完成交易之情形,惟該交易價格係第2階段交易(銷售抵押物)之銷售額,尚不應以此交易價格作為計算第1階段交易(處分不良債權)之銷售額。至資產管理公司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銷售抵押物」之銷售額可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1/3


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短漏報收入,如所涉短漏報情節重大,尚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規定,適用對象為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


4.如期申報者,始能適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短漏報所得額情節重大者,就無法適用該項扣除之規定。

該局指出,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申報以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虧損新臺幣(下同)700餘萬元自97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公司經查獲於92年間涉嫌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1,000餘萬元,並短漏報所得額50餘萬元。因其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亦達5﹪,短漏報情節重大,致92年度核定之虧損700餘萬元,已無法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供以後年度扣除,而應予以全數補稅。

該局呼籲,政府為減輕營利事業之稅負,已修法將盈虧互抵年限延長至10年,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適用要件,若還有92年度未扣除完之核定虧損,即可延長扣抵至102年底,但仍須符合相關要件,始能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2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會費免予扣繳-次年依法申報

太保市陳小姐問:公司給付公會會費,是否要申報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會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其他所得,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於次年1月底前依法列單向國稅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期限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申報,遭受處罰。

【2010/10/29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可申報為費用的限額及適用條件

臺南市、高雄市、臺中市、新北市及臺北市等5都市長暨市議員的選舉,雖然在11月27日才要進行投票,但是相關的競選活動早已如火如荼展開,有關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如何列報費用,也隨著日漸緊繃的選情,成為最近納稅義務人最常詢問的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特別以某公司詢問的問題為例,該公司98年度有累積虧損500萬元,99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預估為300萬元,99年度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雖然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且捐贈總額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因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應不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最後再度提醒打算捐贈競選經費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捐贈的相關規定,以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黃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29


購買儲蓄型保險應注意課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幫孩子購買儲蓄型保險時,如果繳納保費的要保人是父母,而受益人指定為子女,有沒有課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終止契約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等,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要保人的權利,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以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是父母而受益人為子女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年度,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滿期金如果超過220萬元,要保人(父母)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主動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將涉及漏報贈與稅情事;另外保險期間內發生要保人變更,例如要保人死亡或變更為他人,若要保人死亡,則保單價值應併入要保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要保人變更,則要保人應將投保日至變更日止之保單利益,依法申報為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保險商品,應多留意相關課稅規定,以免因不熟悉法令而被補稅受罰。

文山稽徵所 劉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29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之課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總額,亦即免課遺產稅。

該局說明,上開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立法意旨,主要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致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故並非鼓勵或容讓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規避應負擔之遺產稅,從而,對於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基於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自無免予課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以一般人較易混淆之投資型保險單為例說明,按適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投資型保單,如屬前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死亡給付,如有不符合前述免稅立法意旨情形,即非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之家人因其死亡致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仍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之適用。此外之投資型保險單,原則上與其他投資財產(如:有價證券)性質相同,仍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受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繼承人申報1筆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300萬餘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遺產,主張該保險給付應免予課徵遺產稅。經查核結果,係被繼承人以本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指定繼承人2人為受益人,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適用前揭規範之投資型保單,惟被繼承人於投保時已80歲,並以躉繳方式繳交300萬元保險費,死亡時又遺有高額遺產,其投保系爭保險時,並無避免家人於其身故後陷於生活困難之需要,已與保險目的不符,顯欲將存款型態之財產以投保方式轉換為免稅之保險給付,藉此規避遺產稅,自與前揭保險給付免稅之立法意旨不符,故核定繼承人因之受益之保險給付金額應併入遺產課稅。

法務二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28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申領獎金事宜

(彰化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邇來有社福團體來電詢問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捐募活動,活動前應否申請許可及以募得之統一發票申領中獎獎金有無特別規定?

該分局說明,社會團體如舉辦募集統一發票活動,原即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但為避免事後領獎時,遭誤認涉嫌冒領獎金等不必要之困擾,財政部賦稅署原以83年9月12日台稅二發第831610573號函釋規定,得檢具該管社政主管機關之核准函等向財政部租稅教育及宣導推行小組報備。但財政部99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6800號令釋已廢止上開函釋 。

該分局指出,勸募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統一發票非屬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無須向財政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

該分局提醒,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中獎發票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以供代發獎金單位核認。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0/27


贈與農地登記請求權,不適用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將自有且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並由受贈與人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則該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不含贈與農地登記請求權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97年間與他人交換土地,並將其應取得土地,無償登記與其子,經查獲有贈與土地登記請求權之情事,乃核定贈與總額 1,968,127元。甲君不服,主張其贈與子之財產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而非請求權,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未曾登記為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依不動產物權為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其實際並無系爭農地之所有權,直至甲君通知將系爭農地直接過戶登記在其子名下,其既迄未將系爭農地登記在自己名下而擁有所有權,自無從將該土地贈與其子,而係將取得請求他人移轉系爭土地之債權,無償讓與其子,是本件當無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甚明,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須其贈與標的為合於該款規定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並不包含其他之動產、不動產或權利,且享有該優惠措施者仍需以擁有農地所有權之人直接贈與名下農地予特定親屬為適用前提。

法務一科 蕭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27


您了解嗎?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之有效期限是不同的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曾有本市納稅人林小姐親自帶著接獲退稅的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到該局,要求更改支票的有效日期,以便能夠兌領退稅款。惟經查看後發現並未超過有效期限,係納稅人誤將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的開票日當成有效日期所致。因此,該局特別就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之有效期限提出說明,以免納稅人因誤解而白跑一趟國稅局。

國稅局表示,在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與退稅專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上,有效日期的記載方式是不同的。


退稅憑單係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針對未採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之退稅方式,現行退稅計分3批次,每一批次均在退稅憑單正面註明「兌領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至○年○月○日止」字樣,有效期間都是在該局寄出後至憑單所載之日期止,通常該有效期間只有2個月。


國庫專戶存款支票記載填發日期,在背面持票人注意事項則填載「本支票自發票日起一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期作廢」之字樣,故其有效期間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國稅局同時呼籲:收到該局寄出的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時,除先查看憑單或支票正面、背面的說明外,亦請儘速持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以避免因逾期或遺失尚須展延或申請補發等繁複手續!徒增雙方困擾。

徵收科 股長 賴傳忠 (07)7256600 分機762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0/27


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房屋自益信託後仍得列舉扣除

民眾詢問房屋交付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作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其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得否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按財政部98年2月20日台財稅第0970060770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之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與委託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者,其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及同法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呼籲:如有不符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請於發現後自動向國稅局更正申報,以免誤報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0/27


非屬醫療行為之生育護理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少子化時代來臨,許多月子中心以護理之家名義紛紛成立,然支付予月子中心之費用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不得申報醫療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納稅義務人98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扣除額,其中200,000元係某醫院附設之護理之家護理費用,該護理之家非屬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且所出具收據非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不符規定予以剔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費及生育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又依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生育護理費需屬醫療行為之收費部分,始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誤報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0/27


土地銀行配合辦理梅姬颱風各項紓困貸款

本(99)年10月23日梅姬颱風來襲,造成部分地區房屋及農作物嚴重受損,臺灣土地銀行為協助受災戶早日復建,配合辦理下列各項紓困貸款,受災戶取具相關受災證明後,可就近向土地銀行當地營業單位洽辦:

一、農漁業災害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農漁業災害貸款要點」有關規定辦理紓困貸款,每戶貸款餘額最高600萬元,貸款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6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155%。

二、房屋受損紓困貸款:

(一)依該行訂頒之「天然災區房屋重建、整修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重建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整修貸款額度最高50萬元,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6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155%。

(二) 依該行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合資訂頒之「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要點」規定辦理,額度最高200萬元,本貸款以支用於災區民眾住宅重建或修繕等支出項目,其中並得以20萬元為限,購置日常生活必需配備,包括自用之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等,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155%。

三、企業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每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得分次申貸,貸款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6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155%。

土地銀行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客服專線:(02)2314-663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10/27


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其所含可扣抵稅額不可加回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已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嗣後營利事業如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及分配現金股利時,因屬盈餘分配,其原已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得以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惟如係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者,因非屬盈餘分配,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則不可加回,以免嗣後計算稅額扣抵比率發生超額分配情事。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0/27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協助受災戶重建家園 臺銀提供復建優惠貸款

梅姬颱風夾帶豪雨造成蘇澳、花東地區嚴重災情,為協助遭受颱風災害之企業及個人,早日完成災後重建工作,臺灣銀行提供天然災害受災戶復建融資優惠貸款。對於企業受災戶需要資金從事復舊週轉、或修復、重置機器設備、廠房、營業場所者,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5000萬元個人受災戶需要修復或重置住宅、傢俱、家電用品或交通工具者,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300萬元,貸款利率則依該行規定核算後,再減0.5%優惠計息。

臺灣銀行表示,已通知各地分行主動了解客戶情況,並提供必要協助,該行本著關懷與服務的精神相挺受災戶,凡受災戶於遭受災害次日起3個月內,持受災地區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或經該行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得就近至其國內163個營業據點提出申請,以儘速取得融資辦理復舊,重建生產力。

授信審查部 邱經理月琴  (02)2349-3471
手機:0988-56506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10/26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並依其指示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零稅率之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仍屬外銷貨物,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指出,所謂保稅區營業人,係指政府核定之


1.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


2.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4.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


5.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其外匯收入常有時間落後之情形,因此,如經報關程序將上開貨物輸往保稅區者,於發貨當期,即可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上開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未經報關程序致無報單時,則須等到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才能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銷售貨物情形時,應注意其申報時點之規定,並確實檢具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26


營業人捐贈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捐贈貨物給公益團體或以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並無收取貨款情事,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如將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又依據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供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購入供銷售之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營業人如購入目的即係為了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捐贈使用,並以各相關科目列帳,且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按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或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詢問。

南港稽徵所 江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26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要區分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喔!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政府機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款,業者若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查核轄內甲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因承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政府委辦相關業務,並接收政府補助款2,500,000元,於結算申報時將該款項,以無償性質補助款列報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惟按該團體提示領取相關補助款資料內容,均有相對移轉貨物或提供勞務,核有對價關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性質,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依法課徵所得稅625,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有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如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有支付對價關係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至於政府基於評核、獎勵而撥發機關團體無償性質之補助款,因非屬有對價關係之收入,才可認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審查一科 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25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有關債權、債務之繼受人申請適用情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另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除對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發生效力。茲以下列3種情形說明:

一、特定繼受人(債務承擔)

若甲君替債務人乙君代為清償債務,持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乙君財產及所得資料?

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其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其所謂效力所及之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在內。又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312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如債權人於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後,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即已繼受債權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者,故甲君持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可查調債務人乙君財產及所得資料。

二、特定繼受人(債權讓與)

依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同法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人)辦理應檢具原執行名義、讓渡書或債權讓與證明書(需載明執行名義文號及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申請查調。

三、一般繼受人(債權繼承)

繼承人如屬依規定為被繼承人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且未拋棄繼承者,亦應得持原以被繼承人為當事人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遺產債權於分割前,繼承人中之一人持法院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98年10月29日起,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及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查調之服務費由現行每項新臺幣(下同)500元調降為250元,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每加查一個年度,則加收250元服務費。本項業務係跨區局服務,納稅義務人只需備齊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服務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6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21


國稅局態度堅決:建商不可拒提資料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根據綜所稅法,如果買賣預售屋,必須如實申報綜所稅中的其他所得,如果是交易已經過戶的成屋,則是屬財產交易所得,都是依法必須申報的所得。

配合政府打房政策,財政部長李述德下令,要求國稅局必須清查炒房的投資客,有否誠實納稅,如果未依法納稅者,查獲之後一律補稅帶罰。

國稅局指出,所有財產交易所得情況,通常來自地政機關提供的資料,因此國稅局查核納稅人是否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情況,會進行資料比對,如果地政資料中有交易資料,但賣出人卻未申報,就會根據資金往來資料,逕行核課所得,開出稅單,如果納稅人可以舉證出當初的買進成本,也會補進資料並要求補稅,除非,該項財產交易確實虧損,才不須補稅。

國稅局官員坦承,投資客在預售屋階段,進行交易買賣,並不容易稽查資料,就算追蹤資金往來情況,還是會有問題,為此,將向建設公司提出客戶買賣資料調閱權,而基於課稅需要,建設公司不可以拒絕提供。

凌忠嫄指出,北市國稅局一直長期蒐集相關資料,並依權限稽查資料,這些工作都是國稅局平日稽查的工作範圍。

國稅局官員說,預售屋的買賣,如果有盈餘,依法必須以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所稅,如果賣方有實際的支付單據,可以檢具核實抵減盈餘,否則,國稅局根據納稅人資金往來情況,可以推斷出交易獲利情況,並請納稅人進行說明,如果拒絕配合,國稅局有權逕行開出稅單,要求納稅人補稅,情節嚴重者還可處以逃漏稅罰鍰。

【工商時報 2010-10-21】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新舊清算人 「禁足期」合併算

清算中的企業,因為欠稅導致清算人遭到限制出境後,中途更換清算人時,財政部規定,原清算人已經被限制出境的天數,可與新任清算人合併計算,兩者最長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舉例來說,甲是A公司的清算人,因為A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一年,A公司因故需要更換清算人為乙,財政部說,依據新舊清算人欠稅出境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的規定,乙清算人被限制出境的時間最長只有四年。

財政部發布函釋規定,清算中營利事業因欠繳稅捐被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限制其清算人出境案件,如該清算人變更,應按原限制案已列管的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同時,已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如新任清算人為多位法定清算人,且原清算人為新任清算人之一時,因原受限制出境清算人是欠稅企業清算人的身分並未改變,稅捐機關無須解除其出境限制,應繼續限制原清算人出境至五年期間屆滿。

財政部同時規定,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的計算,應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原清算人出境之日起,至該署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之日止。

財政部指出,公司辦理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完成清算程序,若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縱使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公司法人仍視為存續,其所欠稅款及清算人被限制出境部分,仍不得註銷及解除。

【2010/10/20 經濟日報】


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養子女可繼承遺產-其子女也有繼承權

臺南市高小姐問:養子女是否可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是否可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是出於「法律」擬制的血親關係,並不是由於出生而自然存在的血親關係。依我國民法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所以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有代位繼承權。例如老王於98年4月1日死亡,其在 77年3月間收養的養女王阿霞已於95年8月26日死亡,則王阿霞於被收養前所生之兩個兒子陳立及陳綱,為老王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陳立及陳綱兩人為老王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老王的遺產稅申報。

【2010/10/18 經濟日報】


因故沒收之定金,須提出與其直接且有必然因果關係之實際損害數額方得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經該局查獲某年度漏報取自乙君之違約金收入1仟萬元,除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該筆違約金收入,雖源自其出售砂石交易契約之定金,惟其為取得採取土石權利以採取土石販賣營利,已支付土方開採權利金、整理、管理等費用計 1仟6佰餘萬元,其性質當然係沒收違約金之對應成本損失,故實際並無所得為由,資為爭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前揭成本與系爭收入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不得免除證明其實際損害數額之責任,而甲君未能舉證其他成本及必要費用可資減除,遂判決甲君敗訴在案。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收受定金之他方,於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而沒收之定金,因該筆款項並非當然等同於所受之實際損害數額,而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法務二科 林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18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得申請追減更正年度利息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因故將定期存款於存款期間中途解約,依約定存款利息打折後繳還已領取之利息所得,得自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金融機構按月給付存款人定期存款利息,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後,存款人提前解約,金融機構依定期存款合約向存款人取回前開已按月給付之部分利息,參照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582號函及87年4月9日台財稅第871936994號函釋規定,核屬利息所得之減少,應自其繳還年度之利息所得中扣除。如繳還年度並無利息所得或利息所得不足扣除,可由金融機構出具利息扣抵證明【應詳註所得人姓名、所得人統一編(證)號、存款帳號明細、追減利息所得之原領取年度、原領取利息所得金額及追減金額】交由存款人據以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追減更正其領取年度之利息所得。

該局提醒,定期存款提前解約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投稽徵所 陳股長 (02)28951515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18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投資型保單,縱非帶病投保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關於死亡保險給付是否符合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民眾常有疑慮,據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立法意旨,係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主要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遺產稅。

該局舉例,甲君在94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6年期新台幣保息帳戶,並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君之子。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萬元,惟甲君在97年因病去世,身故時年僅四十餘歲,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萬元。甲君繼承人在辦理其遺產稅申報時,將該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百餘萬元,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遺產總額達5千6百多萬元,家庭堪稱富裕,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縱未投保任何保險,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並無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之虞,所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短期躉繳大額保費,縱非帶病投保,惟依其投保的時程及經濟狀況來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甚為明確。所以國稅局將甲君所投保之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百餘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另由於甲君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核屬已申報揭露,免予處罰。該案經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投保理財性投資型保單,其保單價值於身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能單憑保單名稱為○○壽險,即自認定屬人壽保險性質,而未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因此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將遭受處罰。

法務科 審核員 孫樂瑜(07)7256600分機758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0/18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政治捐獻-應以個人名義辦理

屏東市某建築師事務所王小姐問:其執行業務者如對政黨捐贈,是否得列為其事務所捐贈費用?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釋,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010/10/15 經濟日報】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第1次核定時只補稅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同條第2項復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該局指出,98年5月27日公布之所得稅法施行前,營利事業未申報或短漏報決、清算課稅所得者,不論稽徵機關查獲幾次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核定應補稅額,均只補稅不罰,為避免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營利事業已 (未)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時,均應處予漏稅罰之規定,並自98年5月29日生效;另財政部9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220630號令核釋,對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其自始未申報,尚無從確認其短漏報所得額,且與現行所得稅法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情形類同,爰比照結算申報規定,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之有關短漏報處罰。但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予補稅處罰。亦即修正後之決、清算未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第1次核定時只補稅不罰,嗣若再查獲有逃漏稅情事時,始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之適用。

審查一科 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13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自遺產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還没有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計算方式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在審核遺產稅案時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雖提出繼承日後繳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資料申報扣除,並不清楚此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申報時誤將未納稅捐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而非比例扣除。舉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於99年3月1日死亡,99年房屋稅2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8年7月1日至99 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98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99年3月1日計有244天,再依244天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13,369 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繼承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留意前述規定計算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12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財團養地牟利 明年徵「空地稅」

針對財團養地賺取增值暴利現象,財政部開出第一刀。財政部指出,明(100)年起,私有土地閒置未開發,但供公眾無償使用者,除非做為道路或公共通行巷道外,將不再提供免稅優惠,須全數改課地價稅,稅率自1%起跳。業者土地稅負成本將增加。

此舉形同中央政府率先對閒置土地開徵具有「空地稅」性質的地價稅,且全台各縣市一體適用。

財政部上周已通函全國稅捐機關,著手清查轄區內閒置的私有土地,過去享有免稅的土地,明年開始均要發單課稅。財政部從嚴規範私有土地適用免稅的用途後,將使閒置土地的稅負持有成本大幅上漲。

財政部指出,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的私有土地」,經行政院同意修正後,已不屬於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100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但屬未辦理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的寺廟(如福德正神廟)原享有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只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稅。

財政部指出,過去因未限制其供公共使用的範圍,以致免稅優惠浮濫,私有土地藉簡單整地做為廣場綠地簡易公園,即享有免稅利益,不但失去土地資源充分利用的目的,也有助長財團養地之嫌。

由於近年房地產價格飆漲,人民購屋痛苦指數再創新高,民意代表要求地方政府需開徵空地稅,以遏阻財團養地不斷推升地價的行為。

財政部強調,這項措施雖非特別針對空地而來,但是若財團要藉由購地、養地以坐收未來地價上漲的鉅額利益,將無法再藉由主張提供公共使用的理由,規避土地閒置期間的地價稅負。

小辭典/空地稅

土地法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即屬於「空地」。或者,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20%,也會被視為空地。為促進土地資源充分利用,凡被列為空地者,政府可對地主開徵「空地稅」。

開徵空地稅屬於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但全台目前沒有縣市對「空地」開徵空地稅。


(陳美珍)【2010/10/11 聯合報】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於近日發布解釋,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因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上開土地已非屬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即100年恢復徵收。

財政部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原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因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為免閒置未開發之土地,亦併主張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與原立法之意旨相違,且為防杜投機,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爰決議將上開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免稅,並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

財政部指出,原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未限制公共使用範圍,以致免稅優惠浮濫,造成土地低度利用,例如作為廣場綠地簡易公園等,亦可適用免稅,故予檢討修正。修正後將使閒置未開發或低度利用之土地恢復按一般土地課徵地價稅,其性質與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核定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有別,尚非屬對閒置土地開徵具有「空地稅」性質之地價稅,惟此一措施,可將低度利用土地回歸正常稅制課稅,抑制土地之投機。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0/11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營業人被查獲取得來源不明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主張確有交易,應負舉證責任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其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間有無交易之事實不明,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

甲公司於94至95年間購買貨物,取得無營業事實之乙公司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乃依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278,447元處2倍罰鍰556,894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與開立憑證之營業人間確有交易事實,應免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按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稅務案件因具有課稅資料多為納稅義務人所掌握及大量性行政之事物本質,稽徵機關欲完全調查及取得相關資料,容有困難;是為貫徹課稅公平原則,應認屬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之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之協力義務,營業稅進項稅額,因在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列為計算之減項,屬於權利發生後之消滅事由,則有關營業稅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故其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間有無交易事實倘有不明,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本案乙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於偵查中已坦承94至95年並無實際銷售貨物,而虛偽製作不實進項憑證予甲公司,以為扣抵銷項稅額,幫助甲公司逃漏稅,乙公司於94至95年間並無營業事實,甲公司自無向乙公司進貨之事實。甲公司雖主張與乙公司間確有交易事實,並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有向乙公司進貨之事實,則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進貨時應注意開立進項憑證之營業人,有無正常營運並保留雙方交易憑證資料,以免被查獲因無法提供具體事證供核而遭受處罰。

法務一科 封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