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申請新版投資抵減-留意期限

財政部指出,新版企業研發投資抵減優惠,今(99)年首度適用,申請期限範圍與舊制完全不同,採用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企業,研發支出申請抵稅時限為明(100)年2月至6月間,逾期申請者,將影響抵稅優惠。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底屆滿落日後,已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企業研發支出只有在符合高度前瞻性、開創性、風險性與外溢性等要件,其與研發活動相關的支出,才可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研發支出抵減率為15%,但當年度可抵減上限不超過應納所得稅的30%,超額部分不得保留在往後年度繼續抵減。舉例來說,A公司今年研發支出為500萬元,其中75萬元(500萬元×15%)可抵減營所稅,但若A公司今年度營所稅稅額只有100萬元,就只能抵減30萬元(100 萬元×30%),剩下的45萬元不能抵減,也無法留到以後年度扣抵。

配合新版研發支出抵稅優惠,財政部已與經濟部共同發布公司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研發支出可適用範圍及申請程序,均與已經屆滿落日的促產條例不同。

財部指出,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事實,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基本資格。

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新版研發投抵優惠,99年度申請期限即為100年2月至6月間。

財政部提醒企業,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填報資料如有疏漏,應在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再受理。

【2010/12/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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