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商業登記3-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26850號

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第十八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經濟部商業司 9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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