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商業登記4-配合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依戶政機關提供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29930號

主旨:配合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依戶政機關提供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

公告事項:

一、因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商業負責人、合夥人、經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等地址,依「新北市_ 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臺中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臺南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高雄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於「商業登記資訊系統」以資訊系統為轉檔作業,「商工登記資料公示資料」以整編後之門牌為登記事項之公示,日後商業申請變更登記時,於核准函說明已為調整。

二、因現持之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繼續有效使用。是以,改制後直轄市民眾可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申請商業登記,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以改制後之地址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 9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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